關於"申請專利範圍"的問題 - 專利

By Kristin
at 2010-06-29T2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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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ASA100 (油男)》之銘言:
: 小弟閱讀專利說明書有以下疑問
: 壹. 專利過與不過都只看申請專利範圍嗎? 發明內容或是實施方式, 是否會讓你保護範圍
: 縮小呢?
專利要件包含很多方面,自然不只看申請專利範圍
但申請專利範圍的確是最主要的部分
發明內容和實施方式會「間接」影響到保護範圍
影響包含審查、舉發、侵權判定等方面
但這個有點複雜,很難簡短地說明..
: 貮.假設申請專利範圍如下.
: 1. 一種A裝置, 至少包含
: B.....
: C.....
: D.....
: 2 如申請範圍第一項中
: B包含 E, F, G
: 這樣我假如也是
: 1. 一種A裝置, 至少包含
: B.....
: C.....
: D.....
: 2 如申請範圍第一項中
: B包含 H, I, J
: 是否可以申請專利成功呢?
每一個請求項都是一個獨立的權利範圍
你的第1項會因為前案的第1項而不具新穎性
另外要注意,申請案的請求項是要跟前案的整份說明書對打,不只是看人家的claim
: 叁. 如果我確定我想申請的專利A 查詢後沒人申請過, 市面上也確定沒有,
: 但是很容易想到. 應該說如果"看了之後"會覺得很簡單很天經地義,
: 甚至可以說如果為了解決這個問題(B), 這方法"顯而易見"
: 但是沒人用A方法, 大家都只用C方法, 而C方法是繞遠路
: (這原因通常是因為美國人解決B問題是用C方法, 台灣人就狂抄C,
: 發明C相關專利, 卻不用A, 因為A看起來"很沒學問", 這現象資訊業很常見)
: 這樣我把A寫出來, 是否可以有專利呢?(當A確定市面上沒產品過且沒人申請專利時)
「看了以後會覺得很簡單」這叫做「後見之明」
審查官如果陷入這種謬誤,你可以在申復書中抗議
審查基準明示要避免這種想法,不能用「後見之明」去核駁案子
但「為了解決這個問題(B), 這方法"顯而易見"」就完全不一樣了
這是很常見的「不具進步性」理由
像魔術被破解後看起來就很簡單,甚至很白癡
但一個技術能不能拿專利,要用破解前的眼光去看
若大家只看表演就能想到你的手法,那你也不配當個魔術師..
申請時應該要點出為何大家都想不到要用這方法
還有用了這方法能產生什麼功效,例如不像C方法要繞遠路
一個方法有沒有學問,並不是專利要件的判斷項目之一
實際上也常看到「簡單到不行,但就是沒人想到要申請或發表」的專利
: 肆. 如果因為如(叁)般的專利時在是沒學問又沒營養, 說真的, 我寫一個獨立項就太多,
: 光寫
: 1. 一種A裝置, 至少包含
: B.....
: C.....
: 完全不寫附屬項是否會很奇怪呢?
日本專利也常見到只有獨立項的專利,不會太奇怪
只是台灣在以往吃到飽的情況下,大家都喜歡寫很多項,保護也較全面
: 伍.假設專利"申請範圍"中的,我有
: 一個選擇手段, 而相似的判斷很廣, 比如說同樣有一個正方體結構我也可以說相似
: 上面都印hellokitty我也可以說相似,
: 我可以這樣寫嗎?
: 一選擇手段, 當A和B形狀相似, 則選擇A, 不相似, 則選擇B
: 還是寫 (假設印hellokitty和加菲貓不能用比較上位的詞表示)
: 一選擇手段, 當A和B都有正方體或上面有印hellokitty, 或上面有印加菲貓,
: (上百種情況)......則選擇A否則選擇B
你可以寫成多項
第一項只寫第一種寫法
然後在附屬項中進一步說明是怎麼判斷相似
這個例子應該只是舉例,不然或許還會有「非利用自然法則」的問題
--
: 小弟閱讀專利說明書有以下疑問
: 壹. 專利過與不過都只看申請專利範圍嗎? 發明內容或是實施方式, 是否會讓你保護範圍
: 縮小呢?
專利要件包含很多方面,自然不只看申請專利範圍
但申請專利範圍的確是最主要的部分
發明內容和實施方式會「間接」影響到保護範圍
影響包含審查、舉發、侵權判定等方面
但這個有點複雜,很難簡短地說明..
: 貮.假設申請專利範圍如下.
: 1. 一種A裝置, 至少包含
: B.....
: C.....
: D.....
: 2 如申請範圍第一項中
: B包含 E, F, G
: 這樣我假如也是
: 1. 一種A裝置, 至少包含
: B.....
: C.....
: D.....
: 2 如申請範圍第一項中
: B包含 H, I, J
: 是否可以申請專利成功呢?
每一個請求項都是一個獨立的權利範圍
你的第1項會因為前案的第1項而不具新穎性
另外要注意,申請案的請求項是要跟前案的整份說明書對打,不只是看人家的claim
: 叁. 如果我確定我想申請的專利A 查詢後沒人申請過, 市面上也確定沒有,
: 但是很容易想到. 應該說如果"看了之後"會覺得很簡單很天經地義,
: 甚至可以說如果為了解決這個問題(B), 這方法"顯而易見"
: 但是沒人用A方法, 大家都只用C方法, 而C方法是繞遠路
: (這原因通常是因為美國人解決B問題是用C方法, 台灣人就狂抄C,
: 發明C相關專利, 卻不用A, 因為A看起來"很沒學問", 這現象資訊業很常見)
: 這樣我把A寫出來, 是否可以有專利呢?(當A確定市面上沒產品過且沒人申請專利時)
「看了以後會覺得很簡單」這叫做「後見之明」
審查官如果陷入這種謬誤,你可以在申復書中抗議
審查基準明示要避免這種想法,不能用「後見之明」去核駁案子
但「為了解決這個問題(B), 這方法"顯而易見"」就完全不一樣了
這是很常見的「不具進步性」理由
像魔術被破解後看起來就很簡單,甚至很白癡
但一個技術能不能拿專利,要用破解前的眼光去看
若大家只看表演就能想到你的手法,那你也不配當個魔術師..
申請時應該要點出為何大家都想不到要用這方法
還有用了這方法能產生什麼功效,例如不像C方法要繞遠路
一個方法有沒有學問,並不是專利要件的判斷項目之一
實際上也常看到「簡單到不行,但就是沒人想到要申請或發表」的專利
: 肆. 如果因為如(叁)般的專利時在是沒學問又沒營養, 說真的, 我寫一個獨立項就太多,
: 光寫
: 1. 一種A裝置, 至少包含
: B.....
: C.....
: 完全不寫附屬項是否會很奇怪呢?
日本專利也常見到只有獨立項的專利,不會太奇怪
只是台灣在以往吃到飽的情況下,大家都喜歡寫很多項,保護也較全面
: 伍.假設專利"申請範圍"中的,我有
: 一個選擇手段, 而相似的判斷很廣, 比如說同樣有一個正方體結構我也可以說相似
: 上面都印hellokitty我也可以說相似,
: 我可以這樣寫嗎?
: 一選擇手段, 當A和B形狀相似, 則選擇A, 不相似, 則選擇B
: 還是寫 (假設印hellokitty和加菲貓不能用比較上位的詞表示)
: 一選擇手段, 當A和B都有正方體或上面有印hellokitty, 或上面有印加菲貓,
: (上百種情況)......則選擇A否則選擇B
你可以寫成多項
第一項只寫第一種寫法
然後在附屬項中進一步說明是怎麼判斷相似
這個例子應該只是舉例,不然或許還會有「非利用自然法則」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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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Carolina Franc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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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查詢一個專利的狀態 是不是還有在儌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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