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ericshei (ericshei)》之銘言:
: 謝謝詳細的回答.
: 所以看來關鍵在投保生效日三十天前的疾病是否己經"痊癒".
: 痊癒:不適用127
: 未痊癒:適用127
: 但痊癒的定義,是容易二分法的嗎?醫院能提供這種證明嗎?
不容易,所以誰舉證誰倒楣XD?
痊癒的定義不容易下的很明確
所以,保險公司通常採用回推法
來推論投保當時是否在疾病中
: 例如1:像六年前關節層開過刀,軟骨組織己經變薄,但己出院可以正常活動,甚至可以運動
: 而現在投保醫療險,且未在告之範圍裡,所以沒有告知義務,
: 未進行告知,但若二十年後該部位開始出現疾病醫療行為.這樣受127約束嗎?
疾病的定義是投保生效日/復效日往前推的以發生疾病
爭論點會在於,20年後的疾病醫療行為跟6年前的是否有關
無關就該賠
有關就不賠
: 例如2:若曾因胚胎萎縮做過小產手術,之後休息出院.而現在投保醫療險,且未在告之範圍
: 裡,所以沒有告知義務,未進行告知,假設未來又因相同疾病進行醫療行為.這樣受127約束
: 嗎?
同上
: 還是因為"惟應證明被保險人於投保時仍在該項疾病情況中",因此就由保險公司舉證,看
: 結果判定是否"保險契約訂立時,被保險人已在疾病或妊娠情況中者" ??
127條管的是契約訂立當下
疾病的定義是投保生效/附效日之前
保險公司要不賠就是從這兩點找缺口
但...保險人要用127來拒賠附有舉證之責
但往往保險人舉證都缺乏在法律上的實證
所以投保當下都會除外,即導因為果
免除之後理賠時有舉證之責任
這是所謂除外的用意
如果不除外,未來理賠時光是爭論兩者是否有關就有得吵了
這也是為什麼很多無除外,理賠時會賠的原因
因為小錢不想搞得很麻煩XD?
最後,需注意的是
保險公司常常欺人不懂
在理賠實務上先將要保人先解約或簽立切結書...等
把責任全推給被保人
在解約日後的舉證期間讓被保人毫無保障
這點千萬要注意就是了ORZ
最後,就如推文所說
請把生效/附效日之前已經發生的疾病都當作不賠
有賠請當作是賺到
畢竟,實際上這些在運用的時候牽扯到很多東西
不賠的是法源(保險法/條款)
雖然主管機關給的行政命令是有賠的空間
但保險公司非慈善機構
--
: 謝謝詳細的回答.
: 所以看來關鍵在投保生效日三十天前的疾病是否己經"痊癒".
: 痊癒:不適用127
: 未痊癒:適用127
: 但痊癒的定義,是容易二分法的嗎?醫院能提供這種證明嗎?
不容易,所以誰舉證誰倒楣XD?
痊癒的定義不容易下的很明確
所以,保險公司通常採用回推法
來推論投保當時是否在疾病中
: 例如1:像六年前關節層開過刀,軟骨組織己經變薄,但己出院可以正常活動,甚至可以運動
: 而現在投保醫療險,且未在告之範圍裡,所以沒有告知義務,
: 未進行告知,但若二十年後該部位開始出現疾病醫療行為.這樣受127約束嗎?
疾病的定義是投保生效日/復效日往前推的以發生疾病
爭論點會在於,20年後的疾病醫療行為跟6年前的是否有關
無關就該賠
有關就不賠
: 例如2:若曾因胚胎萎縮做過小產手術,之後休息出院.而現在投保醫療險,且未在告之範圍
: 裡,所以沒有告知義務,未進行告知,假設未來又因相同疾病進行醫療行為.這樣受127約束
: 嗎?
同上
: 還是因為"惟應證明被保險人於投保時仍在該項疾病情況中",因此就由保險公司舉證,看
: 結果判定是否"保險契約訂立時,被保險人已在疾病或妊娠情況中者" ??
127條管的是契約訂立當下
疾病的定義是投保生效/附效日之前
保險公司要不賠就是從這兩點找缺口
但...保險人要用127來拒賠附有舉證之責
但往往保險人舉證都缺乏在法律上的實證
所以投保當下都會除外,即導因為果
免除之後理賠時有舉證之責任
這是所謂除外的用意
如果不除外,未來理賠時光是爭論兩者是否有關就有得吵了
這也是為什麼很多無除外,理賠時會賠的原因
因為小錢不想搞得很麻煩XD?
最後,需注意的是
保險公司常常欺人不懂
在理賠實務上先將要保人先解約或簽立切結書...等
把責任全推給被保人
在解約日後的舉證期間讓被保人毫無保障
這點千萬要注意就是了ORZ
最後,就如推文所說
請把生效/附效日之前已經發生的疾病都當作不賠
有賠請當作是賺到
畢竟,實際上這些在運用的時候牽扯到很多東西
不賠的是法源(保險法/條款)
雖然主管機關給的行政命令是有賠的空間
但保險公司非慈善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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