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保局電子報第 00000143期 - 保險
By Edward Lewis
at 2012-01-20T08:10
at 2012-01-20T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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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處連結:勞保局電子報第 00000143期
摘錄理面一點內容
幫助勞工度年關 勞保局墊付太子汽車619名勞工被積欠薪資
太子汽車公司4家分公司及其關係企業等共11家事業單位積欠勞工薪資,經勞工代表向行
政院勞委會勞工保險局申請「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償,經勞保局審核完畢,已經撥入勞
工帳戶,總計墊付619名勞工被積欠的半年薪資,共計1億1千8百多萬元。值此年關之際,
希望這筆墊償款項能幫助被欠薪勞工過個好年。
勞保局墊付的薪資,是太子汽車及相關企業積欠619名勞工從100年7月至今年1月初的半年
薪資,已墊付的1億餘元,勞保局將向太子汽車追償。
勞保局表示,工資是勞工從事勞務的代價,是維持個人和家庭生活的主要經濟來源,因此
不管任何時間,保障工資對勞工是非常重要,所以政府特別在勞動基準法訂定「積欠工資
墊償基金制度」,加強對工資的保障。當雇主發生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不包括停業)
時,勞工被積欠未滿6個月部份的工資,可以由該基金先行墊付。
當公司不幸歇業積欠員工薪水時,勞工就可以向勞保局申請積欠工資墊償。申請時應準備
下列的資料:
一、公司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的證明文件。
二、工資債權證明文件。
三、積欠工資期間出勤、領薪紀錄。
四、所需的申請書表,可至勞保局全球資訊網http://www.bli.gov.tw/下載,或是到勞保
局總局或各地辦事處索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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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想表達哪家企業唷 是想表達公司積欠薪水時或許有哪些社會保險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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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確認南山人壽僱傭關係,勞保局要求南山人壽應立即為員工加保及提繳勞工
退休金,以維勞工權益,否則將繼續處罰
最高行政法院於100年12月8日判決南山人壽敗訴,確認南山人壽與業務員間為僱傭關係。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局(以下簡稱勞保局)已發函南山人壽,要求應即為員工申報
參加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此外,勞保局也要求南山人壽依規定提繳勞工退休金,確保勞
工權益。
勞保局強調,南山人壽未依規定申報員工加保部分,將分別按未加保期間應負擔的勞工及
就業保險費金額,處4倍及10倍罰鍰。有關南山人壽未依規定提繳勞工退休金部分,也將
繼續按月連續處以最高金額新台幣10萬元罰鍰至南山人壽依法提繳勞工退休金為止,以維
護勞工權益。
勞保局表示,雖然臺北市政府99年2月認定南山人壽與業務員間為僱傭關係,南山人壽工
會也多次要求勞保局嚴格督促南山人壽應該確實依規定為業務員加保,但是因勞保加保日
期依規定不能追溯,而南山人壽又有相當人員在保險業職業工會加保,為免影響勞工權益
,勞保局已函復南山人壽工會,最高行政法院判決後,勞保局即會依判決積極處理。另外
勞保局也於99年及100年間多次函請南山人壽速為員工辦理加保手續,以保障員工權益。
針對部分南山人壽員工遭不當退保一事,勞保局說明,99年間陸續接獲南山人壽員工申訴
因未達評量標準遭退保,勞保局隨即於同年7月發函通知南山人壽業務人員在職期間,不
得申報退保,如有不當退保情事,應即依規定為員工申報復保。又於同年9月發函通知南
山人壽,申報員工退保,須檢附離職證明,勞保局對於退保案件將實質審查,若員工未離
職,而以「評量未達標準」為由申報退保,勞保局均不予同意。
另外,針對南山人壽未依法提繳勞工退休金部分,勞保局依照勞工退休金條例第49條規定
,按月連續處以最高金額新台幣10萬元罰鍰,係以3組申報義務分別裁罰,目前裁罰案件
計53件,罰鍰金額計530萬元,南山人壽均依限繳納。
但南山人壽不服,已向勞委會提起訴願計49件,駁回38件,其餘11件審理中;已向臺北高
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計25件,其中15件判決南山人壽敗訴,1件判決原處分撤銷,經
勞保局提起上訴後,最高行政法院已於100年12月8日判決南山人壽敗訴。
勞保局呼籲,南山人壽既為大型企業,所屬保險業務員人數眾多,應善盡社會責任,南山
人壽與業務員間確定為僱傭關係,南山人壽應即遵守法令規定,為業務員加保及提繳勞工
退休金,如南山人壽不依規定為員工加保及提繳退休金,勞保局將予重罰,維護勞工權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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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哪家公司唷 還有多少業務報稅是薪資所得 卻跟人說這是創業?
只是傻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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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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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Charlotte
at 2012-01-24T20:33
at 2012-01-24T2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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