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樓業開立發票之相關規定 - 稅務

By Selena
at 2006-06-26T12:44
at 2006-06-26T12:44
Table of Contents
這一篇是財政部的新聞稿
之前看了經濟日報新聞,覺得怪怪的,曾去電國稅局詢問
國稅局回答並無大規模查核銀樓業
對於舊金換新金,目前國稅局應是同此新聞稿的作法
不過與談人員也是覺得業者的說法不無道理
因黃金與一般貨物相比有其獨特性
業者若對此有疑義,可去函國稅局
若無新的解釋令,目前舊金換新金應該還是視為兩項交易
銀樓業開立發票之相關規定
今年適逢閏七月,有些想”婚”的民眾會趕在「鬼月」前,完成終生大事,所以目前銀樓
生意特別好,南區國稅局表示,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的相關規定,銀樓業者銷售
金條、金塊、金片、金幣及純金之金飾或飾金係屬免稅,但依法仍應開立發票,惟加工費
或銷售珠寶、白金、玉製品等其他非純金商品並無免稅之規定,至因金價大漲,坊間盛行
以舊金換新金的交易模式,則應視其個別交易型態,決定開立發票之方式,倘屬民眾以舊
金直接打造新金,業者從中賺取手續費,僅需就手續費部分開立發票,倘屬以舊金加現金
換取新金,則應視為兩筆交易,賣出新金部分應全額開立發票。
該局指出,日前即查獲一案例,民眾以舊黃金另加4千元現金換取價值1萬元的新黃金手鍊
,業者僅就現金4千元部分開立發票(其中1千元為加工費、3千元為黃金),因該種交易型
態,業者並非以民眾之舊金直接打造新金,所賺取之收入部分亦非僅是手續費,該種交易
類型應視為買進舊金,另外又銷售出價值1萬元的黃金手鍊之交換行為,故業者應就該1萬
元部分,全額開立發票,故差額6千元部分(應開1萬元減已開4千元)涉及未依規定開立發
票,雖銷售黃金手鍊屬免稅,故無逃漏稅捐,但該部分未依規定給予他人憑證,仍應按稅
捐稽稽徵法第44規定,處以5%之罰鍰。。
南區國稅局最後特別強調,上述案例僅係查核發現之個案,該局目前並未如日前報載所述
,將選定銀樓街商圈,加強稽查或將銀樓業者列入各分局所因地制宜加強查核之業別等計
畫,請銀樓業者勿過度驚慌,惟業者仍應注意開立發票之相關規定,倘有疑義,可逕洽
(06)2298051由專人為您說明。
本局新聞稿件敬請惠予刊登,如有疑問請洽:
審查四科余科長,聯絡電話:2298048 彙總編號:95061403
--
之前看了經濟日報新聞,覺得怪怪的,曾去電國稅局詢問
國稅局回答並無大規模查核銀樓業
對於舊金換新金,目前國稅局應是同此新聞稿的作法
不過與談人員也是覺得業者的說法不無道理
因黃金與一般貨物相比有其獨特性
業者若對此有疑義,可去函國稅局
若無新的解釋令,目前舊金換新金應該還是視為兩項交易
銀樓業開立發票之相關規定
今年適逢閏七月,有些想”婚”的民眾會趕在「鬼月」前,完成終生大事,所以目前銀樓
生意特別好,南區國稅局表示,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的相關規定,銀樓業者銷售
金條、金塊、金片、金幣及純金之金飾或飾金係屬免稅,但依法仍應開立發票,惟加工費
或銷售珠寶、白金、玉製品等其他非純金商品並無免稅之規定,至因金價大漲,坊間盛行
以舊金換新金的交易模式,則應視其個別交易型態,決定開立發票之方式,倘屬民眾以舊
金直接打造新金,業者從中賺取手續費,僅需就手續費部分開立發票,倘屬以舊金加現金
換取新金,則應視為兩筆交易,賣出新金部分應全額開立發票。
該局指出,日前即查獲一案例,民眾以舊黃金另加4千元現金換取價值1萬元的新黃金手鍊
,業者僅就現金4千元部分開立發票(其中1千元為加工費、3千元為黃金),因該種交易型
態,業者並非以民眾之舊金直接打造新金,所賺取之收入部分亦非僅是手續費,該種交易
類型應視為買進舊金,另外又銷售出價值1萬元的黃金手鍊之交換行為,故業者應就該1萬
元部分,全額開立發票,故差額6千元部分(應開1萬元減已開4千元)涉及未依規定開立發
票,雖銷售黃金手鍊屬免稅,故無逃漏稅捐,但該部分未依規定給予他人憑證,仍應按稅
捐稽稽徵法第44規定,處以5%之罰鍰。。
南區國稅局最後特別強調,上述案例僅係查核發現之個案,該局目前並未如日前報載所述
,將選定銀樓街商圈,加強稽查或將銀樓業者列入各分局所因地制宜加強查核之業別等計
畫,請銀樓業者勿過度驚慌,惟業者仍應注意開立發票之相關規定,倘有疑義,可逕洽
(06)2298051由專人為您說明。
本局新聞稿件敬請惠予刊登,如有疑問請洽:
審查四科余科長,聯絡電話:2298048 彙總編號:95061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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