鄧泗堂:最低稅負 制度應單純化 - 所得稅

By Agatha
at 2005-07-04T2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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鄧泗堂:最低稅負 制度應單純化
■ 記者林杰兒/台北報導
「最低稅負制應該是找出一個大家都可以接受的『次佳方案』,如果堅持要做到完善的
配套,結果很可能是稅制流於複雜,而使改革過不了關。」致遠會計師事務所鄧泗堂會
計師指出,最低稅負制的目標既為「少數享有重大免稅利益的族群」必須負擔一定稅額
,在制度設計上就應力求單純化,避免增加無謂的爭擾。
鄧泗堂舉例,如果真要解決當前稅制不公的現象,應該要把包括捐贈、保險、證券交易
所得、海外所得、以及員工分紅超過面額以上的部分,排除一些不適用的情形後,其餘
通通納入稅基;然而,觀察目前這個「次佳」的課稅方案,財政部可說是將所有稽徵困
難、影響較大的所得(包括海外所得、土地與股票資本利得等),都先暫時按兵不動,
而只將焦點放在從申報書、或一般稽徵程序即可找出的租稅漏洞,課徵最低稅負,應該
就是基於簡單易行的理由。
「不過財政部應該要注意到,稅基、稅率以及免稅額,三者一定要同時搭配考量,從中
求取最最平衡的解決途徑。」他指出,例如稅基如果大,稅率就可小一點,反之亦然;
不過,個人高達800萬元至1,000萬元的免稅額,則有過高之嫌,尤其跟稅法中其他7.4
萬、2.4萬元的數字相較,「實在不太像是免稅額。」
而在稅率部分,他認為個人17.5%或20%的稅率可能偏高,只是,如果比照工商團體建議
的10%,「很可能又課不到什麼稅,」因此不妨將適用稅率每兩年調高一次,並訂定一定
的稅率上限(例如15%左右),可能會是比較調和的做法。
此次非現金捐贈列為稅基之一,鄧泗堂直言,真正應該檢討的是實物捐贈的稽徵問題,
因為財政部的原意很明顯是比照過去「捐地節稅」的做法,避免有心人士藉由公設地的
地價與市價間差額進行避稅的可能,同樣的,非現金捐贈部分也應檢討的是「時價」與
受贈單位「估價」之間出現重大落差的技術性問題。
鄧泗堂也指出,企業未分配盈餘加徵10%稅款的規定「最好取消」,不過在現階段不易廢
止的情況下,至少稅制「一定要單純化」,或乾脆就依照財會處理準則來課徵未分配盈
餘稅,因為最基本的原則是,不要讓企業明明沒有所得,還硬要叫他分配。
鄧泗堂也贊同營業稅加徵一至兩個百分點是可行的做法,因為比起其他施行加值型營業
稅的國家,我國營業稅率明顯偏低。不過,他提醒加稅方案除必須同時考慮幾項財政原
則:包括租稅公平、租稅中立、經濟發展、稽徵行政等原則,在當前國際化趨勢之下,
國際間的「租稅競爭」則成為另一個不可輕忽的問題,因此,稅率應該是「該高的高,
該低的低,」否則資金立刻外流。
此外,他也表示現行「遺贈稅逃漏報罰鍰金額在一至三倍」的規定,其實過於苛刻,也
明顯高於「所得稅逃漏稅處以逃漏金額兩至三倍以下」的規定(實務上常見僅處以所漏
金額10%);尤其稅法這項規定是考慮過去遺贈稅課徵不易,必須靠嚴刑峻法予以嚇止,
但在現在稅局對國外所得可清楚掌握、財產歸戶快速的情況下,過高的裁罰標準只是處
罰到一些不懂稅法的人而已。
【2005/07/04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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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也是大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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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林杰兒/台北報導
「最低稅負制應該是找出一個大家都可以接受的『次佳方案』,如果堅持要做到完善的
配套,結果很可能是稅制流於複雜,而使改革過不了關。」致遠會計師事務所鄧泗堂會
計師指出,最低稅負制的目標既為「少數享有重大免稅利益的族群」必須負擔一定稅額
,在制度設計上就應力求單純化,避免增加無謂的爭擾。
鄧泗堂舉例,如果真要解決當前稅制不公的現象,應該要把包括捐贈、保險、證券交易
所得、海外所得、以及員工分紅超過面額以上的部分,排除一些不適用的情形後,其餘
通通納入稅基;然而,觀察目前這個「次佳」的課稅方案,財政部可說是將所有稽徵困
難、影響較大的所得(包括海外所得、土地與股票資本利得等),都先暫時按兵不動,
而只將焦點放在從申報書、或一般稽徵程序即可找出的租稅漏洞,課徵最低稅負,應該
就是基於簡單易行的理由。
「不過財政部應該要注意到,稅基、稅率以及免稅額,三者一定要同時搭配考量,從中
求取最最平衡的解決途徑。」他指出,例如稅基如果大,稅率就可小一點,反之亦然;
不過,個人高達800萬元至1,000萬元的免稅額,則有過高之嫌,尤其跟稅法中其他7.4
萬、2.4萬元的數字相較,「實在不太像是免稅額。」
而在稅率部分,他認為個人17.5%或20%的稅率可能偏高,只是,如果比照工商團體建議
的10%,「很可能又課不到什麼稅,」因此不妨將適用稅率每兩年調高一次,並訂定一定
的稅率上限(例如15%左右),可能會是比較調和的做法。
此次非現金捐贈列為稅基之一,鄧泗堂直言,真正應該檢討的是實物捐贈的稽徵問題,
因為財政部的原意很明顯是比照過去「捐地節稅」的做法,避免有心人士藉由公設地的
地價與市價間差額進行避稅的可能,同樣的,非現金捐贈部分也應檢討的是「時價」與
受贈單位「估價」之間出現重大落差的技術性問題。
鄧泗堂也指出,企業未分配盈餘加徵10%稅款的規定「最好取消」,不過在現階段不易廢
止的情況下,至少稅制「一定要單純化」,或乾脆就依照財會處理準則來課徵未分配盈
餘稅,因為最基本的原則是,不要讓企業明明沒有所得,還硬要叫他分配。
鄧泗堂也贊同營業稅加徵一至兩個百分點是可行的做法,因為比起其他施行加值型營業
稅的國家,我國營業稅率明顯偏低。不過,他提醒加稅方案除必須同時考慮幾項財政原
則:包括租稅公平、租稅中立、經濟發展、稽徵行政等原則,在當前國際化趨勢之下,
國際間的「租稅競爭」則成為另一個不可輕忽的問題,因此,稅率應該是「該高的高,
該低的低,」否則資金立刻外流。
此外,他也表示現行「遺贈稅逃漏報罰鍰金額在一至三倍」的規定,其實過於苛刻,也
明顯高於「所得稅逃漏稅處以逃漏金額兩至三倍以下」的規定(實務上常見僅處以所漏
金額10%);尤其稅法這項規定是考慮過去遺贈稅課徵不易,必須靠嚴刑峻法予以嚇止,
但在現在稅局對國外所得可清楚掌握、財產歸戶快速的情況下,過高的裁罰標準只是處
罰到一些不懂稅法的人而已。
【2005/07/04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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