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儲金法規定免稅之存簿儲金利息 - 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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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Michael
at 2006-11-02T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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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郵政儲金匯兌法 (民國 91 年 07 月 10 日公布 )
第 3 條
郵政儲金之種類如下:
存簿儲金:指存款人憑郵政儲金簿或依約定方式,隨時存入或提取之
儲金。
二 定期儲金:指有一定時期之限制,存款人憑存單或依約定方式提取之
儲金。
三 劃撥儲金:指存款人得以其帳戶辦理存款、提款、匯款、撥款、轉帳
及申請領用劃撥支票,並得接受他人存款之儲金。

第 19 條
存簿儲金,每一人或每一團體僅得為一戶
存簿儲金,儲戶計息之最高存款限額,由中華郵政公司擬訂,報由交通部
會同中央銀行及財政部定之;超過限額之數,不給利息。
前項限制,於政府機關、自治團體或公益法人,不適用之。

第 20 條
存簿儲金之利息,應免一切稅捐。


中華郵政公司
利息計算
存簿儲金最高計息金額為新台幣100萬元。存簿儲金之利息,每半年結息1次,結息日
為每年6月20日及12月20日,利息所得免扣所得稅。存簿儲金以1人開立1戶為原則。


因此:
存簿儲金之利息免稅。
但郵局存簿儲金金額若超過新台幣100萬元,該超出的部分不計息!!



※ 引述《WhiskyLin (R&D = Retry and Delay)》之銘言:
: ※ 引述《ivysky (曼)》之銘言:
: : 儲蓄投資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及與其合併報繳之配偶暨受其扶養親屬於金融機
: : 構之存款、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之利息、儲蓄性質信託資金之收益及公司公
: : 開發行並上市之記名股票之股利,合計全年不超過二十七萬元者,得全數扣除,
: : 超過二十七萬元者,以扣除二十七萬元為限。但依郵政儲金法規定免稅之存簿儲
: : 金利息及本法規定分離課稅之短期票券利息不包括在內。
: ^^^^^^^^^^^^^^^^^^^^^^^^^^^^^^^^^^^^^^^^^^^^^^^^^^^^^^^^^^^^^^^^^^^^^^^
: 不好意思。想請問這段話。
: 這段話的意思是說把錢放在郵局裏面。
: 就算生了利息也不用繳稅嗎?
: 那不是把所有的錢都放進去。
: 利息所得就不用繳稅了?是這樣子的嗎?還是我對稅制有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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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歡咖啡~~最愛曼特寧
http://www.wretch.cc/album/ivysky
關心消費者權益~~因為我一輩子都離不開消費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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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Emily avatar
By Emily
at 2006-11-04T06:36
麻煩大家看清楚 存簿儲金<-->定期儲金 是不一樣的!!
Vanessa avatar
By Vanessa
at 2006-11-05T10:52
所以錢太多的可以去存存簿儲金 每年有100萬收入免稅A_A

Re: 車禍修車算是災害孫失嗎

Susan avatar
By Susan
at 2006-10-31T15:50
※ 引述《urchintsai (urchin)》之銘言: : 不好意思..想要請教各位高手 : 因為最近與連結車發生車禍.... : 因為主要是我的錯..我保險只有保對方卻沒有保自己... : 因此修車花了一筆錢... : 想要請教各位....這樣我修車的單據可以在報稅時報災害損失扣除額嗎?? http ...

也是稅務考題

Lauren avatar
By Lauren
at 2006-10-31T04:31
※ 引述《abschu (啦啦啦)》之銘言: : ※ 引述《jellyfish945 (oo沒有暱稱oo)》之銘言: : : 各位好 我又來了=..=and#34; : : 1.營利事業以產製 進口 購買供銷售之貨物,轉供自用或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者, : : 應如何處理? : : 答:按其產製 進口 購買之 ...

莫名的退稅支票

Hardy avatar
By Hardy
at 2006-10-30T18:39
※ 引述《zqi (Go for it)》之銘言: : 小弟我今年4月才開始於某公家機關擔任約聘人員 : 月薪4萬左右 : 所以5月也都沒報稅 : 沒想到上禮拜5竟收到退稅支票2000多 : 不知是不是詐騙集團的伎倆 會不會是你之前被父母申報扶養時 申報時留的退稅帳戶寫的是你的資料 但是有誤 所以退不進去 國 ...

請問營業稅及扣繳罰則的問題

William avatar
By William
at 2006-10-30T01:25
請問各位前輩 所得稅法 114 條規定的未盡扣繳義務 條文中 有規定罰鍰的上下限 比如說 1500-22500等等 像是營業稅 罰則中也有類似規定 請問為何常看到有人違反扣繳義務  被罰款數十萬呢 是否上限規定已經取消了呢 - ...

請教房屋過戶的問題

Jake avatar
By Jake
at 2006-10-29T17:18
第 10 條 遺產及贈與財產價值之計算,以被繼承人死亡時或贈與人贈與時之時價為 準;被繼承人如係受死亡之宣告者,以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日 之時價為準。 第一項所稱時價,土地以公告土地現值或評定標準價格為準;房屋以評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