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稅退稅 - 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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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我母親已在107年7月繳完遺產稅後,
如今才發現可用夫妻財產剩餘分配請求權來減繳遺產稅,
那現在是否可再向國稅局主張這項權益申請退稅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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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問之前請確定自己先作下列三件事。

1.看過置底的FAQ
2.看過文摘裡的綜合所得稅講座。
(按tab進入文摘)
3.使用/搜尋過關鍵字。

都做過的話就按10次ctrl+y刪除這段話開始發問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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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Candice avatarCandice2021-01-28
來不及 要在一定時間內申請夫妻財產剩餘分配請求權並完成手續
Damian avatarDamian2021-01-30
民法第 1030-1 條
IV 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
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
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Candice avatarCandice2021-02-01
Thomas avatarThomas2021-02-05
本件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已逾兩年而消
滅,故不得向國稅局主張此請求權。
Sierra Rose avatarSierra Rose2021-02-08
Gary avatarGary2021-02-12
但有些見解認為被繼承人死亡時五年內得主張此請求權自
繼承人之遺產總額扣除。
被繼承人之遺產總額扣除。(更正)
可以衝看看啦!
Lily avatarLily2021-02-14
明天去國稅局問問看
Enid avatarEnid2021-02-18
即使可以,那個程序會非常複雜,畢竟你們應該早已辦完
Donna avatarDonna2021-02-18
繼承登記。
Lucy avatarLucy2021-02-20
可以打去國税局問資深人員,實務上確實可以放寬到
五年內都可以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