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步性的問題 - 專利

By Sandy
at 2008-05-28T22:46
at 2008-05-28T2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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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yaudeh (我在竹北用3.5G上網)》之銘言:
: → pasica:還輪不到進步性出馬,權利範圍缺乏解決問題的"必要技術特徵
: → pasica:甚至在產業利用性就被擋下來,所以實務上這問題不存在
: → pasica:如果真的想保護A+B,就幫單獨A+B凹個其他的功效
: 關於所提到專利法施行細則第18條第2項的「實施之必要技術特徵」
: 小弟有些疑惑,
: 因為依專利法第26條第2項及第3項
: 發明說明應明確且充分揭露,使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
: 能瞭解其內容,並可據以實施。
: 申請專利範圍應明確記載申請專利之發明,各請求項應以簡潔之方式記載
: ,且必須為發明說明及圖式所支持。
: 所以在專利法裡的要求,
: 1.說明書要揭露到可據以實施。
: 2.專利範圍要被說明書所支持。
: 並沒有要求
: 3.專利範圍要寫到可據以實施。
: 所以在解釋專利法施行細則(授權命令)時,
: 應該不得增加專利法(法律)所無的限制。
: 也就是說,施行細則中所謂的「實施之必要技術特徵」,
: 不應解釋成可據以實施的必要技術特徵。
: 依此,本案的發明A+B+C,雖然要A+B+C才能據以實施,
: 但C只要曾經在說明書中揭露過,就合於第26條第2項的要件了。
回到技術面來說吧
請問 原 po 所舉例的技術之 ture spirit 是什麼
由原 po 的敘述我們可以清楚的知道 應該是
"藉著 C 元件 來達成 A+B 元件的組合 而不會有習知的缺點"
因此 我們可以知道 C 元件的運用 才是這個發明的真正精神所在
而整篇揭示內容 應該也必需圍繞著這個精神來描述
所以依據 "申請專利範圍應明確記載申請專利之發明"
很明確地 申請專利範圍 應界定的是 "A+B+C" 而非 "A+B"
因為 "A+B" 並非是 "申請專利之發明", "A+B+C" 才是
: 而在專利範圍裡的A+B都也被說明書所支持,也合於第26條第3項的要件了。
你說的 A+B "也被說明書所支持" 但問題是 他是被 "怎樣的支持"
由上面針對於說明書可能揭示的內容來看
發明說明書 應該也相當有可能 提及 A+B 在習知被認為無法被實施的理由
也就是說 如果你寫出了一個 A+B 的組合
說明書可以給 A+B 的支持 係為 "此一組合是習知認為無法被實施的發明"
除了 習知之外 發明說明書無法給予其他支持
因此 A+B 的範圍 無進步性
: 因此,小弟覺得專利範圍只寫A+B好像是可行的。
: 以上,若有錯請各位先進指正。
說得再清楚一點 A+B+C 可行 並不必然 代表 所有的 A+B 都是可行
相反的 因為 A+B 是習知認為不可行的
則更使得 這個發明 "必需也應該" 要限定在 A+B+C
因為 如上面所述 說明書內容 僅支持到 "A+B+C 可行" 而不是 "A+B 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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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pasica:還輪不到進步性出馬,權利範圍缺乏解決問題的"必要技術特徵
: → pasica:甚至在產業利用性就被擋下來,所以實務上這問題不存在
: → pasica:如果真的想保護A+B,就幫單獨A+B凹個其他的功效
: 關於所提到專利法施行細則第18條第2項的「實施之必要技術特徵」
: 小弟有些疑惑,
: 因為依專利法第26條第2項及第3項
: 發明說明應明確且充分揭露,使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
: 能瞭解其內容,並可據以實施。
: 申請專利範圍應明確記載申請專利之發明,各請求項應以簡潔之方式記載
: ,且必須為發明說明及圖式所支持。
: 所以在專利法裡的要求,
: 1.說明書要揭露到可據以實施。
: 2.專利範圍要被說明書所支持。
: 並沒有要求
: 3.專利範圍要寫到可據以實施。
: 所以在解釋專利法施行細則(授權命令)時,
: 應該不得增加專利法(法律)所無的限制。
: 也就是說,施行細則中所謂的「實施之必要技術特徵」,
: 不應解釋成可據以實施的必要技術特徵。
: 依此,本案的發明A+B+C,雖然要A+B+C才能據以實施,
: 但C只要曾經在說明書中揭露過,就合於第26條第2項的要件了。
回到技術面來說吧
請問 原 po 所舉例的技術之 ture spirit 是什麼
由原 po 的敘述我們可以清楚的知道 應該是
"藉著 C 元件 來達成 A+B 元件的組合 而不會有習知的缺點"
因此 我們可以知道 C 元件的運用 才是這個發明的真正精神所在
而整篇揭示內容 應該也必需圍繞著這個精神來描述
所以依據 "申請專利範圍應明確記載申請專利之發明"
很明確地 申請專利範圍 應界定的是 "A+B+C" 而非 "A+B"
因為 "A+B" 並非是 "申請專利之發明", "A+B+C" 才是
: 而在專利範圍裡的A+B都也被說明書所支持,也合於第26條第3項的要件了。
你說的 A+B "也被說明書所支持" 但問題是 他是被 "怎樣的支持"
由上面針對於說明書可能揭示的內容來看
發明說明書 應該也相當有可能 提及 A+B 在習知被認為無法被實施的理由
也就是說 如果你寫出了一個 A+B 的組合
說明書可以給 A+B 的支持 係為 "此一組合是習知認為無法被實施的發明"
除了 習知之外 發明說明書無法給予其他支持
因此 A+B 的範圍 無進步性
: 因此,小弟覺得專利範圍只寫A+B好像是可行的。
: 以上,若有錯請各位先進指正。
說得再清楚一點 A+B+C 可行 並不必然 代表 所有的 A+B 都是可行
相反的 因為 A+B 是習知認為不可行的
則更使得 這個發明 "必需也應該" 要限定在 A+B+C
因為 如上面所述 說明書內容 僅支持到 "A+B+C 可行" 而不是 "A+B 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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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Cara
at 2008-05-31T1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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