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第四條I第4款規定
個人因執行職務而死亡,其遺族依法令或規定領取之撫卹金或死亡補償。個人非因執行職務死亡,其遺族依法令或規定一次或按期領取之撫卹金或死亡補償,應以一次或全年按期領取總額,與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退職所得合計」,其領取總額以不超過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九類規定減除之金額為限。
我的疑問是
非因執行職務死亡之撫卹金,是為死亡者的退職所得
還是領取家屬的其他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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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因執行職務而死亡,其遺族依法令或規定領取之撫卹金或死亡補償。個人非因執行職務死亡,其遺族依法令或規定一次或按期領取之撫卹金或死亡補償,應以一次或全年按期領取總額,與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退職所得合計」,其領取總額以不超過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九類規定減除之金額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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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因執行職務死亡之撫卹金,是為死亡者的退職所得
還是領取家屬的其他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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