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補習班給予的獎學金是否要扣繳? - 所得稅
By John
at 2013-09-09T17:20
at 2013-09-09T17:20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nccupeace (勤X眾X)》之銘言:
: 最近我向某補習班申請獎學金,該補習班的合約中規定只要上課堂數達到某標準
: (比如說210堂),即可以申請固定額度的獎學金。
: 問題來了,由於獎學金申請表上寫說超過$20,000需要按照"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扣繳
: 率10%來扣繳(我是中華民國居住者),請問我拿到獎學金的情況可以適用這一條嗎?
: 因為我並沒有參與競賽,此獎學金也不是因為抽獎而來。
: 感謝了!
以下為個人淺見,實際還是以國稅局答案為準
財政部對於補習班獎學金是否免稅的見解,GOOGLE的資料如下(因為找不到該解釋令)
「補習班給付獎學金之目的,若非單純為獎勵進修,而係為達到廣告效果,以為招生之宣
傳者,應無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八款之適用。」
以上見解個人認為應無疑義
所以就看「上課堂數達到某標準」是否符合「獎勵進修」
這個似乎就不如「成績達到某標準」符合「獎勵進修」了
不過按照原PO的描述,其經濟實質似乎與
「上課達到某標準而打折」或「上課達到某標準送贈品」接近
這似乎與信用卡因消費而累積的紅利積點兌換類似,而這一部份是免稅的
同樣地,「隨貨贈品」似乎也是很多人誤用「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
不管其經濟形式如何,以上所述之「經濟實質」皆為買受方得到消費的折讓
「信用卡消費積點」及「隨貨贈品」GOOGLE到的一些資料亦是如此見解
若是原PO這種狀況要課稅,那也非「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
我想到比較接近的為關於多層次傳銷的解釋令(財政部83/03/30台財稅第831587237號函)
「....個人參加人因直接向傳銷事業進貨或購進商品累積積分額(或金額)達一定標準,
而自該事業取得之業績獎金或各種補助費,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編者註:現
為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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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我向某補習班申請獎學金,該補習班的合約中規定只要上課堂數達到某標準
: (比如說210堂),即可以申請固定額度的獎學金。
: 問題來了,由於獎學金申請表上寫說超過$20,000需要按照"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扣繳
: 率10%來扣繳(我是中華民國居住者),請問我拿到獎學金的情況可以適用這一條嗎?
: 因為我並沒有參與競賽,此獎學金也不是因為抽獎而來。
: 感謝了!
以下為個人淺見,實際還是以國稅局答案為準
財政部對於補習班獎學金是否免稅的見解,GOOGLE的資料如下(因為找不到該解釋令)
「補習班給付獎學金之目的,若非單純為獎勵進修,而係為達到廣告效果,以為招生之宣
傳者,應無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八款之適用。」
以上見解個人認為應無疑義
所以就看「上課堂數達到某標準」是否符合「獎勵進修」
這個似乎就不如「成績達到某標準」符合「獎勵進修」了
不過按照原PO的描述,其經濟實質似乎與
「上課達到某標準而打折」或「上課達到某標準送贈品」接近
這似乎與信用卡因消費而累積的紅利積點兌換類似,而這一部份是免稅的
同樣地,「隨貨贈品」似乎也是很多人誤用「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
不管其經濟形式如何,以上所述之「經濟實質」皆為買受方得到消費的折讓
「信用卡消費積點」及「隨貨贈品」GOOGLE到的一些資料亦是如此見解
若是原PO這種狀況要課稅,那也非「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
我想到比較接近的為關於多層次傳銷的解釋令(財政部83/03/30台財稅第831587237號函)
「....個人參加人因直接向傳銷事業進貨或購進商品累積積分額(或金額)達一定標準,
而自該事業取得之業績獎金或各種補助費,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編者註:現
為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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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James
at 2013-09-13T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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