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用馬達專利訴訟 Intellectual Ventures - 專利
By James
at 2017-04-06T1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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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報】車用馬達專利訴訟 Intellectual Ventures挑戰汽車大廠及零件供應商
http://bit.ly/2oDZEUF
2017年3月21日,美國知名專利授權公司Intellectual Ventures(以下簡稱IV),
向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遞狀控告汽車大廠德國寶馬(BMW)、
日本豐田(Toyota)、本田(Honda)及日本多家車用零組件製造商,
所進口美國販售供應之車用水泵幫浦、
EPS電動輔助轉向系統相關馬達及控制組件等(見表一整理),
侵害其5項美國專利(見表二整理),
並構成美關稅法337條所述不公平貿易競爭行為。
據此,IV要求ITC發佈排除命令(exclusion order),
以禁止侵權產品及使用前述產品之車款進口,並針對已進口之侵權產品,
發佈停止暨禁止命令(cease and desist order),以禁止其繼續供應販售。
申訴人為證明違法情事,在ITC 337調查必須出示受美國專利保障之產物品,
以證明其相關產業存在於美國境內之事實根據。
因此,本案IV為證明其專利開發及產業應用活動及產品,
於是移轉取得原專利權人 Encap Technologies公司之5項系爭專利
以及在車用馬達和水泵等組件生產製造廠房施設,
勞務及資金之顯著投資情形,來證明其滿足美國國內產業要件。
同時,IV亦於3月20日在美國德拉瓦州聯邦地方法院,
以相同5項專利,對相同7位被告提出侵權指控(參見表三整理),
並要求聯邦法院給予依據美專利法284條之侵權損害賠償、
以及依據專利法285條之合理律師費等法律救濟,但未要求發佈禁制令。
IV可能面臨之挑戰
本案原告IV並無專利開發應用及產業活動及產品,
卻經常透過旗下子公司或空殼公司來兜售專利、
要求授權或發起侵權訴訟,嚴格來說,
IV的營運模式屬於PAEs或是NPEs之一,
為何選擇在ITC進行訴訟,可能面臨之挑戰及引發訴訟攻防有哪些?
一、ITC 進行100天快審計畫。申訴人為證明違法情事,
在ITC 337調查必須出示受美國專利保障之產物品,
以證明其相關產業存在於美國境內之事實根據。
因此,本案IV為證明其專利開發及產業應用活動及產品,
於是移轉取得原專利權人 Encap Technologies公司之5項系爭專利
以及在車用馬達和水泵等組件生產製造廠房施設,
勞務及資金之顯著投資情形,來證明其滿足美國國內產業要件。
二、暫停訴訟議題。IV在聯邦法院以及ITC採取雙管齊下策略,
推測,聯邦法院可能暫停訴訟進行,以等待ITC調查結果。
三、專利有效性及侵權議題。IV在2012年向Encap Technologies移轉
取得本案專利。此波攻擊目標主要針對水汞馬達及動力輔助轉向系統零組件供應商,
而汽車品牌大廠受到牽連且可能影響美國市場銷售。
四、禁制令或排除命令議題。就公共利益考量而言,
前述汽車品牌在美市占率顯著,而水冷幫浦及動力轉向系統組件,
亦屬一般車用必需品,很難發布禁制令。
現今美國市場,川普政府貿易保護色彩濃厚
,這些日本廠商多為汽車大廠之主要供應商,
受到”美國製造”及”美國優先”策略影響,
再加上美國NPEs專利流氓猖獗,有形無形之中,
墊高企業營運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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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bit.ly/2oDZEUF
2017年3月21日,美國知名專利授權公司Intellectual Ventures(以下簡稱IV),
向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遞狀控告汽車大廠德國寶馬(BMW)、
日本豐田(Toyota)、本田(Honda)及日本多家車用零組件製造商,
所進口美國販售供應之車用水泵幫浦、
EPS電動輔助轉向系統相關馬達及控制組件等(見表一整理),
侵害其5項美國專利(見表二整理),
並構成美關稅法337條所述不公平貿易競爭行為。
據此,IV要求ITC發佈排除命令(exclusion order),
以禁止侵權產品及使用前述產品之車款進口,並針對已進口之侵權產品,
發佈停止暨禁止命令(cease and desist order),以禁止其繼續供應販售。
申訴人為證明違法情事,在ITC 337調查必須出示受美國專利保障之產物品,
以證明其相關產業存在於美國境內之事實根據。
因此,本案IV為證明其專利開發及產業應用活動及產品,
於是移轉取得原專利權人 Encap Technologies公司之5項系爭專利
以及在車用馬達和水泵等組件生產製造廠房施設,
勞務及資金之顯著投資情形,來證明其滿足美國國內產業要件。
同時,IV亦於3月20日在美國德拉瓦州聯邦地方法院,
以相同5項專利,對相同7位被告提出侵權指控(參見表三整理),
並要求聯邦法院給予依據美專利法284條之侵權損害賠償、
以及依據專利法285條之合理律師費等法律救濟,但未要求發佈禁制令。
IV可能面臨之挑戰
本案原告IV並無專利開發應用及產業活動及產品,
卻經常透過旗下子公司或空殼公司來兜售專利、
要求授權或發起侵權訴訟,嚴格來說,
IV的營運模式屬於PAEs或是NPEs之一,
為何選擇在ITC進行訴訟,可能面臨之挑戰及引發訴訟攻防有哪些?
一、ITC 進行100天快審計畫。申訴人為證明違法情事,
在ITC 337調查必須出示受美國專利保障之產物品,
以證明其相關產業存在於美國境內之事實根據。
因此,本案IV為證明其專利開發及產業應用活動及產品,
於是移轉取得原專利權人 Encap Technologies公司之5項系爭專利
以及在車用馬達和水泵等組件生產製造廠房施設,
勞務及資金之顯著投資情形,來證明其滿足美國國內產業要件。
二、暫停訴訟議題。IV在聯邦法院以及ITC採取雙管齊下策略,
推測,聯邦法院可能暫停訴訟進行,以等待ITC調查結果。
三、專利有效性及侵權議題。IV在2012年向Encap Technologies移轉
取得本案專利。此波攻擊目標主要針對水汞馬達及動力輔助轉向系統零組件供應商,
而汽車品牌大廠受到牽連且可能影響美國市場銷售。
四、禁制令或排除命令議題。就公共利益考量而言,
前述汽車品牌在美市占率顯著,而水冷幫浦及動力轉向系統組件,
亦屬一般車用必需品,很難發布禁制令。
現今美國市場,川普政府貿易保護色彩濃厚
,這些日本廠商多為汽車大廠之主要供應商,
受到”美國製造”及”美國優先”策略影響,
再加上美國NPEs專利流氓猖獗,有形無形之中,
墊高企業營運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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