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專利成立有關的實驗 - 專利
By Ivy
at 2015-03-04T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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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
第 42 條 專利專責機關於審查發明專利時,得依申請或依職權通知申請人限期為下
列各款之行為:
一、至專利專責機關面詢。
二、為必要之實驗、補送模型或樣品。
前項第二款之實驗、補送模型或樣品,專利專責機關認有必要時,得至現
場或指定地點勘驗
實務上真的有審查官根據這條要求申請人補實驗資料嗎?
但是有些實驗要很久 像是新藥的臨床試驗可能要很幾年後才有結果出來
那專利也得等到有試驗資料出來 且支持專利可實施才會核給?
還是實務上申請人為避免這種狀況 會根據
第 22 條 可供產業上利用之發明,無下列情事之一,得依本法申請取得發明專利:
一、申請前已見於刊物者。
二、申請前已公開實施者。
三、申請前已為公眾所知悉者。
發明雖無前項各款所列情事,但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
請前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時,仍不得取得發明專利。
申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並於其事實發生後六個月內申請,該事實非屬第
一項各款或前項不得取得發明專利之情事:
一、因實驗而公開者。
二、因於刊物發表者。
三、因陳列於政府主辦或認可之展覽會者。
四、非出於其本意而洩漏者。
申請人主張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情事者,應於申請時敘明其事實及其年
、月、日,並應於專利專責機關指定期間內檢附證明文件。
在申請專利以後就主動開始臨床試驗 或者先開始試驗 然後在六個月內申請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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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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