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稅的問題 - 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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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ubohan (人不狂吃枉少年)》之銘言:
: 前面有人有推文說 贈與的撤回
: 我不清楚能不能這樣解釋
: 我的經驗是家父手上有大量的未上市股票想脫手
: 我有問過國稅局 可否兒子借父親現金繳稅
: 父親再以未上市股票轉讓的方式還給兒子
: 也就是贈與是否有辦法來回相抵
: 國稅局答:贈與只管付錢的那方不論給誰 所以這樣會被算成兩次贈與
: 再說 二等親內的借貸 他們好像也不承認
二等親內的借貸的確很有可能不被採信,
但是可以主張買賣。

前提是,你有足夠的自有資金(註)去向你父親買未上市股票。
註:自有資金,指的就是在買股票之前,你的銀行帳戶就有足夠財力去買那些股票,
如果被查到該資金是你父親借給你的,主張買賣就不會被認同。
但如果資金是父親分年贈與而來的,也算是你的自有資金,只要你能證明就行。

具體作法:申報贈與稅,勾選「主張買賣案件」,之後可能就會被承辦人員調查了吧。
到時候再證明購買股票之資金來源不是父親提供的,則主張買賣還是會成立。

這只是其中一種作法而已,應該還是有其他移轉方式,譬如分年移轉之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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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becca avatarRebecca2008-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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