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稅減徵 須在出廠前申請 - 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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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林杰兒/台北報導

廠商欲適用貨物稅條例減徵的規定,須在出廠前(最晚在出廠當日)向工業局提出證明文

件的申請,否則將無法享有租稅減免。中華汽車最近即因汽車出廠日早於工業局受理申請

日,而被判處須補繳7,000餘萬元的稅款。

這場訴訟的起因,是北區國稅局原已同意減徵中華汽車首批出廠至87年4月底的汽車將近

新台幣1.9億元的貨物稅,之後,國稅局認定其部分車種出廠日,早於86年底向工業局提

出申請日,不符減徵規定,而核定補徵7,000萬餘元貨物稅款。中華汽車不服,提起行政

救濟。

中華汽車向法院主張,根據貨物稅條例規定,使用國人自行設計的引擎、底盤或車身製造

的汽車,經工業主管機關認定證明後,自首次出廠日起四年內,按規定稅率每項各減三個

百分點。中華汽車強調,同樣是符合租稅優惠的汽車,國稅局卻作出與先前不同的見解,

顯有未洽。

中華汽車並主張,該批出廠汽車,既已符合貨物稅條例規定,僅因未能在首次出廠日前取

得工業局的認定證明,只是申請程序不備而應予補正的問題,不能據此剝奪依法可享有的

稅捐優惠。

國稅局則認為,這批汽車雖符合稅法減徵車種,也經工業局證明在案,不過因其部分產品

是在向工業局申請日前即已出廠,依法應核定補徵出廠前不予減徵的部分貨物稅7,000萬

餘元,並無違誤。

國稅局並提出民國58年判字第31號案例,已經核定的結算申報案件,雖具有形式上的確定

力,但若稽徵機關在法定期間內,發現原處分有錯誤短徵,基於課稅公平原則,並非不可

自行變更原查定處分。國稅局據此認定中華汽車申請程序上的瑕疵,應無法適用稅法減徵

規定。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指出,貨物稅法明定產製廠商若欲享有減徵稅率的優惠,應於「首

次出廠前」,檢附工業主管機關的證明文件,向稽徵機關申請核定。

判決書指出,政府為了避免審核期間影響廠商權益,因此財政部函釋規定可「自工業局受

理申請文件日」起算減徵貨物稅,但不管如何,廠商最遲應在出廠日向工業局提出申請,

因此,中華汽車在申請前已出廠的汽車,即不符合此一規定,自無法適用稅捐優惠,依此

理由駁回中華汽車上訴。

【2004/07/16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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