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旅車客貨兩用 進項稅額可抵稅 - 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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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營業人購買休旅車,算不算是自用小客車 財政部表示,要以行車執照上登載的用途,做

為認定依據。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5款規定,營業人購買「自用乘人小汽車」所

支付的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同法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規定,所稱「自用乘人

小汽車」是指非供銷售或提供勞務使用的九人座以下乘人小客車。

至於「小客車」究竟應該如何認定,財政部指出,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既有客用車及貨

用車等的分類,均會在行車執照上予以登載,因此營業人購買的自用休旅汽車是否屬於「

九人座以下乘人小客車」,應以行車執照上所登載的用途,作為認定依據。

財政部並表示,若行車執照上所登載的用途為客貨兩用車,營業人所支付款項的進項稅額

,即可扣抵銷項稅額。

【2004/07/15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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