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專欄》員工認股權稅務問題 - 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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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巫 鑫

有關員工認股權憑證,在實務運用上相關課稅問題,玆分析說明如下:

一、員工身分:公司依公司法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所稱員工僅限於本公司員工;公

開發行股票公司(包括上市上櫃公司),依證券交易法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

二、會計處理:得採公平價值法或內含價值法處理。所謂公平價值法,是以給與日(公司

與員工對所採行酬勞性員工認股選擇權條件有共識之日)認股權憑證的公平價值為基礎,

衡量員工認股權憑證價值,認列酬勞成本。

二、發行公司稅務問題:

1、公司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發放對象為本公司員工者,採用公平價值法或內含價值法

計算及於各年度認列的酬勞成本,於申報營所稅時,核實認定為公司各年度薪資支出。準

此,若公司採用內含價值法計算,且認列的酬勞成本為零時,於申報營所稅時,列報的薪

資支出亦為零。

2、公司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其發放對象若為國內外子公司員工者,其費用非屬公司經

營本業及附屬業務支出;是以,公司即便採用公平價值法,認列酬勞成本,於申報營所稅

時,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於計算未分配盈餘加徵10%營所稅時,亦不得列為減除項目。

3、公司於員工行使認股權時免予扣繳,惟應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及填發免扣繳憑單。

四、員工認股課稅問題:

1、公司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員工依公司所定認股辦法行使認股權者,權利執行日標的

股票時價超過認股價格差額部分,核屬其他所得,應計入執行年度所得額,依法課徵所得

稅。所稱「時價」,上市上櫃公司為權利執行日標的股票收盤價,興櫃公司及未上市上櫃

公司,為權利執行日前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告每股淨值。

2、其為海外子公司外國籍員工者,公司於員工行使認股權時免予扣繳、該外國籍員工又

無須申報中華民國綜所稅,似無法對其課稅。

3、其為海外子公司本國籍員工者,員工是項其他所得,究為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抑或為非

來源所得,尚待有司予以釐清。

(作者是勤業眾信會計師事務所合夥會計師。本專欄每周二、四刊登)

【2004/05/27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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