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實務專欄》停職期間薪資補發扣繳及申報 - 所得稅

By Quanna
at 2004-08-16T0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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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ble of Contents
■ 葉維惇
納稅義務人因案停職,嗣後經判決確定獲准復職,其由服務機關一次補發停職期間薪資所
得,有關扣繳義務人扣繳事項,及薪資所得人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事宜,依財政部88.8.1
2台財稅第881932202號函釋規定:「(一)納稅義務人復職時,由服務機關補發停職期間
薪資所得,屬實際補發年度所得,扣繳義務人應於給付時,依規定之扣繳率扣取稅款,於
次年一月底前開具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向稽徵機關辦理申報;扣繳義務人將扣繳暨免扣繳
憑單發給納稅義務人時,應同時填具補發各年度薪資所得明細表予納稅義務人。」另依財
政部59.7.9台財稅第25193號函釋規定:「...應以實際給付之日期為準...。」
依據財政部上開函釋規定,扣繳義務人及納稅義務人應如何辦理扣繳及所得稅申報作業,
暨補發薪資稅捐核課期間認定問題,謹分析說明如後:
扣繳規定
扣繳義務人於補發員工停職期間薪資所得時,其屬當月薪資部分,仍應依當年度薪資所得
扣繳率表規定,或逕按10%扣繳所得稅款;其屬以前月份薪資所得,則應按給付總額扣取6
%稅款。於次年1月底前匯總開具全年度薪資總額(含當年度及補發以前年度之薪資數額)
的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向管轄稽徵機關辦理申報;並於2月10日前將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發
給納稅義務人,同時應填具「補發各年度薪資所得明細表」,併同發給納稅義務人。
納稅義務人結算申報
納稅義務人於辦理所得稅申報時,其屬當年度薪資所得,應合併計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
,計算繳納當年度應納所得稅;其屬補發以前年度薪資所得,則應於當年度之綜合所得稅
申報書中,載明補發以前各年度薪資所得金額及事實,並檢附服務單位發給「補發各年度
薪資所得明細表」,供稽徵機關計算補徵綜合所得稅。
稽徵機關之核定作業
稽徵機關於接獲此類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後,會就納稅義務人所附「補發各年度薪資所
得明細表」,予以查核,經審查屬實者,即將以前各年度薪資所得,分別予以併入各該年
度綜合所得總額計算應補徵稅額後,再彙總加計各年度應補徵的稅額,一次核發復職年度
綜合所得稅繳款書通知繳納。
此一將補發薪資回歸併入實際發生年度計算應徵稅額規定,不僅免除以往因全數認屬補發
年度所得,而衍生因累進稅率致增加納稅義務人租稅負擔問題,符合量能課稅租稅公平原
則;更因允由納稅義務人僅需於復職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中載明補發以前各別年
度所屬薪資所得,而逕由稽徵機關分別計算直接併同發單補徵稅款,大大簡化免除所得人
需逐年辦理更正申報複雜手續。另個人所得稅課徵是以收付實現為原則,則此一補發以前
年度薪資,仍屬補發年度所得無疑,故有關其稅捐核課期間起算,自應以補發年度為計算
基礎,並無因補發以前年度有逾核課期間問題。
(本文由安侯建業會計師事務所葉維惇會計師及葉劉順裕資深經理共同完成,本專欄每周
一、三刊登)
【2004/08/16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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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因案停職,嗣後經判決確定獲准復職,其由服務機關一次補發停職期間薪資所
得,有關扣繳義務人扣繳事項,及薪資所得人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事宜,依財政部88.8.1
2台財稅第881932202號函釋規定:「(一)納稅義務人復職時,由服務機關補發停職期間
薪資所得,屬實際補發年度所得,扣繳義務人應於給付時,依規定之扣繳率扣取稅款,於
次年一月底前開具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向稽徵機關辦理申報;扣繳義務人將扣繳暨免扣繳
憑單發給納稅義務人時,應同時填具補發各年度薪資所得明細表予納稅義務人。」另依財
政部59.7.9台財稅第25193號函釋規定:「...應以實際給付之日期為準...。」
依據財政部上開函釋規定,扣繳義務人及納稅義務人應如何辦理扣繳及所得稅申報作業,
暨補發薪資稅捐核課期間認定問題,謹分析說明如後:
扣繳規定
扣繳義務人於補發員工停職期間薪資所得時,其屬當月薪資部分,仍應依當年度薪資所得
扣繳率表規定,或逕按10%扣繳所得稅款;其屬以前月份薪資所得,則應按給付總額扣取6
%稅款。於次年1月底前匯總開具全年度薪資總額(含當年度及補發以前年度之薪資數額)
的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向管轄稽徵機關辦理申報;並於2月10日前將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發
給納稅義務人,同時應填具「補發各年度薪資所得明細表」,併同發給納稅義務人。
納稅義務人結算申報
納稅義務人於辦理所得稅申報時,其屬當年度薪資所得,應合併計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
,計算繳納當年度應納所得稅;其屬補發以前年度薪資所得,則應於當年度之綜合所得稅
申報書中,載明補發以前各年度薪資所得金額及事實,並檢附服務單位發給「補發各年度
薪資所得明細表」,供稽徵機關計算補徵綜合所得稅。
稽徵機關之核定作業
稽徵機關於接獲此類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後,會就納稅義務人所附「補發各年度薪資所
得明細表」,予以查核,經審查屬實者,即將以前各年度薪資所得,分別予以併入各該年
度綜合所得總額計算應補徵稅額後,再彙總加計各年度應補徵的稅額,一次核發復職年度
綜合所得稅繳款書通知繳納。
此一將補發薪資回歸併入實際發生年度計算應徵稅額規定,不僅免除以往因全數認屬補發
年度所得,而衍生因累進稅率致增加納稅義務人租稅負擔問題,符合量能課稅租稅公平原
則;更因允由納稅義務人僅需於復職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中載明補發以前各別年
度所屬薪資所得,而逕由稽徵機關分別計算直接併同發單補徵稅款,大大簡化免除所得人
需逐年辦理更正申報複雜手續。另個人所得稅課徵是以收付實現為原則,則此一補發以前
年度薪資,仍屬補發年度所得無疑,故有關其稅捐核課期間起算,自應以補發年度為計算
基礎,並無因補發以前年度有逾核課期間問題。
(本文由安侯建業會計師事務所葉維惇會計師及葉劉順裕資深經理共同完成,本專欄每周
一、三刊登)
【2004/08/16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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