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文發表與新穎性優惠、國際優先權 - 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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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dakkk (達克)》之銘言:
: ※ 引述《piglauhk (我要當陽光型男!!)》之銘言:
: : 這題很經典 案例很多 就簡單回應一下
: : 結論:AB均不予專利
: : 原因:A不予專利理由 92年專§23、31
: : B不予專利理由 92年專§5 、22-1
: : http://law.kingnet.com.tw/law_context.html?lawrecno=1077721838
: 不好意思 小弟之前看錯
: 但我一直對此很有疑問
: 如果我看到一篇發表的期刊 我大概一兩天就可以寫好claim
: 一星期內就可以送件 如果我要惡搞某教授 不是很容易?
: 六個月的優惠期形同虛設
: 另一方面 31條 是先申請原則 可用權利範圍不同避開
: 23 是擬制喪失"新穎性"
: 好奇的是 雖然明文未規定 但優惠期就是排除期限內的新穎性
: 難道擬制的就不算嗎?
這個故事告訴我們(應該說是那些教授們),
不要老是在那邊為了搶論文點數急著發表了,
乖乖先申請再發表才是王道。

如果真的一定要儘快發表論文,請依照下面的作法:
1.把整篇待發表的論文複製貼上
2.把所有圖式獨立成一份文件
3.意思意思的寫幾個claims
4.花個一百多美金申請US provisional application
5.完成申請,隔一天發表論文。

之後正式申請各國專利時就可以主張優先權,
這個效果比優惠期強多了,光是一年 v.s. 六個月就贏了。

註:其實美國臨時案本身不需要寫claim,
但是如果沒有claim的話,好像在某些國家主張優先權會有一些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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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Erin avatarErin2013-01-08
這個建議很好,但是要找對事務所。
Linda avatarLinda2013-01-09
若沒有要進pct 申請prov. 不如請台灣發明不實審...
Delia avatarDelia2013-01-13
真正前端的技術沒要進pct實在很遺憾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