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稅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
納稅義務人不依規定期限申報者,每逾三日,加徵應納稅額
百分之一。但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
二十五條規定
納稅義務人不依規定期限繳納稅款者,每逾二日,加徵應納稅額
百分之ㄧ之滯納金;逾期三十日仍不繳納稅款及滯納金或前條之
怠報金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我的問題是
假如納稅義務人並沒有依照規定期限申報契稅,那三十日之後(十六
條規定,契約成立之日起三十日之內要申報)則開始計算怠報金,所
以是一直計算到與應納稅額一樣的金額之後,就開始改計算滯納金,
但是因為義務人並沒有向主管稽徵機關提出申報,自然也就沒有稅單,
那這樣又何來的滯納金繳款期限,這樣滯納金計算的起始日,又要從
何而來?
我不太了解,能否請高手帶為解答一下?感謝
--
納稅義務人不依規定期限申報者,每逾三日,加徵應納稅額
百分之一。但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
二十五條規定
納稅義務人不依規定期限繳納稅款者,每逾二日,加徵應納稅額
百分之ㄧ之滯納金;逾期三十日仍不繳納稅款及滯納金或前條之
怠報金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我的問題是
假如納稅義務人並沒有依照規定期限申報契稅,那三十日之後(十六
條規定,契約成立之日起三十日之內要申報)則開始計算怠報金,所
以是一直計算到與應納稅額一樣的金額之後,就開始改計算滯納金,
但是因為義務人並沒有向主管稽徵機關提出申報,自然也就沒有稅單,
那這樣又何來的滯納金繳款期限,這樣滯納金計算的起始日,又要從
何而來?
我不太了解,能否請高手帶為解答一下?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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