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ogle很久,查到自己都暈了,
想請教一下,若是退稅金額與當初申報金額不符,
就程序面來說,
也是以「對核定稅捐之處分不服」為由,
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申請復查嗎?
在財政部、國稅局等網站Q&A都沒找到實際程序,
都只有寫:請向戶籍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查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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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教一下,若是退稅金額與當初申報金額不符,
就程序面來說,
也是以「對核定稅捐之處分不服」為由,
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申請復查嗎?
在財政部、國稅局等網站Q&A都沒找到實際程序,
都只有寫:請向戶籍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查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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