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購入第二間自用住宅之節稅問題 - 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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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好,有個問題想請教。

目前我們夫妻與婆婆(滿65歲)同住,並有兩個年幼的未成年子女,
但我的戶籍留在娘家縣市,
老公和婆婆、兩個小孩的戶籍則都在目前自住的縣市,A房屋中,
A房屋登記為老公名下,他同時為戶長。

最近我們在A房屋的同一縣市購買了另一B房屋,
同樣登記為老公名字,未來小孩因唸書問題戶籍也一定會遷到B房屋去,
老公和婆婆的戶籍也應該會遷到B去,
現在問題是:

目前老公的自用住宅為A,
如果未來變更為B,
是否可以把A過戶給我,改成我的名字,同樣為自用住宅,
以節省房屋稅等相關稅賦?(這方面也要請高人指點)

另,如果此A房屋要改為我的名下,且登記為我的自用住宅,
我是否需將戶籍由娘家縣市改遷到目前A、B房屋所在的縣市?
(其實我有其他理由一定要遷,只是看要遷到A or B處)

還是說,配偶無法以此方式節稅,
要另把房屋登記在例如我婆婆等的名下才行?

因為看到這樣一段說明:
http://140.136.12.14/Q&A/duty/duty05.htm
土地所有權人與他的配偶、以及未成年的受扶養親屬的自用住宅,最多只能設定
一個地方。如果申報超過一個地方以上的自用住宅用地時,那麼只有一個地方可
以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在認定上,則是以「土地所有權人的戶籍所在地
」→「配偶的戶籍所在地」→「未成年受扶養親屬的戶籍所在地」為順序,來適
用自用住宅用地的優惠稅率。


對稅法非常不懂,且恕我愚昧,爬文眼花撩亂似乎沒找到資訊,
還請各位解惑,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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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影,搖滾,夢囈,私密。
在這拐角處,你我相遇,或許只是擦肩,或許,會是一場記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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