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有關扶養父母的問題 - 所得稅

By Kelly
at 2007-01-21T20:30
at 2007-01-21T2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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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alice456 (orz)》之銘言:
: 目前母親無工作
: 但有存款利息並且父親的每年利息超過27萬
: 母親大概只有每年約10萬
: (當然10萬的利息是在母親的名下)
: 這樣的情況下
: 父親若扶養母親
: 父母的利息相加之後就會因為超過27萬而被扣稅
: 我已經有工作了..但存款利息很少
: 這樣我可以可以扶養母親
: 並且讓母親的10萬元的利息不被扣到稅嗎
: 謝謝各位回答的先進
: 另外想知道要怎麼查稅法才能得到這類的資訊
一、首先就是必須設法讓令尊及令堂可以合法的分開申報,才不致於使得利息所得合計
超過27萬的部分被課稅!
二、其次,要如何才能不違反所得稅法第15條「納稅義務人之配偶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
申報課稅」之規定?
您說,已經有工作了..但存款利息很少,這樣我可以可以扶養母親?
條件在於您是否在所得發生年度已經年滿20歲?
三、依下列財政部解釋函令:
1.財政部60/07/30台財稅第35877號令: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如有所得均
應合併申報
所得稅法第15條規定,納稅義務人之配偶,及合於本法第17條規定得申報減除扶
養親屬寬減額之受扶養親屬,有前條各類所得者,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申報課稅
。依此規定,凡屬納稅義務人之扶養親屬有各類所得時,均應由納稅義務人負責
合併辦理結算申報課稅,始為適法。納稅義務人未辦理結算申報,而其未成年子
女均有所得,并已個別單獨辦理申報,此種情形,顯有取巧逃避累進稅負之嫌,
稽徵機關除應依法合併其未成年子女所得歸戶課徵外,并應依法送罰。
2.財政部84/07/12台財稅第841633210號函:配偶如受其他納稅義務人扶養得由該
他人申報免稅額
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之配偶如受另一納稅義務人扶養,且符合所得稅法第17條
第1項第1款扶養親屬免稅額規定者,得由另一納稅義務人列為扶養親屬並依法辦
理所得稅結算申報。但原納稅義務人不得再申報減除其配偶之免稅額。
3.財政部87/02/20台財稅第871930392號函:申報扶養未滿60歲之直系尊親屬或其他
親屬免稅額應提示職業之證明文件
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未滿60歲且其當年度所得額未超過免稅額之直系尊親屬之免
稅額,或申報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該受扶養者之父母非屬免稅所得身分者之免稅
額,應提示其服務機關掣發之在職證明或薪資所得之扣繳憑單或投保單位開立之
全民健康保險之繳費收據或其他適當證明文件。
4.財政部89/09/07台財稅第0890455918號函:所稱無謀生能力之認定原則
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規定所稱「無謀生能力」,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殘障手冊者。(二)身體傷殘、精神障礙、智能不足
、重大疾病就醫療養或尚未康復無法工作或須長期治療者等,並取具醫院證明者
。(三)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未滿60歲直系尊親屬,除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
1款及第2款免稅所得者外,其當年度所得額未超過免稅額者(應檢附非屬前開免
稅所得者之適當證明文件)。(四)其他經村里長調查證明,顯無謀生能力並取
具村里辦公處之文書者。
四、綜上,倘若您已經年滿20歲,而且令堂已滿60歲,或雖未滿60歲而其當年度所得額
未超過免稅額者,且非屬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免稅所得(俗稱軍教免稅
)者外,得由您申報為扶養親屬,並依規定將其各類所得(包括母親的10萬元的利息)
合併申報。
此即所謂「租稅規劃」,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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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母親無工作
: 但有存款利息並且父親的每年利息超過27萬
: 母親大概只有每年約10萬
: (當然10萬的利息是在母親的名下)
: 這樣的情況下
: 父親若扶養母親
: 父母的利息相加之後就會因為超過27萬而被扣稅
: 我已經有工作了..但存款利息很少
: 這樣我可以可以扶養母親
: 並且讓母親的10萬元的利息不被扣到稅嗎
: 謝謝各位回答的先進
: 另外想知道要怎麼查稅法才能得到這類的資訊
一、首先就是必須設法讓令尊及令堂可以合法的分開申報,才不致於使得利息所得合計
超過27萬的部分被課稅!
二、其次,要如何才能不違反所得稅法第15條「納稅義務人之配偶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
申報課稅」之規定?
您說,已經有工作了..但存款利息很少,這樣我可以可以扶養母親?
條件在於您是否在所得發生年度已經年滿20歲?
三、依下列財政部解釋函令:
1.財政部60/07/30台財稅第35877號令: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如有所得均
應合併申報
所得稅法第15條規定,納稅義務人之配偶,及合於本法第17條規定得申報減除扶
養親屬寬減額之受扶養親屬,有前條各類所得者,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申報課稅
。依此規定,凡屬納稅義務人之扶養親屬有各類所得時,均應由納稅義務人負責
合併辦理結算申報課稅,始為適法。納稅義務人未辦理結算申報,而其未成年子
女均有所得,并已個別單獨辦理申報,此種情形,顯有取巧逃避累進稅負之嫌,
稽徵機關除應依法合併其未成年子女所得歸戶課徵外,并應依法送罰。
2.財政部84/07/12台財稅第841633210號函:配偶如受其他納稅義務人扶養得由該
他人申報免稅額
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之配偶如受另一納稅義務人扶養,且符合所得稅法第17條
第1項第1款扶養親屬免稅額規定者,得由另一納稅義務人列為扶養親屬並依法辦
理所得稅結算申報。但原納稅義務人不得再申報減除其配偶之免稅額。
3.財政部87/02/20台財稅第871930392號函:申報扶養未滿60歲之直系尊親屬或其他
親屬免稅額應提示職業之證明文件
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未滿60歲且其當年度所得額未超過免稅額之直系尊親屬之免
稅額,或申報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該受扶養者之父母非屬免稅所得身分者之免稅
額,應提示其服務機關掣發之在職證明或薪資所得之扣繳憑單或投保單位開立之
全民健康保險之繳費收據或其他適當證明文件。
4.財政部89/09/07台財稅第0890455918號函:所稱無謀生能力之認定原則
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規定所稱「無謀生能力」,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殘障手冊者。(二)身體傷殘、精神障礙、智能不足
、重大疾病就醫療養或尚未康復無法工作或須長期治療者等,並取具醫院證明者
。(三)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未滿60歲直系尊親屬,除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
1款及第2款免稅所得者外,其當年度所得額未超過免稅額者(應檢附非屬前開免
稅所得者之適當證明文件)。(四)其他經村里長調查證明,顯無謀生能力並取
具村里辦公處之文書者。
四、綜上,倘若您已經年滿20歲,而且令堂已滿60歲,或雖未滿60歲而其當年度所得額
未超過免稅額者,且非屬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免稅所得(俗稱軍教免稅
)者外,得由您申報為扶養親屬,並依規定將其各類所得(包括母親的10萬元的利息)
合併申報。
此即所謂「租稅規劃」,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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