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租屋報稅的問題 - 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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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去年住的地方,那個房東很討厭,我想要把租屋的列舉報稅,
剛剛看了一下,合約內容有一條:

本件租屋之房屋稅、綜合所得稅等,若較出租前之稅額增加時,
其增加部份,應由乙方負責補貼。乙方決不異議。

我今年已經搬離那個地方了,我想請問合約若這麼寫,
是不是我真的要補貼他?

或是乾脆別沾惹麻煩了,別列舉了用標準就好? @"@

那假設我要列舉租屋這條時,
我看到報稅軟體裡要我填:房屋稅籍編號

2. 這個若我沒有填,會怎樣嗎??
我有爬本版文看到一個網址可以查「臺北市房屋稅籍編號」
但我填去年住的地方,它寫「查無您輸入的資料」
所以如果我沒填會怎樣嗎??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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