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
3.應檢附重購及出售自用住宅房屋的買賣契約(可檢附向地政機關辦理移轉登記蓋有收
件章的契約文件影本代替)及所有權狀影本,以證明重購的價格高於出售的價格,及
產權登記的時間相距在兩年以內,併同申請扣抵或退還年度的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
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
問題1
所有權狀影本是賣掉的房子跟新買的房子的權狀都要附嗎?
我只有新買房子的權狀 舊的可以去調出來嗎?
我是先售後購的
目前手上只有買跟賣時的契約 以及新買房子的權狀而已
買的契約書是永慶的 滿多頁的 需要全部都印出來嗎?
問題2
我用自然人報稅軟體 所得資料有增加財產交易所得 (有勾且填妥重購資料)
但是房屋評定現值是0 因為我也不知道要填多少
是要填賣的價錢嗎?
我是賣360萬(台東市) 買440萬(台北縣)
但填好後 我要繳納的錢沒有變少也沒變多
好奇怪喔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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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寶劍 我是火花
我願生如閃電之耀亮
【高君宇】 我願死如彗星之迅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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