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財政部頒布的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疑義解答,其實很多之前討論的問題都已經有解答
啦,如下網址:
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download?sid=13a1727499e00000daee2b61318
c8e5b
個人所得部分可以從第46項開始看,跟海外投資所得有關的可以看60項。根據第60點,
海外投資實現獲利後匯回台灣,如果不能證明原始取得成本,可以用實際售價的20%當
作獲利來計算所得,這一項的第三款也寫明了如果國稅局查到的實際所得比較高的話,
國稅局也可以用他們查到的為準。但是考慮到海外加國內所得必須要高於670萬才會課稅
,以退休後基本上每年賣出一定ETF股數實現獲利並匯款回台做生活費的狀況下,大概抓
不匯回超過600萬就不會有問題。假設匯回600萬本利和的話,我會直接申報20%為獲利
來報稅,因為國稅局在這種狀況下沒有道理要再去追你國外券商的實際成本,就算匯回
的600萬全視為獲利好了,一樣是不需要繳稅的,我不認為國稅局會在不能追繳到更多稅
的前提下浪費人力去追小戶的原始投資成本。
所以,海外投資匯回會有繳稅問題的基本上會是必須一次匯回上千萬的大戶,小資族真
的不用太擔心。
※ 引述《office97 (97辦公室)》之銘言
: 剛好看到這篇文章,分析的很仔細,提供大家參考
: https://ribtw.blogspot.com/2015/01/Alternative-Minimum-Tax-and-Foreign-Inc
ome.
: html
: 有人確認過[每年年底一賣一買]實現成本,是真的可行的嗎?
: 如果國稅局其實就只單純看你匯出跟匯入的差額,匯入當年認定為海外所得(扣除若
干年
: 前匯出的原始本金),這樣一來[每年實現成本]不就沒有意義?
: ※ 引述《iPorn (iPorn)》之銘言:
: : 海外所得要填寫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
: : https://reurl.cc/NXRMDq
: : 按照申報表填寫說明
: : https://imgur.com/KBQWSaH
: : 有應計入基本所得額的項目(如每一申報戶全年海外所得(A51)達新臺幣100萬元者)
: : 但是申報戶基本所得額在670萬以下者
: : 不必填寫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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