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下面文章,
1說儲蓄之類扣除額由分開計稅之另一方減除是什麼意思?可以請幫忙稍微舉例嗎?
2說儲蓄扣除額27萬,是分開計稅者跟受扶養先扣除,不是薪資高者先扣除,是嗎?也是
不懂分開計稅者之另一方是指誰?一戶最多就是27萬扣除額嗎?感謝
採新增第3種稅額計算,納稅義務人就其本人或配偶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者:
1-分開計算稅額者可減除其個人免稅額與具個人專屬性之財產交易損失、薪資所得、儲蓄
投資及身心障礙等特別扣除額;至分開計稅之另一方與受扶養親屬之免稅額、標準扣除額
或列舉扣除額與具家戶性質之特別扣除項目,一律由分開計稅之另一方申報減除。
2-其得減除之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應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之3規定扣
除限額內(27萬元),由分開計稅之另一方與受扶養親屬於符合該規定之所得範圍內先予減
除;減除後如有餘額,再由分開計算稅額者依規定減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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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說儲蓄之類扣除額由分開計稅之另一方減除是什麼意思?可以請幫忙稍微舉例嗎?
2說儲蓄扣除額27萬,是分開計稅者跟受扶養先扣除,不是薪資高者先扣除,是嗎?也是
不懂分開計稅者之另一方是指誰?一戶最多就是27萬扣除額嗎?感謝
採新增第3種稅額計算,納稅義務人就其本人或配偶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者:
1-分開計算稅額者可減除其個人免稅額與具個人專屬性之財產交易損失、薪資所得、儲蓄
投資及身心障礙等特別扣除額;至分開計稅之另一方與受扶養親屬之免稅額、標準扣除額
或列舉扣除額與具家戶性質之特別扣除項目,一律由分開計稅之另一方申報減除。
2-其得減除之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應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之3規定扣
除限額內(27萬元),由分開計稅之另一方與受扶養親屬於符合該規定之所得範圍內先予減
除;減除後如有餘額,再由分開計算稅額者依規定減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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