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保險公司這樣的說法有道理嗎? - 保險

By Lucy
at 2014-02-05T22:11
at 2014-02-05T22:11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JuliaRobert (無題)》之銘言:
: 小弟 感覺有點被保險公司擺一道的感覺 又怕是自己專業知識不足在無理取鬧
: 請各位大大幫我評斷並指點迷津
: 我在 101年1月 投保一張醫療保險
: 在102年1月底肩膀開刀, 7月申請理賠. 結果保險公司好像挖到寶一樣
: 將 a.鼻竇炎(100) b.胃潰瘍(98 99) "除外"
: 人身體兩大器官都除外了....這張還搞屁
: 原本理賠人員是說5年後可自行提出證明 再由公司評斷是否可以 "取消除外"
: 過年前又跟我說 "完全除外" 也不可能 取消除外了...
: 我這邊覺得非常不合理的是--->
: 當初告知事項 我也有跟你說 2008年曾經鼻竇炎手術開刀
: 你的Q&A也只是問 過去一年是否有因 胃潰瘍就診。 (過去一年當然都沒有啊)
: 我自己想的道理是如果保險公司覺得 投保人有風險 你當初可以叫我去做體檢
: 結果現在 挖出我兩年前的胃潰瘍 還有100年有鼻竇炎看診 然後說要除外....
: 這樣是有道理的嗎?
: 如果沒有道理 我該怎麼FIGHT BACK!!
: 還是乾脆取消保單算了 反正才繳兩次錢
: 謝謝
根據文中 & 推文判斷
投保前有告知該體況,但保險公司無任何承保條件
※注意,有告知是只有寫在要保書上且完整才算
告知業務但要保書上沒寫是不算的
但卻在投保一年多後申請理賠提出需對 a.鼻竇炎(100) b.胃潰瘍(98 99) "除外"
不知道所接受到的訊息是否正確,如果錯誤幫我補充一下以免以下有誤
首先
告知事項是以要保書上詢問內容為主(保64)
超出的部分不受限制,
因此,投保時只要有確實回答要保書上的問題即可
假如有不實告知,那保險公司可在兩年內解除保單
而有些公司會在這時候重新給承保條件,讓保單回歸正軌
但有些公司就會直接解約了
以文中來看,似乎當時有講清楚,那就無此問題
且此時附加的其他承保條件就不合理
雖然正常來說,投保時有告知那些狀況當下九成九會除外
但現在沒有,那是保險公司的問題,不要去簽除外幫他收爛攤子
以保險法內容而延,本來就不能在投保後再度修改承保條件
這樣已經有違雙方應盡義務之公平情事
(降低保險公司的理賠責任)
假如保險公司堅持 or 提出不簽就不理賠
那此時可提出金管保理字第10102075411號的公文
->http://www.lia-roc.org.tw/index06/regulation/101regu73.htm
上面有提到其相關作法
一般來說,事情到此就結束
保戶得到理賠,歡喜收場
另外,補充一點
任何的疾病只要在投保前已發生 or 正在發生
都不在保障範圍內(保127 & 要保書疾病定義)
因此不用去想等N年後再投保或者是不告知了
--
: 小弟 感覺有點被保險公司擺一道的感覺 又怕是自己專業知識不足在無理取鬧
: 請各位大大幫我評斷並指點迷津
: 我在 101年1月 投保一張醫療保險
: 在102年1月底肩膀開刀, 7月申請理賠. 結果保險公司好像挖到寶一樣
: 將 a.鼻竇炎(100) b.胃潰瘍(98 99) "除外"
: 人身體兩大器官都除外了....這張還搞屁
: 原本理賠人員是說5年後可自行提出證明 再由公司評斷是否可以 "取消除外"
: 過年前又跟我說 "完全除外" 也不可能 取消除外了...
: 我這邊覺得非常不合理的是--->
: 當初告知事項 我也有跟你說 2008年曾經鼻竇炎手術開刀
: 你的Q&A也只是問 過去一年是否有因 胃潰瘍就診。 (過去一年當然都沒有啊)
: 我自己想的道理是如果保險公司覺得 投保人有風險 你當初可以叫我去做體檢
: 結果現在 挖出我兩年前的胃潰瘍 還有100年有鼻竇炎看診 然後說要除外....
: 這樣是有道理的嗎?
: 如果沒有道理 我該怎麼FIGHT BACK!!
: 還是乾脆取消保單算了 反正才繳兩次錢
: 謝謝
根據文中 & 推文判斷
投保前有告知該體況,但保險公司無任何承保條件
※注意,有告知是只有寫在要保書上且完整才算
告知業務但要保書上沒寫是不算的
但卻在投保一年多後申請理賠提出需對 a.鼻竇炎(100) b.胃潰瘍(98 99) "除外"
不知道所接受到的訊息是否正確,如果錯誤幫我補充一下以免以下有誤
首先
告知事項是以要保書上詢問內容為主(保64)
超出的部分不受限制,
因此,投保時只要有確實回答要保書上的問題即可
假如有不實告知,那保險公司可在兩年內解除保單
而有些公司會在這時候重新給承保條件,讓保單回歸正軌
但有些公司就會直接解約了
以文中來看,似乎當時有講清楚,那就無此問題
且此時附加的其他承保條件就不合理
雖然正常來說,投保時有告知那些狀況當下九成九會除外
但現在沒有,那是保險公司的問題,不要去簽除外幫他收爛攤子
以保險法內容而延,本來就不能在投保後再度修改承保條件
這樣已經有違雙方應盡義務之公平情事
(降低保險公司的理賠責任)
假如保險公司堅持 or 提出不簽就不理賠
那此時可提出金管保理字第10102075411號的公文
->http://www.lia-roc.org.tw/index06/regulation/101regu73.htm
上面有提到其相關作法
一般來說,事情到此就結束
保戶得到理賠,歡喜收場
另外,補充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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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不在保障範圍內(保127 & 要保書疾病定義)
因此不用去想等N年後再投保或者是不告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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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By Leila
at 2014-02-07T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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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Eth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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