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精神病除外責任 民國97年前保的 - 保險

By Agnes
at 2014-02-05T21:58
at 2014-02-05T21:58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ian00727 (秘密)》之銘言:
: 家人最近因 躁鬱症入院 住了40幾天
: 申請保險 結果信寄來寫說 精神病為除外責任的理由不賠
: 但是我上網查有些說這個除外條款在97年時已經刪除
: 是97年之後的保險單才適用嗎 還是有溯及既往呢
: 查一些是說有 但有的是說要當年一年期且一年內的才有
: 那如果是這樣繳了18年的保險 都快繳完了 剩2年 結果到該用時用不到 該怎麼辦呢
: 保險是家人年輕時保的
: 還是要加保新的呢
有從新從優功能的只有一年期定期險
長年期大多不會在從新從優的範圍
且就算是定期險仍須注意是否有停售
醫療險的從新從優原則如下
一、已核准、核備、備查商品或新送審商品,於實施日後均應參照新示範條款修正送審與
銷售。
二、保險期間超過一年之保險商品:
已銷售之有效契約:已簽訂契約仍依各該契約條款約定辦理。
三、保險期間一年以下之保險商品:
由保險公司自由選擇是否適用從新從優
1.選擇有效契約適用者:
(1)已核准、核備、備查商品,即依從新從優原則辦理,除原簽訂之契約條文對保戶較
為有利者外,應依新示範條款辦理。已核准、核備、備查之住院醫療費用保險商品,
應依「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相關規定完成部份變更送審程序。
(2)於各該公司網站、繳費通知、送金單或契約概況一覽表等公告保戶其採行差異。
2.選擇有效契約不適用者:
(1)已核准、核備或備查保險商品,於實施日後不得再銷售給新保戶,僅得提供該商品
之有效契約保戶因條款為保證續保者續保。
(2)對已銷售之有效契約應於實施日一年內採用掛號郵寄或專人送達方式通知保戶,讓
有效契約保戶可選擇依新條款、新費率或舊條款、舊費率續保,若保戶選擇新條款、
新費率者,保險公司應補發新條款給保戶。
(3)爭議處理:若有保戶主張通知有未送達之理賠爭議時,以讓保戶選擇要用舊條款、
舊費率或新條款、新費率為理賠標準方式處理;若選擇新條款、新費率則應補期間保
險費差額,即視同通知後,即變更為新條款、新費率,並於保單週年日(係指於實施
日後的下一保單週年日)轉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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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人最近因 躁鬱症入院 住了40幾天
: 申請保險 結果信寄來寫說 精神病為除外責任的理由不賠
: 但是我上網查有些說這個除外條款在97年時已經刪除
: 是97年之後的保險單才適用嗎 還是有溯及既往呢
: 查一些是說有 但有的是說要當年一年期且一年內的才有
: 那如果是這樣繳了18年的保險 都快繳完了 剩2年 結果到該用時用不到 該怎麼辦呢
: 保險是家人年輕時保的
: 還是要加保新的呢
有從新從優功能的只有一年期定期險
長年期大多不會在從新從優的範圍
且就算是定期險仍須注意是否有停售
醫療險的從新從優原則如下
一、已核准、核備、備查商品或新送審商品,於實施日後均應參照新示範條款修正送審與
銷售。
二、保險期間超過一年之保險商品:
已銷售之有效契約:已簽訂契約仍依各該契約條款約定辦理。
三、保險期間一年以下之保險商品:
由保險公司自由選擇是否適用從新從優
1.選擇有效契約適用者:
(1)已核准、核備、備查商品,即依從新從優原則辦理,除原簽訂之契約條文對保戶較
為有利者外,應依新示範條款辦理。已核准、核備、備查之住院醫療費用保險商品,
應依「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相關規定完成部份變更送審程序。
(2)於各該公司網站、繳費通知、送金單或契約概況一覽表等公告保戶其採行差異。
2.選擇有效契約不適用者:
(1)已核准、核備或備查保險商品,於實施日後不得再銷售給新保戶,僅得提供該商品
之有效契約保戶因條款為保證續保者續保。
(2)對已銷售之有效契約應於實施日一年內採用掛號郵寄或專人送達方式通知保戶,讓
有效契約保戶可選擇依新條款、新費率或舊條款、舊費率續保,若保戶選擇新條款、
新費率者,保險公司應補發新條款給保戶。
(3)爭議處理:若有保戶主張通知有未送達之理賠爭議時,以讓保戶選擇要用舊條款、
舊費率或新條款、新費率為理賠標準方式處理;若選擇新條款、新費率則應補期間保
險費差額,即視同通知後,即變更為新條款、新費率,並於保單週年日(係指於實施
日後的下一保單週年日)轉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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