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一個關於保險與贈與稅的問題 - 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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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Rae
at 2005-07-13T21:00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hippotsai (不忘初心)》之銘言:
: 1. 都是單純的撤銷之訴.
: 2. 原告訴之聲明均為: 訴願決定、復查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 3. 原處分在行政訴訟一審前均未經變更;
: 4. 判決主文都是: 訴願決定及復查決定均撤銷.
: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 這裡的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指的應該是原告 "撤銷原處分" 的訴之聲明.


哦,我沒看到有列出中行判決字號?

找個中行的判決給您參考,台中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三八九號判決

事實經過依時間順序略述如下:
1.作成原處分
2.復查決定 執行業務所得減列XXXX,綜合所得總額變更核定為XXXX...
3.訴願駁回
4.訴訟:
(1)原告訴之聲明:請求判決原處分、復查決定及訴願決定不予認列XXX部分撤銷..
(2)判決主文:
訴願決定、原處分(復查決定)中關於剔除..差旅費XXXX元部分撤銷。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這個判決就是如我先前提到的以復查決定有無變更,分成兩種方式寫。本案復查決定
有變更原處分,所以就是寫『原處分(復查決定)』

實務大都是那麼作的,但前面也有提到,有些法官不區分,要撤都是寫訴願決定及原
處分均撤銷。

會寫『原處分(復查決定)』,意思就是『原處分=復查決定』。
『其餘之訴駁回』是指XXX元以下為無理由,所以駁回。不是如您所說的是指1.那個處
分。

一般法律用語,會在某名詞後面打個括號,括號裡寫的就是前面名詞的補充說明或同
義詞。
第二,其實當事人聲明跟主文該怎寫,可能還涉及訴訟標的理論的問題。
因為在撤銷訴訟之訴訟標的,採取是指「原告不服訴願決定及原處分之主張」的見解,
所以才會把無理由的部分撤銷。

採的可能是如民訴學說所稱「新訴訟標的理論」,而非傳統實務的「舊訴訟標的理論」
認訴訟標的為請求權的見解。

可以找些稅務訴訟的書籍參考,如陳清秀有寫稅務訴訟標的的書。


: 就原處分與復查決定的關係:
: 1. 復查決定變更原處分 (例如, 調增費用), 這個時候似乎可以認為原處分已
: 經被復查決定所取代, 即原處分已因復查決定而消滅 (或是說, 復查決定等
: 於原處分?), 此時, 訴之聲明裡的 "原處分撤銷" 已無意義.
: 2. 復查決定未變更原處分, 而僅是單純駁回復查申請, 這個時候似乎是原處分
: 和復查決定是兩個行政處分, 而得為行政訴訟聲請撤銷的標的.

就第1.點,是的,有變更的情形,原處分=復查決定。學說上的說法就請自行找資料
看囉。因為我忘得差不多啦。

就第2.點來說,復查決定"本質上"確實是一個行政處分,連訴願決定"本質上"也是一個
行政處分,但這討論沒什麼意義,因為原則上不得單獨對復查決定(未變更原處分的)、
訴願決定提爭訟。法律不允許,且也無保護必要。一定要連原處分一起提行政救濟。


: 把課稅處分當成是請求權, 的確可以解決小弟前文提到的行救確定與核課期間的
: 問題. 不過這個說法和民法請求權的定義似乎不太一致 (課稅處分請求權的具體
: 內容為何? 和徵收權如何區分?) 而必須以行政法的理論來解釋.

1.公法上請求權,跟私法上請求權,有類似的地方,也有許多不同。相異處才是重點:

私法上請求權罹於時效,債權人仍可請求債務人給付,債務人只是有可以主張時效抗辯
,但債務人如果不主張時效抗辯,要還也是可以,債權人沒有民法179條的問題。學說
上稱為「抗辯權發生主義」。

公法上請求權罹於時效,則採「當然消滅主義」,債權人的請求權就當然消滅。(債權人
可能是行政機關,也可能是依稅稽28的請求退稅人)。

補充->當然消滅,是說債權就沒了,一方不能要,另一方也不須給。

2.人民依法有納稅義務,但此抽象的法律上規定,要等到稅捐機關下課稅處分為具體請
求,才負繳納的義務(先不論少數不須下課稅處分人民直接繳情形)

徵收權是財政學上的用語嗎?因為沒學過,不懂這是什麼。簡單作如上說明。


: 您所提的北行這個案子, 判決理由 "查原處分經撤銷後,應另為處分之案件,係
: 踐行另一「復查」程序" 的問題在於: 這裡所稱的 "復查", 是不是稅捐稽徵法 35
: 條的 "復查? 如果是, 那麼:
: 1. 法律依據為何?
: 2. 理論基礎? (納稅義務人獲得救濟後, 為什麼得到的是一個復查決定, 而不是
: 另一個核課處分? 原處分到那裡去了? 如果原處分已經因撤銷而消滅, 此時
: 能否以復查決定為核課處分?)
: 如果不是, 而僅是要求原處分機關另為一個核課處分, 程序上應該是依核課處分
: 的程序, 用 "復查程序" 可能會造成誤解.

行政訴訟撤銷原處分,命被告機關另為適法處分的依據在行訴195條二項、216條二項。
此種判決只是原處分有違誤,例如金額101萬,是算錯多算1萬元,所以撤銷命另為適法
處分課100萬。(如果要說"獲得救濟",只有那一萬元部分而已)

為何是以復查決定,而非下個課稅處分?我想應該是因為復查決定,係原行政機關所作
、又兼具行政救濟程序 這兩種性質。既然已經經過一輪,到行政法院撤銷命另為適法
處分了,就不要再作課稅處分,免得當事人不服又還要復查..,程序經濟的考量。
上面這三行是我的判斷,是不是如此呢?還請您參閱相關書籍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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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 稅務

All Comments

Oscar avatar
By Oscar
at 2005-07-15T06:52
sorry, 中行的案號原先忘了 key, 剛剛已經補上
課稅處分作成後, 稽徵機關尚不能移送強制執行
小弟說的 "徵收權" 是指逾法定清償期後, 國家
得以行政執行徵收稅款之權利 (稅稽法 23 條)
就小弟的瞭解, 中行寫出這類判決主文的受命法
官, 似乎認為原處分和復查決定是兩個行政處分
(在復查決定未變更原處分的情形), 但是因為他
顧慮到核課期間的問題, 所以只撤到復查決定,
而不撤銷原處分, 至於其他法官, 雖然判決主文
寫的是 "原處分 (含復查決定) 及訴願決定均撤
銷", 但是許多法官也都認為這樣的判決主文只撤
到復查決定, 而不及於原處分
用推文寫這麼多 有沒有 p 幣賺啊 :p
Jake avatar
By Jake
at 2005-07-19T22:32
我只看其中兩三個,那其實就是我說的不太去區分的
情形,想想如果復查程序未變更原處分,那打到行訴,
如果認為訴願決定跟復查決定是不合法,原處分又是
另一個處分,那怎可能主文下一句卻是認為原告請撤
原處分部分要駁回呢??那不就矛盾??
喔,那在行政法上,是下命處分執行力的問題。在行
政法總論的書裡,行政處分的效力部分都會提到

請問一個關於保險與贈與稅的問題

Hedda avatar
By Hedda
at 2005-07-13T18:19
※ 引述《kai761 ()》之銘言: : ※ 引述《hippotsai (不忘初心)》之銘言: : : 就小弟前文所引最高行政法院 93 判 1545 這個案子, : : 第一審的訴訟標的只有撤銷核課及處罰之行政處分. : : 剛剛到法源查了一下, 檢索字詞欄位用 and#34;原告其餘之訴駁回a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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