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一個關於保險與贈與稅的問題 - 稅務

By Joseph
at 2005-07-13T00:07
at 2005-07-13T00:07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hippotsai (不忘初心)》之銘言:
: 就小弟前文所引最高行政法院 93 判 1545 這個案子,
: 第一審的訴訟標的只有撤銷核課及處罰之行政處分.
: 剛剛到法源查了一下, 檢索字詞欄位用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當關鍵字,
: 判決案由欄位用 "稅" 當關鍵字, 隨便挑十幾筆判決來看,
: 撇開部分撤銷的案件不看 (這些案件的訴訟標的也都只有課稅/裁罰處分),
: 其餘的案件都是單純的撤銷之訴, 而沒有附帶提其他訴訟標的.
: 另請參考九十三年各級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法律問題六 (司法周刊 1189 期 2 版):
: http://0rz.net/ed0uc
一、我查了一下,若非有一併提起他訴,則是原告之主張部分有理由,部分無理由的
情形,才會於主文中諭知"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例如:北行93訴1703
原告聲明:
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法院判決主文:
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復查決定)關於罰鍰超過新台幣參仟玖佰伍拾萬元部分均
撤銷。....
簡單說就是,原告主張處分全部都要撤銷,法院審理後認為只有超過的部分才違
法。如果是原告全部勝訴,不會有其餘之訴駁回這句。
二、93高行座談會問題六,所討論的是原告應聲明如同法院判決主文的「訴願決定及
原處分 (復查決定) 均撤銷」,但是,原告卻多了「含原核定處分」這幾個字...
其實這原本應該在訴訟程序中,法官就應該行使闡明權,使除去不當之聲明。但
若未行使闡明使原告變更聲明時(也有可能是簡易程序,沒開庭所以也沒辦法闡明
),那判決主文要如何處理?
甲說的理由是有問題的,所稱"且「復查決定含原核定處分」均撤銷,係將原不利
於原告之處分均撤銷",似乎認為是有兩個不利於原告的處分。
實際上,若復查決定有變更原處分的情形,原告已無必要去聲明撤銷掉之前那個
處分。例如;原處分課稅50萬,復查決定改為30萬。
抱歉這部分記不清楚,沒能詳述理由,記得可能是在陳清秀所著的書裡有提到吧。
大會結論採乙說,可能就是認為原告主張錯的部分,就不必理會吧。
(其實,法院收到原告訴狀聲明欄亂寫一通的多得是呢 EX.聲明:被告所為不公不
義..,如果又是簡易案件,有時就直接幫他改成正確的聲明啦。)
三、課稅處分是國家對人民請求納稅,行使公法上請求權,屬於下命處分,是適用請求
權時效消滅的規定的。而不是形成處分的除斥期間。
可參考北行92訴3568,兩造關於程序方面的主張,及理由欄的程序方面第三點。
--
: 就小弟前文所引最高行政法院 93 判 1545 這個案子,
: 第一審的訴訟標的只有撤銷核課及處罰之行政處分.
: 剛剛到法源查了一下, 檢索字詞欄位用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當關鍵字,
: 判決案由欄位用 "稅" 當關鍵字, 隨便挑十幾筆判決來看,
: 撇開部分撤銷的案件不看 (這些案件的訴訟標的也都只有課稅/裁罰處分),
: 其餘的案件都是單純的撤銷之訴, 而沒有附帶提其他訴訟標的.
: 另請參考九十三年各級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法律問題六 (司法周刊 1189 期 2 版):
: http://0rz.net/ed0uc
一、我查了一下,若非有一併提起他訴,則是原告之主張部分有理由,部分無理由的
情形,才會於主文中諭知"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例如:北行93訴1703
原告聲明:
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法院判決主文:
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復查決定)關於罰鍰超過新台幣參仟玖佰伍拾萬元部分均
撤銷。....
簡單說就是,原告主張處分全部都要撤銷,法院審理後認為只有超過的部分才違
法。如果是原告全部勝訴,不會有其餘之訴駁回這句。
二、93高行座談會問題六,所討論的是原告應聲明如同法院判決主文的「訴願決定及
原處分 (復查決定) 均撤銷」,但是,原告卻多了「含原核定處分」這幾個字...
其實這原本應該在訴訟程序中,法官就應該行使闡明權,使除去不當之聲明。但
若未行使闡明使原告變更聲明時(也有可能是簡易程序,沒開庭所以也沒辦法闡明
),那判決主文要如何處理?
甲說的理由是有問題的,所稱"且「復查決定含原核定處分」均撤銷,係將原不利
於原告之處分均撤銷",似乎認為是有兩個不利於原告的處分。
實際上,若復查決定有變更原處分的情形,原告已無必要去聲明撤銷掉之前那個
處分。例如;原處分課稅50萬,復查決定改為30萬。
抱歉這部分記不清楚,沒能詳述理由,記得可能是在陳清秀所著的書裡有提到吧。
大會結論採乙說,可能就是認為原告主張錯的部分,就不必理會吧。
(其實,法院收到原告訴狀聲明欄亂寫一通的多得是呢 EX.聲明:被告所為不公不
義..,如果又是簡易案件,有時就直接幫他改成正確的聲明啦。)
三、課稅處分是國家對人民請求納稅,行使公法上請求權,屬於下命處分,是適用請求
權時效消滅的規定的。而不是形成處分的除斥期間。
可參考北行92訴3568,兩造關於程序方面的主張,及理由欄的程序方面第三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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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hippotsai:sorry, 我忘記說: 我找的是台中高等行政法院140.116.165.150 07/13
推 kai761:沒關係,中行應該也一樣,我在那邊服務過 218.32.112.150 07/13
※ 編輯: kai761 來自: 218.32.112.116 (07/17 16:31) Tags:
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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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Odelette
at 2005-07-13T01:26
at 2005-07-13T01:26

By Yuri
at 2005-07-16T01:57
at 2005-07-16T0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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