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院對 Return of capital 的見解 - 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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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daze68.blogspot.com/2021/02/return-of-capital.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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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投資美國股市的人,往往在每年二、三月左右會收到一些預扣稅的退稅
退稅名目包括:
QII(Qualified interest income)、ROC(Return of capital)、CG(capital gain)等
其中 QII 與 CG 應計入海外所得,應無疑問
但ROC似乎不應列為所得?
不過中華民國行政法院似有其他見解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稅簡更一字第 3 號判決>>的故事是這樣子的:
某人投資境外基金,某年取得配息684萬元。其中本金178萬元、利息505萬元。
經稅務機關裁定應申報海外所得684萬元,處以補稅及罰款。

一審台北地方法院判決僅利息需計入海外所得,原告無須補稅。
稅務機關上訴,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廢棄原判決發回
更審台北地方法院判決684萬元應全部計入海外所得,維持補稅及罰款處分。

摘錄部分判決書內容:
「如以購買投資型保單方式投資國外金融商品基金,除獲配之股利為營利所得外,概可認
係利息所得,屬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故原告李俊豪就本件保單連結投資境外基金之投資
標的,其所獲海外利息所得,不論是「源自本金」所孳生、或「分派投資之利益」均屬之
,僅在「取回本金」(退還本金)時,因不涉資產的增加,非屬(利息)所得,而不予計
入基本所得額。」
「觀諸摩根投信等境外基金配息紀錄,在該等基金投資標的配息時,其投資標的單位數並
無相對應之基金(本金)單位數減少情事,顯無所謂之「取回本金」(退還本金)。」
「原告李俊豪就本件保單連結投資境外基金之投資標的,雖有部分境外基金投資標的之配
息來源可能為本金情形,但查原告李俊豪就該等基金並無贖回情事,核非「取回本金」(
退還本金),應認此一海外利息所得屬「源自本金」所孳生與「分派投資之利益」,應按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入104年度基本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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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院似乎認為基金單位數沒有減少就不是「取回本金」
固然這只是單一判決,其見解對其他案子沒有拘束力
還是分享一下這個案例,讓大家知道行政法院的某些法官的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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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 stand by your glasses steady,
Here’s good luck to the man in the sky,
Here’s a toast to the dead already,
Three cheers for the next man to d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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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Callum avatarCallum2021-02-27
所以幾本上有配到本金的稅務上就不利了
Belly avatarBelly2021-03-03
也就是海外投資的所有資產包含本金,都算是獲利要報稅囉
Margaret avatarMargaret2021-03-06
誰能告訴我,本金1百多,配息到500多,這非常不合理
Rae avatarRae2021-03-11
回樓上,是本金一部分被拿來配息,一百多萬僅為配息本
Delia avatarDelia2021-03-15
要國稅局輸真的很難
Daph Bay avatarDaph Bay2021-03-19
透過4樓的解說,這樣我懂了
Ina avatarIna2021-03-20
中華民國法律沒辦法 股利都要扣你稅了
Ingrid avatarIngrid2021-03-25
美股扣股利30%稅
Mary avatarMary2021-03-29
所以判定是基金單位數下降而不是淨值下降? 這感覺不太合理
Caroline avatarCaroline2021-04-01
法官是在打稅法臉嗎?台灣公司法允許資本公積發放現金,如果
使用具出資額性質的資本公積發放現金,投資人領回現金目前不
課稅,股數也沒變少。ROC似乎邏輯一致
Oscar avatarOscar2021-04-05
中華民國法院真的爛到笑
Jack avatarJack2021-04-09
法官素質就這樣啊
Cara avatarCara2021-04-12
素質堪憂,台灣減資也沒算所得啊
Anthony avatarAnthony2021-04-14
投資境外基金是適用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