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分信託財產,受託人課徵營業稅? - 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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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Nato ()》之銘言:
:(恕刪)

簡單回應幾個觀念:

一、營業稅是消費稅(或稱銷售稅),在我國係針對銷售貨物或勞務(除4章2節部分以外)
,按照銷售額計課銷項稅額;而所得稅則是針對(交易)所得課徵;二稅的稅基不同
,課稅的理論也不同,但就是沒有重複課稅的問題。

二、正因為受託人係自然人,但已有受託代銷貨物之行為,已然構成營業稅法所稱之營
業人,但未辦營業登記,且未符營業稅法8-1條規定,故而國稅局依財政部92年2月
26日台財稅字第0920451148號令規定,輔導受託人依法補辦營業登記及依規定開立
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

三、系爭銷售標的乃係銷售貨物(房屋),故應按房屋之銷售額開立發票報繳營業稅,此
與房仲業者銷售勞務(仲介勞務)不同。誠如superidea大所言,此例受託人沒有從
委託人取得報酬(佣金),否則,二者均應報繳營業稅。

綜上,superidea大與ting701大所述觀念尚符稅法規定,至於原po,程度亦佳,只可惜
因為出發點就是從節稅規劃開始,其目的亦復如是,動機與目的稍有偏差,其論述邏輯
亦會有所偏差。

結論建議:請依照國稅局的通知,趕緊去補辦營業登記&依法繳稅,俾免逾期違章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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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Blanche avatarBlanche2010-01-27
節稅怎麼會是有偏差的目的或動機呢?
Yuri avatarYuri2010-01-28
節稅是客氣.行之過甚時就容易走火入魔.倘非偏差又何以言之?
Hamiltion avatarHamiltion2010-02-01
好文一篇,我是雞蛋。 給大家參考。
Delia avatarDelia2010-02-05
剛好有所感而已,跟此文沒關係。
Agnes avatarAgnes2010-02-07
我看不出來原po的動機和目的有何稅法上的偏差
或許是我離開稅法實務界太久了, 程度變差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