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分信託財產,受託人課徵營業稅? - 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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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Heather
at 2010-01-24T11:35
at 2010-01-24T1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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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superidea:結論就是沒有分清楚信託跟仲介的差別 @@"
→ ting701:既然已設定信託,表示該財產的"形式"所有權是受託人的了,
感謝以上兩位版友幫我挑出問題點。
那麼我再根據您們的問題點提出我的想法,看是否跟法規解釋的一樣。
1.所以重點就是 信託 跟 仲介之差別。T版友認為受託人(B)有了該財產的“形式”所有
權,所以就等於B是銷售了貨物給C。“實質”所有權是委託人(A)沒錯,所以課所得稅。
然後B課銷售金額200萬5%的營業稅。
那國稅局就是在 “形式”所有權 跟 “實質”所有權 的 銷項(200萬) 都各課一次。
只是一個區分為 營業稅 一個區分為 所得稅,這樣符合稅法的精神嗎?
2.那麼我找的信託法是這樣:
信託法第一條:(信託之定義)
稱信託者,謂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
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為特定之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關係。
信託法第九條:(信託財產)
受託人因信託行為取得之財產權為信託財產。
受託人因信託財產之管理、處分、滅失、毀損或其他事由取得之財產權,
仍屬信託財產。
因此B拿到的是 財產權,而非 所有權。
也因此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三條之一:
信託財產於左列各款信託關係人間移轉或為其他處分者,不適用前條有關
視為銷售之規定:
一、因信託行為成立,委託人與受託人間。
二、信託關係存續中受託人變更時,原受託人與新受託人間。
三、因信託行為不成立、無效、解除、撤銷或信託關係消滅時,委託人與
受託人間。
A → B 不視為銷售,B也僅得A之信託財產之 財產權,而非 所有權。
若如T版友所言,國稅局課B形式上所有權(200萬)銷售貨物給C之5%營業稅,就不成立。
還是這個 財產權 之銷售必須課營業稅呢?
財產權 跟 所有權 誰大? 如果財產權比所有權大,可能以下我的論點就要另外思考了。
但我先提出我的疑惑
今日國稅局的動作是針對受託人(B)申報之信託財產所得,將之轉移給A,去對A課徵所得稅
但對於B而言,他並沒有取得A之財產,B並沒有此財產在營業上的進項
(並且依據營業稅第三條之一,A→B不視為銷售),然後就要根據B賣給C的部分之銷項課徵
營業稅。
如此一來,我感到很怪,營業稅不是來課你營業內容有賺取的部分。
也就是 銷售貨物 或者 勞務 。
我一直認為我的案例中,B受託人提供的是 勞務。 應該針對 勞務去課徵營業稅
也就是我舉例B就有點像是信義房屋那樣,若A或者C都有支付酬勞給他,他應該要依法開
立發票
並且也補充說明因為信託的緣故, B只有 財產權 而沒有 所有權。
實際行為也是A銷售貨物給C。B申報處分財產也是將所得轉移給受益人A(自益信託)
受託人(B)只是為受益人管理或者處分財產而已。信託法第一條。
那麼 B 到底是 銷售貨物 還至提供 勞務 呢?
是勞務吧 ,我覺得。
拜託如果你覺得我是在辯駁,幫我提出我那裡有誤,好讓我理解。
這樣我才能知道國稅局課我這個稅的意義在哪?!
感謝網友幫我挑出問題,謝謝!
※ 編輯: Nato 來自: 113.21.90.73 (01/24 12:08)
※ 編輯: Nato 來自: 113.21.90.73 (01/24 12:14)
※ 編輯: Nato 來自: 113.21.90.73 (01/24 12:28)
→ ting701:既然已設定信託,表示該財產的"形式"所有權是受託人的了,
→ ting701:"實質"所有權當然是委託人沒錯呀!
感謝以上兩位版友幫我挑出問題點。
那麼我再根據您們的問題點提出我的想法,看是否跟法規解釋的一樣。
1.所以重點就是 信託 跟 仲介之差別。T版友認為受託人(B)有了該財產的“形式”所有
權,所以就等於B是銷售了貨物給C。“實質”所有權是委託人(A)沒錯,所以課所得稅。
然後B課銷售金額200萬5%的營業稅。
那國稅局就是在 “形式”所有權 跟 “實質”所有權 的 銷項(200萬) 都各課一次。
只是一個區分為 營業稅 一個區分為 所得稅,這樣符合稅法的精神嗎?
2.那麼我找的信託法是這樣:
信託法第一條:(信託之定義)
稱信託者,謂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
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為特定之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關係。
信託法第九條:(信託財產)
受託人因信託行為取得之財產權為信託財產。
受託人因信託財產之管理、處分、滅失、毀損或其他事由取得之財產權,
仍屬信託財產。
因此B拿到的是 財產權,而非 所有權。
也因此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三條之一:
信託財產於左列各款信託關係人間移轉或為其他處分者,不適用前條有關
視為銷售之規定:
一、因信託行為成立,委託人與受託人間。
二、信託關係存續中受託人變更時,原受託人與新受託人間。
三、因信託行為不成立、無效、解除、撤銷或信託關係消滅時,委託人與
受託人間。
A → B 不視為銷售,B也僅得A之信託財產之 財產權,而非 所有權。
若如T版友所言,國稅局課B形式上所有權(200萬)銷售貨物給C之5%營業稅,就不成立。
還是這個 財產權 之銷售必須課營業稅呢?
財產權 跟 所有權 誰大? 如果財產權比所有權大,可能以下我的論點就要另外思考了。
但我先提出我的疑惑
今日國稅局的動作是針對受託人(B)申報之信託財產所得,將之轉移給A,去對A課徵所得稅
但對於B而言,他並沒有取得A之財產,B並沒有此財產在營業上的進項
(並且依據營業稅第三條之一,A→B不視為銷售),然後就要根據B賣給C的部分之銷項課徵
營業稅。
如此一來,我感到很怪,營業稅不是來課你營業內容有賺取的部分。
也就是 銷售貨物 或者 勞務 。
我一直認為我的案例中,B受託人提供的是 勞務。 應該針對 勞務去課徵營業稅
也就是我舉例B就有點像是信義房屋那樣,若A或者C都有支付酬勞給他,他應該要依法開
立發票
並且也補充說明因為信託的緣故, B只有 財產權 而沒有 所有權。
實際行為也是A銷售貨物給C。B申報處分財產也是將所得轉移給受益人A(自益信託)
受託人(B)只是為受益人管理或者處分財產而已。信託法第一條。
那麼 B 到底是 銷售貨物 還至提供 勞務 呢?
是勞務吧 ,我覺得。
拜託如果你覺得我是在辯駁,幫我提出我那裡有誤,好讓我理解。
這樣我才能知道國稅局課我這個稅的意義在哪?!
感謝網友幫我挑出問題,謝謝!
※ 編輯: Nato 來自: 113.21.90.73 (01/24 12:08)
※ 編輯: Nato 來自: 113.21.90.73 (01/24 12:14)
※ 編輯: Nato 來自: 113.21.90.73 (01/24 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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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0-01-28T0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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