藉免稅地移轉應稅財產 須補稅 - 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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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稅務問答

台中王先生問:

其有公設地與建地各一筆,價值均為1,000萬元。因想將建地贈與其子,據友人建議,若

先贈與公設地持分90/100(價值900萬元)與建地10/100(價值100萬元)予其子,並申報

贈與稅,再辦理共有物分割,使其子分得建地全部,王先生分得公設地全部,如此便可享

有贈與直系血親公設地免稅,及每人每年100萬元贈與稅免稅額而免納贈與稅,達實質贈

與應稅土地1,000萬元,此建議是否可行?

中區國稅局台中市分局答覆:

依財政部92/4/9台財稅第910456306號函,贈與人假藉免徵贈與稅土地,取巧安排移轉其

他應稅財產予子女者,例如:先贈與子女公共設施保留地,再以現金買回;或先贈與子女

公共設施保留地,再以建地與之交換;或先贈與子女公共設施保留地大部分持分及建地極

小部分持分,再經由共有土地分割,使其子女取得整筆建地等,其實質與直接贈與現金、

建地等應稅財產並無不同,應就實質贈與移轉財產,依遺贈稅法課徵贈與稅。

另贈與人假藉免徵贈與稅的土地取巧安排移轉其他應稅財產,如其買回、交換或分割等行

為,係在92/7/1以前者,准予補稅免罰,如係在92/7/2以後且未申報贈與稅者,除補稅外

,漏報部分並需按核定稅額加處一至二倍罰鍰。

(查詢相關內容請洽中區國稅局台中市分局)

【2004/08/04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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