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解任真避稅 偷雞不著蝕把米 - 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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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 林杰兒

案例

大偉在一家知名壽險公司服務,能言善道、懂得抓住客戶,招攬的保險業績相當優異,沒

多久就升上了業務主管。職場表現讓同事羨慕。

某天,大偉的老闆神秘兮兮的把他叫到辦公室裡,說公司將來要繼續借重他的專才,但得

先解聘他業務主管的職務,改任他為公司特約的保險業務代理人,不過「做的工作還是跟

以前一樣。」

大偉有點狐疑,不曉得老闆葫蘆裡賣的什麼藥,老闆笑咪咪的對他解釋,業務主管是公司

雇用的員工,佣金收入算是薪資所得,「一毛錢的稅都逃不掉,」而特約業務代理人則是

公司委任,收入算是執行業務所得,僅須以扣除必要成本、費用後的餘額為所得額繳稅,

「假解任,真避稅」的好處,讓大偉不禁暗嘆,果然薑是老的辣!立刻答應了老闆的要求



不過,國稅局接獲檢舉,深入調查發現大偉「特約保險業務代理人」的身分,其實既不獨

立、又受到公司諸多管核限制,根本不符合執行業務者的相關規定,而將申報的執行業務

所得改列為薪資所得,算算,大偉總共要補繳400多萬元的稅款。

解析

執行業務所得與薪資所得同樣屬於勞務所得,兩者不易區分而常有混淆,不過,基本原則

是,薪資所得的發生來自僱傭關係,而執行業務所得則基於雙方的委任關係。案例中,大

偉雖向行政法院強調自己是在離職後,以保險代理人的專業身分與公司簽訂代理契約書,

繼續受其委任代理招攬保險業務、並輔導新進業務員的訓練,「不是受僱員工、也沒有上

下班考勤的限制,與一般獨立執行業務情形並無不同。」

不過,國稅局調查公司的代理人規章發現,上面清楚記載「代理人經手一切款項應儘速轉

交公司,不得移做他用」「公司有權要求代理人隨時向公司提出親筆簽名的報告」「代理

人未經公司書面批准,不得為公司或他公司刊登廣告」等多條明文規定,而認定大偉與公

司間仍有專屬的業務主從關係,取得的報酬自應屬薪資所得性質。

行政法院則認為,所得性質應按契約實質內容加以認定,大偉既為公司的專屬代理人,提

供勞務的自由性與獨立性均大受其限制約束,而且大偉勞務報酬的標準,是根據公司內部

訂定的「代理費用規定」來做為給付業績獎金的計算,工作性質與一般業務代表並無二致

,自難視為獨立執行業務者,判定過去申報的所得須改列薪資所得課稅。

大偉雖向法院上訴,強調不能單以稅局見解的不同,在事後重核補徵稅款,加重納稅人負

擔,不過基於課稅公平的理由,法院仍認為稅局可基於公益,自行變更原查定處分並要求

補徵稅款,大偉這才發現自己真是虧大了。

【2004/08/03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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