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解任真避稅 偷雞不著蝕把米 - 稅務

By Connor
at 2004-08-03T1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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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ble of Contents
■ 記者 林杰兒
案例
大偉在一家知名壽險公司服務,能言善道、懂得抓住客戶,招攬的保險業績相當優異,沒
多久就升上了業務主管。職場表現讓同事羨慕。
某天,大偉的老闆神秘兮兮的把他叫到辦公室裡,說公司將來要繼續借重他的專才,但得
先解聘他業務主管的職務,改任他為公司特約的保險業務代理人,不過「做的工作還是跟
以前一樣。」
大偉有點狐疑,不曉得老闆葫蘆裡賣的什麼藥,老闆笑咪咪的對他解釋,業務主管是公司
雇用的員工,佣金收入算是薪資所得,「一毛錢的稅都逃不掉,」而特約業務代理人則是
公司委任,收入算是執行業務所得,僅須以扣除必要成本、費用後的餘額為所得額繳稅,
「假解任,真避稅」的好處,讓大偉不禁暗嘆,果然薑是老的辣!立刻答應了老闆的要求
。
不過,國稅局接獲檢舉,深入調查發現大偉「特約保險業務代理人」的身分,其實既不獨
立、又受到公司諸多管核限制,根本不符合執行業務者的相關規定,而將申報的執行業務
所得改列為薪資所得,算算,大偉總共要補繳400多萬元的稅款。
解析
執行業務所得與薪資所得同樣屬於勞務所得,兩者不易區分而常有混淆,不過,基本原則
是,薪資所得的發生來自僱傭關係,而執行業務所得則基於雙方的委任關係。案例中,大
偉雖向行政法院強調自己是在離職後,以保險代理人的專業身分與公司簽訂代理契約書,
繼續受其委任代理招攬保險業務、並輔導新進業務員的訓練,「不是受僱員工、也沒有上
下班考勤的限制,與一般獨立執行業務情形並無不同。」
不過,國稅局調查公司的代理人規章發現,上面清楚記載「代理人經手一切款項應儘速轉
交公司,不得移做他用」「公司有權要求代理人隨時向公司提出親筆簽名的報告」「代理
人未經公司書面批准,不得為公司或他公司刊登廣告」等多條明文規定,而認定大偉與公
司間仍有專屬的業務主從關係,取得的報酬自應屬薪資所得性質。
行政法院則認為,所得性質應按契約實質內容加以認定,大偉既為公司的專屬代理人,提
供勞務的自由性與獨立性均大受其限制約束,而且大偉勞務報酬的標準,是根據公司內部
訂定的「代理費用規定」來做為給付業績獎金的計算,工作性質與一般業務代表並無二致
,自難視為獨立執行業務者,判定過去申報的所得須改列薪資所得課稅。
大偉雖向法院上訴,強調不能單以稅局見解的不同,在事後重核補徵稅款,加重納稅人負
擔,不過基於課稅公平的理由,法院仍認為稅局可基於公益,自行變更原查定處分並要求
補徵稅款,大偉這才發現自己真是虧大了。
【2004/08/03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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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大偉在一家知名壽險公司服務,能言善道、懂得抓住客戶,招攬的保險業績相當優異,沒
多久就升上了業務主管。職場表現讓同事羨慕。
某天,大偉的老闆神秘兮兮的把他叫到辦公室裡,說公司將來要繼續借重他的專才,但得
先解聘他業務主管的職務,改任他為公司特約的保險業務代理人,不過「做的工作還是跟
以前一樣。」
大偉有點狐疑,不曉得老闆葫蘆裡賣的什麼藥,老闆笑咪咪的對他解釋,業務主管是公司
雇用的員工,佣金收入算是薪資所得,「一毛錢的稅都逃不掉,」而特約業務代理人則是
公司委任,收入算是執行業務所得,僅須以扣除必要成本、費用後的餘額為所得額繳稅,
「假解任,真避稅」的好處,讓大偉不禁暗嘆,果然薑是老的辣!立刻答應了老闆的要求
。
不過,國稅局接獲檢舉,深入調查發現大偉「特約保險業務代理人」的身分,其實既不獨
立、又受到公司諸多管核限制,根本不符合執行業務者的相關規定,而將申報的執行業務
所得改列為薪資所得,算算,大偉總共要補繳400多萬元的稅款。
解析
執行業務所得與薪資所得同樣屬於勞務所得,兩者不易區分而常有混淆,不過,基本原則
是,薪資所得的發生來自僱傭關係,而執行業務所得則基於雙方的委任關係。案例中,大
偉雖向行政法院強調自己是在離職後,以保險代理人的專業身分與公司簽訂代理契約書,
繼續受其委任代理招攬保險業務、並輔導新進業務員的訓練,「不是受僱員工、也沒有上
下班考勤的限制,與一般獨立執行業務情形並無不同。」
不過,國稅局調查公司的代理人規章發現,上面清楚記載「代理人經手一切款項應儘速轉
交公司,不得移做他用」「公司有權要求代理人隨時向公司提出親筆簽名的報告」「代理
人未經公司書面批准,不得為公司或他公司刊登廣告」等多條明文規定,而認定大偉與公
司間仍有專屬的業務主從關係,取得的報酬自應屬薪資所得性質。
行政法院則認為,所得性質應按契約實質內容加以認定,大偉既為公司的專屬代理人,提
供勞務的自由性與獨立性均大受其限制約束,而且大偉勞務報酬的標準,是根據公司內部
訂定的「代理費用規定」來做為給付業績獎金的計算,工作性質與一般業務代表並無二致
,自難視為獨立執行業務者,判定過去申報的所得須改列薪資所得課稅。
大偉雖向法院上訴,強調不能單以稅局見解的不同,在事後重核補徵稅款,加重納稅人負
擔,不過基於課稅公平的理由,法院仍認為稅局可基於公益,自行變更原查定處分並要求
補徵稅款,大偉這才發現自己真是虧大了。
【2004/08/03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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