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為和InterDigital簽署全球專利授權協 - 專利
By Barb Cronin
at 2017-01-13T0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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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http://bit.ly/2jp878q
華為和 InterDigital簽署全球專利授權協議 授權金可能低於0.019%
2016年9月6日,美國無線通訊技術研發公司InterDigital及其子公司,
宣布與中國大陸華為(Huawei)及其子公司簽署一份全球性、多年期及非獨占性之專利授
權協議,結束雙方就標準必要專利(SEPs)合理權利金比率條件之長期爭執,以及自2013
年以來所有專利侵權及反壟斷等訴訟。
該協議中,華為及其子公司將就旗下所有3G和4G行動通訊裝置等產品銷售向InterDigital
支付專利授權費用,同時雙方亦就共同研發合作建立一初步框架協議,對此,華為將轉讓
部分旗下專利給InterDigital。前述協議內容,或意味著未來雙方將在技術研發或甚至專
利貨幣化政策上建立同盟關係。
華為和InterDigital 之無線通訊標準SEPs授權糾紛始於2011年,在雙方協商談判破裂下,
2011年7月26日,由InterDigital率先於美國德拉瓦州聯邦地方法院及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
(USITC)對華為提起侵害專利權訴訟,要求侵權產品禁止進口販售及侵權賠償等救濟。
隨後,同年12月,華為在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對InterDigital提起反壟斷訴訟,並要求就
SEP合理權利金比率進行仲裁;另一方面,華為亦向歐盟執委會及中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
會提出反壟斷申訴。
2013年10月28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判決InterDigital標準必要專利權利金比率,
應比照對蘋果授權案例以每單位產品售價0.019%,
以及InterDigital權利金要求構成壟斷行為,應賠償華為2000萬元人民幣經濟損失。
2013年底,雙方同意以仲裁方式解決糾紛,並撤回全球各地之專利侵權訴訟及反壟斷投訴。2014年5月,中國發改委宣佈中止對InterDigital進行反壟斷調查。
2016年9月6日,雙方正式簽署全球專利授權協議。
InterDigital所發佈官方新聞稿中,並未透露雙方達成共識之權利金比率為多少,
但應難滿足InterDigital最初提議之權利金比率以每單位產品售價2%計,
推測應該比照此對蘋果授權案例以每單位產品售價0.019%計。
致使華為與 InterDigital從對抗轉向合作之主要原因,或為:
(一)InterDigital在無線通訊技術研發領域之地位舉足輕重,
所持有之無線通訊標準專利組合實力十分強大,
包括蘋果、三星等主要手機廠商皆與InterDigital簽署專利授權協議,
故華為勢必需要與InterDigital達成妥協或甚至合作,以順利進入美國市場,
且借助InterDigital專利授權事業,亦可促進自身專利技術貨幣化,
或為華為轉讓其專利給InterDigital之主要動機;
(二)華為雖在中國大陸訴訟方面大獲全勝,然廣東人民法院判決結果,
可能導致標準必要專利價值大為降低,
顯著不利於華為仿效InterDigital推行專利貨幣化政策,
向國內外眾多智慧手機廠商收取授權費用。
經過長年智財經營及技術累積,華為本身亦掌握可觀之3G及4G通訊標準專利技術資產,
亦希望尋求研發回報,故雙方在無線通訊標準領域實處相同立場並有共同利害關係,
由此背景條件觀之,不難理解雙方何以迅速和解並發展合作關係。
外界報導認為,華為和 InterDigital建立合作關係,
未來或可能帶給小米、魅族、OPPO、Vivo等其他專利實力較為薄弱之中國大陸手機品牌廠
商更多挑戰,考慮到此些廠商目前尚未與InterDigital達成專利授權協議,且華為亦希望
借重InterDigital來向前述廠商索取專利授權費用,促使華為選擇儘早與InterDigital達
成全面授權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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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為和 InterDigital簽署全球專利授權協議 授權金可能低於0.019%
2016年9月6日,美國無線通訊技術研發公司InterDigital及其子公司,
宣布與中國大陸華為(Huawei)及其子公司簽署一份全球性、多年期及非獨占性之專利授
權協議,結束雙方就標準必要專利(SEPs)合理權利金比率條件之長期爭執,以及自2013
年以來所有專利侵權及反壟斷等訴訟。
該協議中,華為及其子公司將就旗下所有3G和4G行動通訊裝置等產品銷售向InterDigital
支付專利授權費用,同時雙方亦就共同研發合作建立一初步框架協議,對此,華為將轉讓
部分旗下專利給InterDigital。前述協議內容,或意味著未來雙方將在技術研發或甚至專
利貨幣化政策上建立同盟關係。
華為和InterDigital 之無線通訊標準SEPs授權糾紛始於2011年,在雙方協商談判破裂下,
2011年7月26日,由InterDigital率先於美國德拉瓦州聯邦地方法院及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
(USITC)對華為提起侵害專利權訴訟,要求侵權產品禁止進口販售及侵權賠償等救濟。
隨後,同年12月,華為在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對InterDigital提起反壟斷訴訟,並要求就
SEP合理權利金比率進行仲裁;另一方面,華為亦向歐盟執委會及中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
會提出反壟斷申訴。
2013年10月28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判決InterDigital標準必要專利權利金比率,
應比照對蘋果授權案例以每單位產品售價0.019%,
以及InterDigital權利金要求構成壟斷行為,應賠償華為2000萬元人民幣經濟損失。
2013年底,雙方同意以仲裁方式解決糾紛,並撤回全球各地之專利侵權訴訟及反壟斷投訴。2014年5月,中國發改委宣佈中止對InterDigital進行反壟斷調查。
2016年9月6日,雙方正式簽署全球專利授權協議。
InterDigital所發佈官方新聞稿中,並未透露雙方達成共識之權利金比率為多少,
但應難滿足InterDigital最初提議之權利金比率以每單位產品售價2%計,
推測應該比照此對蘋果授權案例以每單位產品售價0.019%計。
致使華為與 InterDigital從對抗轉向合作之主要原因,或為:
(一)InterDigital在無線通訊技術研發領域之地位舉足輕重,
所持有之無線通訊標準專利組合實力十分強大,
包括蘋果、三星等主要手機廠商皆與InterDigital簽署專利授權協議,
故華為勢必需要與InterDigital達成妥協或甚至合作,以順利進入美國市場,
且借助InterDigital專利授權事業,亦可促進自身專利技術貨幣化,
或為華為轉讓其專利給InterDigital之主要動機;
(二)華為雖在中國大陸訴訟方面大獲全勝,然廣東人民法院判決結果,
可能導致標準必要專利價值大為降低,
顯著不利於華為仿效InterDigital推行專利貨幣化政策,
向國內外眾多智慧手機廠商收取授權費用。
經過長年智財經營及技術累積,華為本身亦掌握可觀之3G及4G通訊標準專利技術資產,
亦希望尋求研發回報,故雙方在無線通訊標準領域實處相同立場並有共同利害關係,
由此背景條件觀之,不難理解雙方何以迅速和解並發展合作關係。
外界報導認為,華為和 InterDigital建立合作關係,
未來或可能帶給小米、魅族、OPPO、Vivo等其他專利實力較為薄弱之中國大陸手機品牌廠
商更多挑戰,考慮到此些廠商目前尚未與InterDigital達成專利授權協議,且華為亦希望
借重InterDigital來向前述廠商索取專利授權費用,促使華為選擇儘早與InterDigital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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