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約裡面寫
第三條 續約之限制
除下列情形外,本公司不得拒絕續保:
一、被保險人之職業變更。
二、被保險人續保年齡超過本公司承保年齡限制者。
三、被保險人續保時,保險金額超過本公司承保限制者。
四、主保險契約、本附加險及其各附加條款之費率異動。
五、增加已投保其他傷害保險契約之保險金額或新增其他傷害保險契約。
六、要保人不欲依原承保條件續保者。
七、保險期間屆滿前三十日經本公司書面通知不予續保者。
要保人如欲重新投保應另行填寫要保書及相關資料,送本公司核保
請問這樣寫是不是代表保證續保??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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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續約之限制
除下列情形外,本公司不得拒絕續保:
一、被保險人之職業變更。
二、被保險人續保年齡超過本公司承保年齡限制者。
三、被保險人續保時,保險金額超過本公司承保限制者。
四、主保險契約、本附加險及其各附加條款之費率異動。
五、增加已投保其他傷害保險契約之保險金額或新增其他傷害保險契約。
六、要保人不欲依原承保條件續保者。
七、保險期間屆滿前三十日經本公司書面通知不予續保者。
要保人如欲重新投保應另行填寫要保書及相關資料,送本公司核保
請問這樣寫是不是代表保證續保??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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