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遠專欄》信託課稅三大原則 - 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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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Edward Lewis
at 2004-10-20T10:25

Table of Contents

致遠專欄》信託課稅三大原則

■ 許祺昌、廖庭璉

所謂「信託」,即「委託人」將財產委託給「受託人」代為管理、投資或處分財產,並將
信託財產的孳息或所有權交由「委託人」所指定的「受益人」享有。
一、信託導管理論:信託財產及利益的相關租稅效果直接歸屬於「受益人」負擔。

在信託架構中,「受託人」就像是導管,將「委託人」所交付的信託財產、孳息利益引導
流向「受益人」本身,故信託利益的所得性質及租稅待遇,均不因透過受託人轉交予受益
人而有所不同,例如受託人處分信託財產而有證券交易所得,雖由受託人分配給受益人,
但對受益人而言,此受配利益仍屬免納所得稅的證券交易所得,而未改變該利益的原本租
稅待遇。

二、他益信託成立時,實質上屬委託人對受益人的贈與行為,應由委託人課徵贈與稅,或
由受益人課徵所得稅。

(一) 一般贈與行為:贈與人為個人,依遺贈稅法第5條規定,贈與人須課徵贈與稅,受
贈人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7款規定,受贈的財產免納所得稅;贈與人為營利事業,因
營利事業非遺贈稅法課稅主體,故無須課徵贈與稅,而受贈人依前條所得稅法但書規定,
應計入所得課徵所得稅。

(二) 他益信託成立時:實質上屬委託人對受益人贈與,視為贈與行為,故租稅課徵情
形與一般贈與相同,即委託人為個人時,由委託人課徵贈與稅,委託人為營利事業時,由
受益人課徵所得稅。

三、他益信託的贈與價值採折現觀念計算,即信託財產時價等於未來本金折現值與未來孳
息折現值合計數。

由於他益信託課徵贈與稅時點係於信託契約成立時,惟受益人係於信託契約期間或結束後
方取得信託利益,此時取得信託利益的時點與課稅時點不同,故係以「折現」觀念計算贈
與價值,而信託財產時價等於未來本金折現值與未來孳息折現值之合計數。茲將遺贈稅法
第10條之2所規定計算信託利益的方式說明如下:

(一)全部他益:信託財產時價。

(二)本金他益:依信託財產時價按一定利率折現計算贈與價值。

(三)孳息他益:若孳息為固定利息者,其價值則為每年享有利息按一定利率折現計算價
值;若孳息不固定者,因信託財產時價等於未來本金折現值與未來孳息折現值的合計數,
故以信託財產的時價減除未來本金折現值,以求得未來孳息的折現數即為贈與價值。

(四)信託利益為未來定額給付者,以所能享有利益數額,折現計算贈與價值。

(作者許祺昌是致遠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廖庭璉是致遠會計師事務所副理。本專欄每周
三刊登)

【2004/10/20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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