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終前財產移轉 須課遺產稅 - 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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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王瑞堂/雲林報導

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北港稽徵所主任于秋姑昨(23)日說,生前不做合法節稅規劃,

臨終前才將全部資金移轉給繼承人,不僅無法無法利用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節省遺產稅

,還須被處補稅罰款,兩頭落空。

北港稽徵所最近查獲一案例,有一對富有的夫妻,夫在死亡前才決定將全部數千萬元存款

移轉給妻。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這屬於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配偶,應在被繼承人

死亡時當成遺產,併入遺產總額。

不過,這對夫妻可能誤信以此方法可以逃漏遺產稅,卻不知道國稅局查帳人員對這類案件

都會特別注意,透過各種勾稽管道,查出是否有違反稅法規定。

這件案子的被繼承人配偶,原想申請依民法有關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的規定,減輕遺產

稅負擔。

但承辦人核對此繼承人申報情形,發現被繼承人實際存款比申報數短少數千萬元,而妻的

金融機構存摺則有相等金額,卻未列作財產。經過深入查核勾稽,查出是夫在死亡前移轉

給妻,顯然是被繼承人贈與繼承人。依規定,這些巨額存款移轉後,就不再屬於被繼承人

死亡時「現存的婚後財產」,而是屬於妻受贈的財產。在計算民法第1030條有關剩餘財產

差額分配請求權價值時,不得納入被繼承人(夫)的財產,也不屬於繼承人(妻)的財產



也就是,繼承人原本可以主張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而且自遺產總額扣除,減輕

巨額遺產稅負擔,但卻「聰明反被聰明誤」,失去合法行使權力的機會,還觸犯稅法規定

,須補繳遺產稅,若未於規定時間內自動補稅,還會被處罰款。

于秋姑表示,此案繼承人為被繼承人配偶,免贈與稅問題,不過,遺產稅法規定仍然適用

。有人誤以為臨終前趕緊將巨額財產移轉給繼承人,還可以規避遺產稅,事實上這種做法

很難逃過查核勾稽,而且還會引來補稅和處罰,不可隨意聽信錯誤的租稅規劃。

【2004/08/24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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