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分割後再移轉 以分割前地價計土增稅 - 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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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魏錫鈴/彰化報導

彰化縣稅捐處說,共有土地在分割後再移轉時,都應以分割前的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

值作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財政部最近發函各稅捐處,除自即日起依前述規定課稅外,對之前利用共有分割且再移轉

的同類案件,也應補徵土地增值稅,以杜絕利用共有物分割逃漏稅的取巧不當行為。

針對這類情形,彰化縣稅捐處早先已查處補徵土地增值稅3,700萬元,並有不少自動撤案

者,將續深入查核。

稅捐處表示,共有土地分割,主要在消滅共有關係,以利土地改良、利用與處分。

所以,共有土地分割,原則是就一宗共有土地,先分割為數宗,仍維持共有關係;再就各

應有部分相互移轉,以取得受分配部分的單獨所有權,而相互移轉的是原來一宗土地內應

有部分。

稅捐處年來發現不少原持有應稅土地的土地所有權人,先利用應稅土地與免徵、或不課徵

土地增值稅的土地,取巧安排形成共有關係。

接著,進行分割後再移轉應稅土地,利用共有物分割改算地價規定,以提高應稅土地前次

移轉現值、降低土地漲價倍數,適用低級距累進稅率,或因無漲價而免徵土地增值稅。

稅捐處指出,這種行為不但損及賦稅公平、正義,並使土地增值稅收大量流失,持續調配

稽徵人力進行查處中。

財政部最近再以台財稅字第09304539730號函,要求各稅捐處加強查處類似案件,無論再

移轉時的納稅義務人是否為原土地所有權人名義,均依實質課稅原則及土地稅法第28條及

31條規定,核實課稅。

稅捐處說,依稅法規定及財政部函示,前述共有土地在分割後再移轉時,均應以分割前的

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其次,這項解釋令發布前類此循共有分割且再移轉的案件,亦應補徵土地增值稅。

稅捐處提醒土地所有權人,利用這種取巧避稅方式,非僅不能減稅,還因創設共有地移轉

拉高前次移轉現值,要多繳土地增值稅,將得不償失。

【2004/08/23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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