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用功能描述物的申請專利範圍? - 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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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piglauhk (成為自己曾討厭的壞人)》之銘言:

首先非常謝謝 p 板友,以及許多其他朋友的解答,
思考了幾天後,觀念似有比較清楚 :)

因此進一步請教,以市面常看到的「鉛筆附橡皮擦」(橡皮擦以金屬筒固定於鉛筆)
申請專利範圍可以是「金屬筒」嗎

1. 一金屬筒,包含兩開口:一第一開口與第二開口,
該第一開口係連接一鉛筆,該第二開口係連接一橡皮。

2. 如範圍 1 所述之金屬筒,其所連接之該橡皮,係用來擦拭鉛筆筆跡。


想詢問之重點是:

1. "一金屬筒" 難謂非習知技術。但一端連接鉛筆、一端連接橡皮者,
在發明之時實屬新穎。
這個申請專利範圍是否有問題?

2. 對「所連接的對象之功能」限縮,允許這種寫法嗎?
它有助於新穎性嗎?


還有一個「給狗看的手錶」的類似疑問,
等找到案號、讀過 claim 後再請教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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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Cara avatarCara2008-10-24
不是很清楚你的問題耶@@。你先說市面常見,又說實屬新穎?
Edward Lewis avatarEdward Lewis2008-10-29
claim是為了保護說明書內容標的,標的變成金屬筒,表面上
Gary avatarGary2008-10-31
不落字義,但當逐一比對元件後,還不是仍要打出原形嗎?
Frederica avatarFrederica2008-11-05
DA不是建立在claim,claim只是"單純"表達D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