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案的問題 - 專利

Carolina Franco avatar
By Carolina Franco
at 2012-12-22T15:17

Table of Contents

deathcustom:我這篇純就法條的概念,因為實務上要舉發幾乎不可能 12/20 17:49
deathcustom:更別提在prosecution中,你只要提affidavit審委就會信 12/20 17:50
deathcustom:但是同樣的你要冒風險如果未來attorney窩裡反...... 12/20 17:51
ides13:小弟認為ABCD中的D雖然是patent attorney提供的建議,但原 12/20 18:11
ides13:原發明人還是貢獻了ABC,即使原發明人自己承認他們僅有 12/20 18:11
ides13:發明ABC,也不會因ABC最後被證實是習知技術,就應該要將 12/20 18:11
ides13:原發明人排除於ABCD的發明之外。 12/20 18:11
ides13:宣誓書的意義在於,發明人宣誓ABC是自己發明的,不是參考 12/20 18:25
ides13:其他文件而發明的。 12/20 18:26
deathcustom:nonono, 如果ABC皆為習知且組合為顯而易知,無法用aff 12/20 18:28
deathcustom:去克服,aff法理上可以克服的態樣我有標色 12/20 18:29
deathcustom:1. 參考文獻其中之一比自己還要晚 2. 參考文獻其中之 12/20 18:30
deathcustom:一係為發明人之發明......(使之適用102(b)) 12/20 18:30
VanDeLord:同意i大在這部份的論點 12/20 18:43
VanDeLord:假設ABC符合 Existence of Conception 12/20 18:46
VanDeLord:證明true inventor法官自己也說很難,只能證明是mis/non 12/20 18:48
madgame:這件事情應該理解成,發明人從代理人處得到建議 12/20 20:20
madgame:從而使得發明人完成了ABCD的conception 12/20 20:20
madgame:所以仍然屬於發明人保有intellectual domination的狀態 12/20 20:23
deathcustom:對,而要以m大的做法的話,就是回到2138.04的解讀 12/20 20:34
deathcustom:至於法官怎麼判讀,則要找案例來看了orz 12/20 20:35
piglauhk:D大 可以用一句說明結論嗎...<囧> 俺英文不好 12/22 13:22

我那篇主要是回應i大前文的認定

"affidavit旨在宣告發明(ABC之組合)不是參考文獻而來,而是自己獨立發明"

根據102、103、CFR、MPEP的條理

尤其根據103(a)

申請人提出ABC之組合是否為獨立發明非所問

僅關注在其之前是否有前案所揭露之技術手段直接組合得到ABC(顯而易知)

實際上的CFR 1.131/132只能用來宣告

1. 參考文獻之一"係申請人之發明之闡述"也就是該參考文獻所載內容為申請人所發明者

這與i大文章中的思路是不同的

2. 參考文獻之一"公開/提出申請時間晚於發明人之發明"

我的前幾篇回文一篇是從實務上看,一篇是從法理上看

法理上(前一篇)

ABC由申請人提出,且為顯而易知之組合

D由代理人加入,使成為ABCD之組合,非為顯而易知

則申請人"不是發明人,真正的發明人是代理人

或至少將代理人列名為發明人之一方為妥適"

但是實務上舉證很難



實務上根據2138.04 IV(更之前的回文)

只要申請人為"主導發明流程者"

即使概念、建議係由正當地他人(朋友、員工、顧問)處所得

申請人即得為適格發明人

建議當新增技術特徵後,回信給客戶時加入

"其中,額外將XXX與本發明連結是否為可行?"

此類建議發明人(客戶)之語句

且電話請客戶在回信中回覆"當為可行"

則加入該等技術特徵"形式上"可視為代理人對申請人之建議,且最後決定係申請人所定

當可避免未來被對手攻擊"真正發明人為代理人"之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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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 專利

All Comments

Adele avatar
By Adele
at 2012-12-26T01:08
我這篇純就法條的概念,因為實務上要舉發幾乎不可能
Annie avatar
By Annie
at 2012-12-30T08:53
更別提在prosecution中,你只要提affidavit審委就會信
Agatha avatar
By Agatha
at 2013-01-02T20:35
但是同樣的你要冒風險如果未來attorney窩裡反......
Zenobia avatar
By Zenobia
at 2013-01-06T18:10
小弟認為ABCD中的D雖然是patent attorney提供的建議,但原
原發明人還是貢獻了ABC,即使原發明人自己承認他們僅有
發明ABC,也不會因ABC最後被證實是習知技術,就應該要將
原發明人排除於ABCD的發明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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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Dorothy
at 2013-01-09T17:45
宣誓書的意義在於,發明人宣誓ABC是自己發明的,不是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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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Necoo
at 2013-01-13T20:40
其他文件而發明的。
Michael avatar
By Michael
at 2013-01-17T05:50
nonono, 如果ABC皆為習知且組合為顯而易知,無法用aff
Belly avatar
By Belly
at 2013-01-17T21:13
去克服,aff法理上可以克服的態樣我有標色
Aaliyah avatar
By Aaliyah
at 2013-01-21T21:23
1. 參考文獻其中之一比自己還要晚 2. 參考文獻其中之
一係為發明人之發明......(使之適用102(b))
Anthony avatar
By Anthony
at 2013-01-22T09:20
同意i大在這部份的論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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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Franklin
at 2013-01-24T04:56
假設ABC符合 Existence of Conception
Sarah avatar
By Sarah
at 2013-01-28T17:47
證明true inventor法官自己也說很難,只能證明是mis/non
Lily avatar
By Lily
at 2013-02-02T14:56
這件事情應該理解成,發明人從代理人處得到建議
從而使得發明人完成了ABCD的conception
Charlotte avatar
By Charlotte
at 2013-02-03T04:29
所以仍然屬於發明人保有intellectual domination的狀態
Heather avatar
By Heather
at 2013-02-07T12:00
對,而要以m大的做法的話,就是回到2138.04的解讀
Rosalind avatar
By Rosalind
at 2013-02-10T07:38
至於法官怎麼判讀,則要找案例來看了orz
Dora avatar
By Dora
at 2013-02-11T20:44
D大 可以用一句說明結論嗎...<囧> 俺英文不好
Madame avatar
By Madame
at 2013-02-16T10:25
推 謝D大

美國案提出CA相關的兩個問題

Madame avatar
By Madame
at 2012-12-22T14:56
※ 引述《gofunfull (好想唱歌跟曬太陽 囧andgt;)》之銘言: : 各位大大 大家好~ : 世界末日後還要上班真的是世界末日 \at.at/ : 讓我想唱一首張智成的末日之戀(大誤 : 小弟想請教有關美專提出CA的相關規定 : 第一點 想請教 是否能在母案核准後領證前提出CA : 35 usc ...

美國案提出CA相關的兩個問題

Candice avatar
By Candice
at 2012-12-22T08:47
各位大大 大家好~ 世界末日後還要上班真的是世界末日 \at.at/ 讓我想唱一首張智成的末日之戀(大誤 小弟想請教有關美專提出CA的相關規定 第一點 想請教 是否能在母案核准後領證前提出CA 35 usc 120 是說可以提出的時機點是 before patenting http://www.law. ...

美國案的問題

Sarah avatar
By Sarah
at 2012-12-20T17:38
※ 引述《ides13 (鬼)》之銘言: : 102(f)的重點在於,誰才是發明人。即使他的發明最後被證實為不具新穎性。 : 102(f)與日期無關,重點在於“出處及來源”。 : 只要abc的發明,是原發明人自己想出來的,即便最後被證實abc為已知的, : 那麼abc也還是abcd的發明人,他們對abcd還是 ...

美國案的問題

Noah avatar
By Noah
at 2012-12-20T17:04
102(f)的重點在於,誰才是發明人。即使他的發明最後被證實為不具新穎性。 102(f)與日期無關,重點在於“出處及來源”。 只要abc的發明,是原發明人自己想出來的,即便最後被證實abc為已知的, 那麼abc也還是abcd的發明人,他們對abcd還是有智能性的貢獻,要克服習知參考文獻 ,僅需要一份宣誓書 ...

搶救專利師考試 要求考選部召開公聽會

James avatar
By James
at 2012-12-20T10:41
關於專利師考試,紛紛擾擾已久 這篇文章轟得很厲害,不過我覺得比較有趣的是下面留言 的確如果不要有那些情緒化的結論 文章會更有說服力啦 http://ppt.cc/RXk2 「考選部於11月30日在其網站「悄悄的」公布了公告【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專利師 考試規則第六條修正草案】,請社會各界於預告期間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