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新稅法簡介 - 所得稅

By Adele
at 2005-06-14T01:20
at 2005-06-14T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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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新稅法簡介
■ 何美惠
對從事國際投資和在海外工作的空中飛人而言,2004年美國新稅法有好有壞。好消息是公
司把囤積在海外子公司的盈餘匯回美國,可以享受85%的減稅。壞消息是不管是不是故意
,未申報外國股票和銀行戶頭重罰,罰款從1萬美元到10萬美元,藏錢海外更困難了。
在大選投票前幾天,布希總統在10月22日簽署「美國工作創造法」,這個法案以創造美
國工作機會為名,但只看到一、二條鼓勵大公司匯錢回美國投資的減稅條文外,多數的
法條都是減跨國大公司的海外收入的稅,使大公司更容易在海外投資。這個法案的減稅
對象主要是跨國大公司和保險、建築、飛機製造和飛航等特別行業,預計要國庫減少稅
收1,450億美元。
a. 廢除海外收入免稅優惠
美國是世界少數需報世界收入的國家,所以美國公司在海外做生意時,總是碰到雙重課
稅的問題,非常不利國際競爭。為維持國際貿易的競爭力,美國稅法上對在海外直接生
產、製造、和銷售的美國「海外銷售公司(FSC)」免稅。
因為這法條使FSC享受比其他美國本土公司和其他不是FSC的美國海外子、分公司還優惠
的課稅方法,有政府變相非法補助外銷,不平等競爭的嫌疑。經歐盟等國家向世界貿易
組織控告,美國敗訴,WTO判決美國需廢除FSC法,否則其他國家可以施以懲罰。美國經
多年抗拒無效,於是在2000年廢除FSC法,但同時也通過海外收入免稅法(ETI)來取代。
雖然ETI免稅的方法和FSC有點不同,但免稅的精神和觀念是一樣的,歐盟再向WTO提非法
外銷補助控訴,美國再度敗訴,於2004年立法從2005年分年逐漸廢除ETI。2004還是全部
免稅,2005年80%免稅,2006年60%免稅,2007年起不再免稅。任何在9/18/2003之前簽署
的合約也能享受免稅。
因為ETI的免稅辦法廢除,美國預計會提高$4 billion的稅收,跨國公司於是爭食這筆稅
金,剛好碰上美國經濟不景氣,美國人怪罪跨國公司在海外設廠或委外代工,造成美國
經濟復甦,但勞力市場未復甦,美國失業嚴重,於是迎合民意,而有所謂的2004美國工
作創造法案,用國內生產扣除(DMD)來取代ETI。結果這個法案不斷擴張,加上國會議員
急著回家選舉,很多臨時塞進去的特殊利益法案都沒經過辯論,結果變成一個
$145 billion的減稅法案。
b. 一年期控股外國公司分紅85%減稅
舊法規定,美國公司的控股海外公司只要是積極的做生意,子公司不分配盈餘,不須在
美國繳稅。但當子公司分配美國股東股息時,因為外國子公司沒在美國繳稅,所以美國
股東不能享受股息減收入,所以稅率可高達39%。美國的跨國大公司為了怕在美國繳稅,
把盈餘都囤積在子公司,或轉投資其他生意,美國政府課不到稅,錢也不能轉回美國投
資。
新法給跨國公司一年空窗期,規定美國股東擁有外國公司的10%以上投票股權者,當外國
公司給現金股息,可以選擇85%的股息減收入,也就是繳最高5.25% 的稅而已。這個空窗
期是10/22/2004年前一個會計年度,或後一個會計年度。最高限額為5億美金。分紅與再
投資的費用不能減稅,外國稅抵也不適用。
c. 外國稅抵的分類簡化為兩類
因為美國課世界收入,為免於雙重課稅,所以有外國稅抵的規定,規定在外國繳的稅,
可一塊錢抵美國稅一塊錢。
外國稅抵原分為九類,或稱為九個籃子,每個籃子裡面的外國稅可以互抵,但不可以和
其他籃子互抵。如此限制了外國稅抵的金額。
新法把分類簡化,減為兩個籃子,也就是只留最常用的兩個籃子:消極性收入和一般收
入。
d. 外國稅抵轉帳年限延長
因為在外國繳的稅不一定能當年抵完,所以外國稅抵的轉帳到其他年度使用。轉帳年限
原為往後兩年,往前五年。新法改為往後一年,往前十年。
e. AMT外國稅抵90%抵稅限制取消
這個規定影響所有在海外投資和在海外工作的空中飛人。舊法規定AMT外國稅抵只能是可
扣抵的外國稅抵的90%,所以很多海外收入高,會受到AMT稅的人(一般收入超過15萬美
元的人),因為這個限制,即使在最高所得稅率高於美國的國家如中國和台灣工作,繳
了高稅後,還要到美國再繳10%的稅。新法取消這個限制,以後在台灣和大陸工作的高薪
者,可以放心申報收入。香港稅率只有15%,所以香港收入還是可能會課到美國稅。
(作者是台灣、美國會計師)
【2005/06/13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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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也是大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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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美惠
對從事國際投資和在海外工作的空中飛人而言,2004年美國新稅法有好有壞。好消息是公
司把囤積在海外子公司的盈餘匯回美國,可以享受85%的減稅。壞消息是不管是不是故意
,未申報外國股票和銀行戶頭重罰,罰款從1萬美元到10萬美元,藏錢海外更困難了。
在大選投票前幾天,布希總統在10月22日簽署「美國工作創造法」,這個法案以創造美
國工作機會為名,但只看到一、二條鼓勵大公司匯錢回美國投資的減稅條文外,多數的
法條都是減跨國大公司的海外收入的稅,使大公司更容易在海外投資。這個法案的減稅
對象主要是跨國大公司和保險、建築、飛機製造和飛航等特別行業,預計要國庫減少稅
收1,450億美元。
a. 廢除海外收入免稅優惠
美國是世界少數需報世界收入的國家,所以美國公司在海外做生意時,總是碰到雙重課
稅的問題,非常不利國際競爭。為維持國際貿易的競爭力,美國稅法上對在海外直接生
產、製造、和銷售的美國「海外銷售公司(FSC)」免稅。
因為這法條使FSC享受比其他美國本土公司和其他不是FSC的美國海外子、分公司還優惠
的課稅方法,有政府變相非法補助外銷,不平等競爭的嫌疑。經歐盟等國家向世界貿易
組織控告,美國敗訴,WTO判決美國需廢除FSC法,否則其他國家可以施以懲罰。美國經
多年抗拒無效,於是在2000年廢除FSC法,但同時也通過海外收入免稅法(ETI)來取代。
雖然ETI免稅的方法和FSC有點不同,但免稅的精神和觀念是一樣的,歐盟再向WTO提非法
外銷補助控訴,美國再度敗訴,於2004年立法從2005年分年逐漸廢除ETI。2004還是全部
免稅,2005年80%免稅,2006年60%免稅,2007年起不再免稅。任何在9/18/2003之前簽署
的合約也能享受免稅。
因為ETI的免稅辦法廢除,美國預計會提高$4 billion的稅收,跨國公司於是爭食這筆稅
金,剛好碰上美國經濟不景氣,美國人怪罪跨國公司在海外設廠或委外代工,造成美國
經濟復甦,但勞力市場未復甦,美國失業嚴重,於是迎合民意,而有所謂的2004美國工
作創造法案,用國內生產扣除(DMD)來取代ETI。結果這個法案不斷擴張,加上國會議員
急著回家選舉,很多臨時塞進去的特殊利益法案都沒經過辯論,結果變成一個
$145 billion的減稅法案。
b. 一年期控股外國公司分紅85%減稅
舊法規定,美國公司的控股海外公司只要是積極的做生意,子公司不分配盈餘,不須在
美國繳稅。但當子公司分配美國股東股息時,因為外國子公司沒在美國繳稅,所以美國
股東不能享受股息減收入,所以稅率可高達39%。美國的跨國大公司為了怕在美國繳稅,
把盈餘都囤積在子公司,或轉投資其他生意,美國政府課不到稅,錢也不能轉回美國投
資。
新法給跨國公司一年空窗期,規定美國股東擁有外國公司的10%以上投票股權者,當外國
公司給現金股息,可以選擇85%的股息減收入,也就是繳最高5.25% 的稅而已。這個空窗
期是10/22/2004年前一個會計年度,或後一個會計年度。最高限額為5億美金。分紅與再
投資的費用不能減稅,外國稅抵也不適用。
c. 外國稅抵的分類簡化為兩類
因為美國課世界收入,為免於雙重課稅,所以有外國稅抵的規定,規定在外國繳的稅,
可一塊錢抵美國稅一塊錢。
外國稅抵原分為九類,或稱為九個籃子,每個籃子裡面的外國稅可以互抵,但不可以和
其他籃子互抵。如此限制了外國稅抵的金額。
新法把分類簡化,減為兩個籃子,也就是只留最常用的兩個籃子:消極性收入和一般收
入。
d. 外國稅抵轉帳年限延長
因為在外國繳的稅不一定能當年抵完,所以外國稅抵的轉帳到其他年度使用。轉帳年限
原為往後兩年,往前五年。新法改為往後一年,往前十年。
e. AMT外國稅抵90%抵稅限制取消
這個規定影響所有在海外投資和在海外工作的空中飛人。舊法規定AMT外國稅抵只能是可
扣抵的外國稅抵的90%,所以很多海外收入高,會受到AMT稅的人(一般收入超過15萬美
元的人),因為這個限制,即使在最高所得稅率高於美國的國家如中國和台灣工作,繳
了高稅後,還要到美國再繳10%的稅。新法取消這個限制,以後在台灣和大陸工作的高薪
者,可以放心申報收入。香港稅率只有15%,所以香港收入還是可能會課到美國稅。
(作者是台灣、美國會計師)
【2005/06/13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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