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在美國的專利審查中
如果審查委員用a案駁了你權利項1的新穎性後
接著又用a案加b案駁你權利項1的進步性
這樣的OA內容符合mpep的條件嗎?
為什麼審查委員會這樣核駁呢?
ps新穎性是用102(e) 進步性是用103(a)
謝謝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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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審查委員用a案駁了你權利項1的新穎性後
接著又用a案加b案駁你權利項1的進步性
這樣的OA內容符合mpep的條件嗎?
為什麼審查委員會這樣核駁呢?
ps新穎性是用102(e) 進步性是用103(a)
謝謝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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