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上訴法院裁定 電腦動畫人物表情同步化 - 專利
By Belly
at 2016-10-20T0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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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http://bit.ly/2e9rtRc
美上訴法院裁定 電腦動畫人物表情同步化方法專利有效:McRO案
2016年9月13日,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CAFC)McRO, Inc. v. Bandai Namco Games America,
Inc.(No. 15-1080)上訴案判決,推翻加州中區聯邦地方法院一審裁定原告所持有美國專
利編號6,307,576因抽象概念而不具可專利性(美國專利法35 U.S.C. § 101)。576專利發
明涉及建立一組音位時序規則使3D動畫人物表情及嘴型動作,能夠與字幕聲音同步化之方
法。CAFC合議庭認為,系爭專利發明標的有形要素並不是可專利性之主要考量,鑒於專利
所主張「規則」僅指涉一特定類型規則,故並未對「將規則應用在3D動畫領域」此一抽象
概念構成占先 (preempt)。
一、本案概述
本案背景為2011年12月4日,一家設立於加州、為廣告產業提供電腦影像、虛擬特效與動畫
設計服務的公司McRo, Inc.,向美國加州中區聯邦地院分別控告日本多家知名數位遊戲製
作開發公司,如Namco Bandai、Konami、Sega及Capcom等,其所開發製作與販售之遊戲或
動畫產品,侵犯其該方持有、能使電腦動畫人物嘴型與臉部表情動作與字幕聲音自動同步
化之方法專利(McRo Inc. v. Namco Bandai Games America Inc., 2:12-cv-10322-PA-FFM)
。McRo所發起訴訟相關資訊,可參考本網站科技產業資訊室「廣告動畫公司Planet Blue控
侵告多家動畫遊戲公司侵犯其專利」一文介紹:
本案系爭專利為美國專利編號US 6,307,576,名稱為「自動使電腦動畫人物嘴型與臉部表
情動作同步化的方法(Method for automatically animating lip synchronization and
facial expression of animated characters)」。該專利於2001年10月23日獲准,發明
人為原告公司總裁Maury Rosenfeld。576專利發明主張建立一組能夠將字幕與動畫禎像定
義為音位時序及功能之規則,來使電腦動畫人物嘴型動作及相應臉部表情,能與字幕聲音
自動同步化,除能夠增進生動逼真感之外,並可免除或減少仰賴人工修飾動畫人物表情。
地院一審結果認為,576專利請求項1所述之「第一組規則」(a first set of rules)用
語,並非僅主張特定音位序列規則,而是頗近似於主張所有規則,故其本質為主張「將規
則應用在動畫人物嘴型表情同步化」此一抽象概念,故不具可專利性。原告提出上訴。
二、二審判決
CAFC合議庭推翻一審判決,認為地院在依據最高法院Alice一案判決見解來討論專利法101
條議題方面,在檢視整體之同時,應勿忽略個別步驟或要件,避免導致過度簡化請求項意
義,同時亦應判斷,所主張標的是否屬於一技術改良成果或方法,或僅主張一固有概念,
其中該標的是否為一有形要素,並非主要考量。合議庭認為,576專利請求項1所述之規則
,必須評估由多個時序化音位所組成之次級序列,故具有一特定形式,並非泛指所有規則
,亦未對所有能獲致動畫人物嘴型表情技術方法改良之規則構成全面占先,且正是此規則
之使用(而非結合電腦情形),導致改良既有人工後製動畫技術之效果,故為一可專利標
的。合議庭認為,儘管此一用語可能會概括所有具備相同形式之規則,並可能存在專利法
112條實施例及書面說明等問題,然並不影響當前所討論101條專利適格性判斷。
三、評析
本案中,系爭請求項標的被判定為專利適格之主因,為其「規則」用語並未完全涵蓋所有
類型之規則,故未對將規則應用動畫技術此一抽象概念構成占先(preempt)。所主張標的是
否為有形之要素,顯然不是法庭考量,故一項無形之標的,若未對所涉抽象概念基礎構成
占先,則仍有機會成為可專利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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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上訴法院裁定 電腦動畫人物表情同步化方法專利有效:McRO案
2016年9月13日,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CAFC)McRO, Inc. v. Bandai Namco Games America,
Inc.(No. 15-1080)上訴案判決,推翻加州中區聯邦地方法院一審裁定原告所持有美國專
利編號6,307,576因抽象概念而不具可專利性(美國專利法35 U.S.C. § 101)。576專利發
明涉及建立一組音位時序規則使3D動畫人物表情及嘴型動作,能夠與字幕聲音同步化之方
法。CAFC合議庭認為,系爭專利發明標的有形要素並不是可專利性之主要考量,鑒於專利
所主張「規則」僅指涉一特定類型規則,故並未對「將規則應用在3D動畫領域」此一抽象
概念構成占先 (preempt)。
一、本案概述
本案背景為2011年12月4日,一家設立於加州、為廣告產業提供電腦影像、虛擬特效與動畫
設計服務的公司McRo, Inc.,向美國加州中區聯邦地院分別控告日本多家知名數位遊戲製
作開發公司,如Namco Bandai、Konami、Sega及Capcom等,其所開發製作與販售之遊戲或
動畫產品,侵犯其該方持有、能使電腦動畫人物嘴型與臉部表情動作與字幕聲音自動同步
化之方法專利(McRo Inc. v. Namco Bandai Games America Inc., 2:12-cv-10322-PA-FFM)
。McRo所發起訴訟相關資訊,可參考本網站科技產業資訊室「廣告動畫公司Planet Blue控
侵告多家動畫遊戲公司侵犯其專利」一文介紹:
本案系爭專利為美國專利編號US 6,307,576,名稱為「自動使電腦動畫人物嘴型與臉部表
情動作同步化的方法(Method for automatically animating lip synchronization and
facial expression of animated characters)」。該專利於2001年10月23日獲准,發明
人為原告公司總裁Maury Rosenfeld。576專利發明主張建立一組能夠將字幕與動畫禎像定
義為音位時序及功能之規則,來使電腦動畫人物嘴型動作及相應臉部表情,能與字幕聲音
自動同步化,除能夠增進生動逼真感之外,並可免除或減少仰賴人工修飾動畫人物表情。
地院一審結果認為,576專利請求項1所述之「第一組規則」(a first set of rules)用
語,並非僅主張特定音位序列規則,而是頗近似於主張所有規則,故其本質為主張「將規
則應用在動畫人物嘴型表情同步化」此一抽象概念,故不具可專利性。原告提出上訴。
二、二審判決
CAFC合議庭推翻一審判決,認為地院在依據最高法院Alice一案判決見解來討論專利法101
條議題方面,在檢視整體之同時,應勿忽略個別步驟或要件,避免導致過度簡化請求項意
義,同時亦應判斷,所主張標的是否屬於一技術改良成果或方法,或僅主張一固有概念,
其中該標的是否為一有形要素,並非主要考量。合議庭認為,576專利請求項1所述之規則
,必須評估由多個時序化音位所組成之次級序列,故具有一特定形式,並非泛指所有規則
,亦未對所有能獲致動畫人物嘴型表情技術方法改良之規則構成全面占先,且正是此規則
之使用(而非結合電腦情形),導致改良既有人工後製動畫技術之效果,故為一可專利標
的。合議庭認為,儘管此一用語可能會概括所有具備相同形式之規則,並可能存在專利法
112條實施例及書面說明等問題,然並不影響當前所討論101條專利適格性判斷。
三、評析
本案中,系爭請求項標的被判定為專利適格之主因,為其「規則」用語並未完全涵蓋所有
類型之規則,故未對將規則應用動畫技術此一抽象概念構成占先(preempt)。所主張標的是
否為有形之要素,顯然不是法庭考量,故一項無形之標的,若未對所涉抽象概念基礎構成
占先,則仍有機會成為可專利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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