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公佈UPC法院專利訴訟固定費用及訴訟 - 專利
By Isabella
at 2016-10-19T0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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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http://bit.ly/2dMLuau
醞釀許久的歐盟歐洲單一專利制度(Unitary Patent System;UPS)及歐洲單一專利法院(Un
ified Patent Court;UPC),預定於2017年上路,將賦予未來歐洲專利局(European Patent
Office,EPO)審查核准之歐洲單一專利(Unitary Patent;UP)跨國性效力,並由歐洲單一
專利法院下之第一初審法院(Court of First Instance;包含:中央分區、區域分區及地
方分區法院),以及位於盧森堡之上訴法院(Court of Appeal)專門審理UP之法律訴訟案件
。
未來,UPS及UPC生效後,將與各成員國專利制度及法院並行,同時UP亦將與各成員國專利
及現有之傳統歐洲專利(簡稱EP)並存。EP與UP之差異,在於前者必須完成歐洲專利公約
第2條第2項所規定之進入指定國認證手續,方可於完成認證手續之成員國境內行使專利權
。UPS及UPC生效後,將有為期7年至最長14年之過渡時期,期間專利權人可在EPO核准申請
後,選擇前述獲准專利成為EP或UP,或成為前述兩者折衷體(在未簽署UPS協議之成員國內
則為EP),並選擇透過UPC或成員國國內法院來行使EP專利權(若為後者,則選擇排除UPC
管轄權)。過渡期結束後,涉及EP及UP之法律訴訟或專利有效性主張等,僅能向UPC提出。
一、UPC訴訟費用以及勝訴方可收回訴訟成本規定
UPC籌備委員會於2月25日公佈UPC固定額訴訟費用及勝訴方可收回訴訟成本規則(Rules on
Court fees and recoverable costs),以及依據訴訟標的價值來計算UPC額外訴訟費用之
指南(Guidelines for the determination of Court fees and the ceiling of recoverable
costs of the successful party),其相關要點如下:
1. 專利權人可選擇退出(Opt-out)及撤銷UPC管轄權而無需支付費用。
專利權人若就其持有之EP選擇退出UPC管轄權,或於稍後選擇撤回前述排除管轄權決定,則
無需支付任何費用。
2. UPC固定額訴訟費用規定
向UPC提出之任何專利訴訟以及訴訟期間特定程序,原告專利權人須支付固定額訴訟費用。
同時,固定額訴訟費用與額外訴訟費用必須於提告時一起同時繳納。訴訟標的若為專利侵
權及確認未侵權之訴,則固定額訴訟費用為1.1萬歐元;若為撤銷專利權(patent revocation)
之訴,則為2萬歐元。倘若訴訟原告當事人為複數個體或涉及多項系爭專利,則僅需繳納一
筆固定額訴訟費用。各類型專利訴訟上訴之固定額訴訟費用計算情形,與原先一審相同。
3. 訴訟標的價值計算基礎之額外訴訟費用規定
UPC訴訟性質若為專利侵權訴訟,且該原告專利權人於訴狀書中所要求之利益價值(簡稱:
訴訟標的價值)在50萬歐元以上,則須支付一筆額外訴訟費用,非屬專利侵權之訴訟類型
,則無需計算及支付額外訴訟費用。額外訴訟費用,乃依據前述之訴訟標的價值來計算,
由原告方負責計算,並與前述固定額訴訟費用同時繳納。法院方面參考UPC籌備委員會所發
佈之指南,來衡量原告計算結果,UPC指南提供計算訴訟標的價值之一般原則和具體建議,
主要參考為其他授權個案之系爭專利合理權利金條件、經相關產業界所接受或經法院等仲
裁機關計算之合理權利金比率、原告於訴狀書中所要求之所有形式侵權救濟如禁制令或侵
權賠償、以及被告於販售系爭產品方面之獲利情形。倘若原告計算結果為訴訟兩造所認可
,則法院應接受該計算結果;倘若計算結果存在爭議,將透過召開臨時協商會議解決。
依據訴訟標的價值而決定的額外訴訟費用,其費率自0歐元(訴訟標的價值小於50萬歐元)
至2,500歐元(訴訟標的價值為50萬到75萬歐元之間)至325,000歐元(訴訟標的價值超過
5,000萬歐元)之間。倘若訴訟當事人為複數個體,或涉及多項系爭專利,則僅需繳納一筆
以訴訟標的為計算基礎之額外訴訟費用。
4. 勝訴方可收回訴訟成本規定
部分歐洲國家法院允許由敗訴方承擔勝訴方訴訟及律師費用,此與美國法院由訴訟兩造自
行承擔訴訟及律師費用之原則不同。UPC亦給予勝訴方合理訴訟費用補償,勝訴方訴訟成本
收回額度之上限,亦由案件之訴訟標的價值來決定,相關規定從3.8萬歐元(訴訟標的價值
為25萬歐元或以下)到200萬歐元不等(訴訟標的價值包含或超過5000萬歐元)。案件法官
對於可收回訴訟成本之上限金額具有裁量權,在某些特別複雜案件中可能會予以放寬,但
是可收回訴訟成本之金額最高不得超過500萬歐元。
5. 訴訟費用減免規定
倘若UPC訴訟僅由一位法官審理,則可減免25%固定額訴訟及額外訴訟費用;倘若訴訟原告
選擇提前撤銷訴訟或和解,則UPC將依據該訴訟撤銷或和解前所處程序階段,來減免原告之
固定額訴訟及額外訴訟費用(若結束於書面程序完成之前則減少20%、中間程序完成之前減
少40%,口頭程序完成之前則減少60%費用);倘若訴訟及成本費用負擔將可能危及原告當
事人個體(不包括自然人)經濟活動之存活能力,則前述兩項規費亦可酌情獲得減免。
訴訟原告專利權人若屬於歐盟執委會(European Commission)所定義之微型或中小型企業
(micro, small and medium-sized enterprises)(參見表五整理),則訴訟費用可減免
40%固定額訴訟費用。若假冒微中小企業身份興訟者,則加重原固定額訴訟費用50%。
二、本文評析
儘管UPC其他組織細節,仍有待未來成員國討論加以確定,目前可確知其訴訟規費,將較過
去專利權人於多個成員國法院興訟之總花費為低。UP之具體好處在於其跨國效力,免除了
專利權人為應付位於不同成員國之專利無效主張以及在不同成員國法院發起專利訴訟所導
致之鉅額花費。但是,專利權人須小心有可能專利遭到全面無效之厄運。
由於,向UPC提出之任何專利訴訟以及訴訟期間特定程序,原告專利權人須先繳納固定額訴
訟費用與額外訴訟費用。這對於原告專利權人將形成經濟負擔,尤其是中小型企業或新創
公司,即使UPC提供訴訟費用減免規定,仍是形成提告壓力。
UPC的勝訴方訴訟成本收回金額規定以及訴訟費用減免措施等,亦有助於減少不當訴訟行為
及鼓勵侵權訴訟當事人透過協商來達成和解。然而,就當事人向UPC提出專利權撤銷之訴方
面,其費用顯然較透過EPO來主張專利無效為高(2萬歐元對775歐元),相關費率規定似存
在爭議。
專利權人在申請EP或UP之選擇方面,應考慮專利權行使策略、實際需求及成本費用等因素
,理由在於之申請UP專利及後續維護等總費用,仍較申請EP並僅在一兩個成員國進行認證
之總費用需求為高(參見表六及表七,其中顯示UP總費用約等於在傳統歐洲專利在4成員國
辦理認證手續之總費用),故若專利權人僅需要在如英國及德國境內保護其專利發明,則
仍可選擇於生效後之過渡期間內,申請EP並向英德當局辦理進入指定國認證手續,以節省
非必要花費;相對地,倘若專利權人需要在英法德義等或甚至所有歐盟成員國境內申請專
利以保障發明技術,則申請UP將為一較有利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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醞釀許久的歐盟歐洲單一專利制度(Unitary Patent System;UPS)及歐洲單一專利法院(Un
ified Patent Court;UPC),預定於2017年上路,將賦予未來歐洲專利局(European Patent
Office,EPO)審查核准之歐洲單一專利(Unitary Patent;UP)跨國性效力,並由歐洲單一
專利法院下之第一初審法院(Court of First Instance;包含:中央分區、區域分區及地
方分區法院),以及位於盧森堡之上訴法院(Court of Appeal)專門審理UP之法律訴訟案件
。
未來,UPS及UPC生效後,將與各成員國專利制度及法院並行,同時UP亦將與各成員國專利
及現有之傳統歐洲專利(簡稱EP)並存。EP與UP之差異,在於前者必須完成歐洲專利公約
第2條第2項所規定之進入指定國認證手續,方可於完成認證手續之成員國境內行使專利權
。UPS及UPC生效後,將有為期7年至最長14年之過渡時期,期間專利權人可在EPO核准申請
後,選擇前述獲准專利成為EP或UP,或成為前述兩者折衷體(在未簽署UPS協議之成員國內
則為EP),並選擇透過UPC或成員國國內法院來行使EP專利權(若為後者,則選擇排除UPC
管轄權)。過渡期結束後,涉及EP及UP之法律訴訟或專利有效性主張等,僅能向UPC提出。
一、UPC訴訟費用以及勝訴方可收回訴訟成本規定
UPC籌備委員會於2月25日公佈UPC固定額訴訟費用及勝訴方可收回訴訟成本規則(Rules on
Court fees and recoverable costs),以及依據訴訟標的價值來計算UPC額外訴訟費用之
指南(Guidelines for the determination of Court fees and the ceiling of recoverable
costs of the successful party),其相關要點如下:
1. 專利權人可選擇退出(Opt-out)及撤銷UPC管轄權而無需支付費用。
專利權人若就其持有之EP選擇退出UPC管轄權,或於稍後選擇撤回前述排除管轄權決定,則
無需支付任何費用。
2. UPC固定額訴訟費用規定
向UPC提出之任何專利訴訟以及訴訟期間特定程序,原告專利權人須支付固定額訴訟費用。
同時,固定額訴訟費用與額外訴訟費用必須於提告時一起同時繳納。訴訟標的若為專利侵
權及確認未侵權之訴,則固定額訴訟費用為1.1萬歐元;若為撤銷專利權(patent revocation)
之訴,則為2萬歐元。倘若訴訟原告當事人為複數個體或涉及多項系爭專利,則僅需繳納一
筆固定額訴訟費用。各類型專利訴訟上訴之固定額訴訟費用計算情形,與原先一審相同。
3. 訴訟標的價值計算基礎之額外訴訟費用規定
UPC訴訟性質若為專利侵權訴訟,且該原告專利權人於訴狀書中所要求之利益價值(簡稱:
訴訟標的價值)在50萬歐元以上,則須支付一筆額外訴訟費用,非屬專利侵權之訴訟類型
,則無需計算及支付額外訴訟費用。額外訴訟費用,乃依據前述之訴訟標的價值來計算,
由原告方負責計算,並與前述固定額訴訟費用同時繳納。法院方面參考UPC籌備委員會所發
佈之指南,來衡量原告計算結果,UPC指南提供計算訴訟標的價值之一般原則和具體建議,
主要參考為其他授權個案之系爭專利合理權利金條件、經相關產業界所接受或經法院等仲
裁機關計算之合理權利金比率、原告於訴狀書中所要求之所有形式侵權救濟如禁制令或侵
權賠償、以及被告於販售系爭產品方面之獲利情形。倘若原告計算結果為訴訟兩造所認可
,則法院應接受該計算結果;倘若計算結果存在爭議,將透過召開臨時協商會議解決。
依據訴訟標的價值而決定的額外訴訟費用,其費率自0歐元(訴訟標的價值小於50萬歐元)
至2,500歐元(訴訟標的價值為50萬到75萬歐元之間)至325,000歐元(訴訟標的價值超過
5,000萬歐元)之間。倘若訴訟當事人為複數個體,或涉及多項系爭專利,則僅需繳納一筆
以訴訟標的為計算基礎之額外訴訟費用。
4. 勝訴方可收回訴訟成本規定
部分歐洲國家法院允許由敗訴方承擔勝訴方訴訟及律師費用,此與美國法院由訴訟兩造自
行承擔訴訟及律師費用之原則不同。UPC亦給予勝訴方合理訴訟費用補償,勝訴方訴訟成本
收回額度之上限,亦由案件之訴訟標的價值來決定,相關規定從3.8萬歐元(訴訟標的價值
為25萬歐元或以下)到200萬歐元不等(訴訟標的價值包含或超過5000萬歐元)。案件法官
對於可收回訴訟成本之上限金額具有裁量權,在某些特別複雜案件中可能會予以放寬,但
是可收回訴訟成本之金額最高不得超過500萬歐元。
5. 訴訟費用減免規定
倘若UPC訴訟僅由一位法官審理,則可減免25%固定額訴訟及額外訴訟費用;倘若訴訟原告
選擇提前撤銷訴訟或和解,則UPC將依據該訴訟撤銷或和解前所處程序階段,來減免原告之
固定額訴訟及額外訴訟費用(若結束於書面程序完成之前則減少20%、中間程序完成之前減
少40%,口頭程序完成之前則減少60%費用);倘若訴訟及成本費用負擔將可能危及原告當
事人個體(不包括自然人)經濟活動之存活能力,則前述兩項規費亦可酌情獲得減免。
訴訟原告專利權人若屬於歐盟執委會(European Commission)所定義之微型或中小型企業
(micro, small and medium-sized enterprises)(參見表五整理),則訴訟費用可減免
40%固定額訴訟費用。若假冒微中小企業身份興訟者,則加重原固定額訴訟費用50%。
二、本文評析
儘管UPC其他組織細節,仍有待未來成員國討論加以確定,目前可確知其訴訟規費,將較過
去專利權人於多個成員國法院興訟之總花費為低。UP之具體好處在於其跨國效力,免除了
專利權人為應付位於不同成員國之專利無效主張以及在不同成員國法院發起專利訴訟所導
致之鉅額花費。但是,專利權人須小心有可能專利遭到全面無效之厄運。
由於,向UPC提出之任何專利訴訟以及訴訟期間特定程序,原告專利權人須先繳納固定額訴
訟費用與額外訴訟費用。這對於原告專利權人將形成經濟負擔,尤其是中小型企業或新創
公司,即使UPC提供訴訟費用減免規定,仍是形成提告壓力。
UPC的勝訴方訴訟成本收回金額規定以及訴訟費用減免措施等,亦有助於減少不當訴訟行為
及鼓勵侵權訴訟當事人透過協商來達成和解。然而,就當事人向UPC提出專利權撤銷之訴方
面,其費用顯然較透過EPO來主張專利無效為高(2萬歐元對775歐元),相關費率規定似存
在爭議。
專利權人在申請EP或UP之選擇方面,應考慮專利權行使策略、實際需求及成本費用等因素
,理由在於之申請UP專利及後續維護等總費用,仍較申請EP並僅在一兩個成員國進行認證
之總費用需求為高(參見表六及表七,其中顯示UP總費用約等於在傳統歐洲專利在4成員國
辦理認證手續之總費用),故若專利權人僅需要在如英國及德國境內保護其專利發明,則
仍可選擇於生效後之過渡期間內,申請EP並向英德當局辦理進入指定國認證手續,以節省
非必要花費;相對地,倘若專利權人需要在英法德義等或甚至所有歐盟成員國境內申請專
利以保障發明技術,則申請UP將為一較有利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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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Quint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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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Mada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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