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法院更審裁定蘋果須付VirnetX侵權賠償3 - 專利
By Todd Johnson
at 2016-10-17T0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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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http://bit.ly/2e9D68C
VirnetX Inc. v. Apple Inc.案[6:10-cv-00417]於2016年9月30日,美國德州東區聯邦地
院更一審仍判決蘋果公司電腦、手機及平板電腦等產品內建功能侵害專利授權公司VirnetX
所持有之4項網路安全技術專利,以及3.02億美元侵權賠償。
一、一審結果
本案始於2010年8月11日VirnetX向德州東區聯邦地院控告蘋果及思科系統等多家公司侵害
其4項網路安全技術相關專利(VirnetX Inc., et al. v. Apple Inc., et al, No. 6:10
-cv-00417,以下簡稱Apple I案),其中聲稱蘋果公司iPhone、iPod Touch、iPad與Mac電
腦等產品中之FaceTime視訊通話應用軟體及VPN On Demand點播功能侵害此些專利。
2012年11月6日,一審陪審團裁定蘋果產品侵犯4項專利(見下表整理),並判賠3.68億美
元。一審法庭採納VirnetX主張,以蘋果系爭產品整體價格之0.98%權利金比率做為權利金
計算基礎,以及依據奈許談判解決方案(Nash Bargaining Solution)來計算過去侵權賠
償,亦即兩造雙方假設性協商結果,應為五五平分系爭專利侵權獲益。?並以公共利益考量
為由駁回原告禁制令核發請求。蘋果選擇上訴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CAFC)。
Apple I案一審判決發佈當日,VirnetX以相同4項專利於相同法院再對蘋果單獨提告
(VirnetX Inc., et al. v. Apple Inc., No. 6:12-cv-00855,以下簡稱Apple II案),
其中指控侵權產品為蘋果最新推出之iPhone 5、iPod Touch 5、iPad 4、iPad mini及Mac
電腦等。
二、二審結果
2014 年9月16日,二審合議庭判決(VirnetX, Inc. et al v. Cisco System, Inc. et al,
No. 13-1489)修改一審部分請求項解釋結果,以及推翻3.86億美元侵權賠償判決,並將本
案發回。二審主要討論涉及侵權賠償計算之兩項重要議題:(一)地院是否正確運用整體
市場價值規則(Entire Market Value,EMV)以及;(二)VirnetX是否正確主張奈許談判
解決方案。?
合議庭認為地院不當使用EMV規則,因VirnetX未能證明系爭FaceTime和VPN功能構成消費者
對產品需求基礎(constitutes the basis for customer demand),故系爭產品並非包含
專利特徵之最小可計量單位,不應直接採用系爭產品整體價格來計算權利金。合議庭說明
,在系爭產品為多組件產品情況下,專利權人不能直接依據產品市場銷售價格來計算損害
賠償,除非專利特徵構成消費者對整項產品之需求。專利權人必須區別及排除系爭產品中
不屬系爭專利之其他特徵等,以得出真正屬於侵權特徵之損害賠償數額,?對此VirnetX既
未嘗試區分系爭產品中之軟硬體,亦未將FaceTime軟體與其他軟體加以區隔。
合議庭亦駁回VirnetX專家證人根據奈許談判解決方案50/50基準所得出之侵權損失估計。
各地區聯邦法院在使用奈許談判解決方案於損害賠償證據上之見解不一,對此合議庭認為
,VirnetX專家證人並未充分說明奈許談判解決方案此一爭議性理論與本案之關連性?,以
及未能證明該理論何以適用於本案具體事實,同時亦無法反映真正屬於侵權特徵之侵權獲
益。
三、更一審結果
二審後,德州東區法院承審法官Robert Schroeder決定將Apple I與Apple II一案合併審理
,並以Apple II案為領頭案件。2016年2月3日,合併案陪審團庭審結果,認定蘋果在2012
年輸掉Apple I案訴訟後修改之FaceTime和iMessage軟體依舊侵害原告504和211專利,以及
經修改之VPN On Demand點播功能仍然侵害135和151專利,以及6.25億美元侵權賠償,賠償
數字甚至較VirnetX原先主張為高。然而,合併案陪審團判決,為7月29日承審法官命令所
撤銷,並於9月26日至30日重新舉行庭審。承審法官認為,因案情複雜考量,指引書(Jury
Instructions)要求陪審團參考過去訴訟結果,然而,一早期判決多少偏袒一方,早先Apple I
案陪審團判決結果,可能會顯著影響並誤導陪審員判斷,並顯著不利於被告蘋果。
目前,2016年9月30日陪審團庭審重新舉行結果,仍裁定蘋果產品FaceTime應用軟體侵害504
及211兩項專利,以及3.02億美元侵權賠償,陪審團亦認定蘋果為惡意侵權,相關加重賠償
數額,未來尚待承審法官決定。
四、評析
VirnetX雖是提供網際網路及通訊網路系統安全服務之上市公司,然營收主要仰賴專利授權
及訴訟賠償,是一典型非專利實施實體或俗稱專利流氓。它具有雄厚專利技術資產與資本
,能夠與蘋果、微軟及思科等大企業進行長時間訴訟。歷經兩案三次陪審團庭審,蘋果雖
曾變更侵權軟體設計及訴訟策略,仍獲得幾近相同之侵權及賠償結果。本案陪審團雖認定
惡意侵權,侵權賠償金是否再倍增端看法官是否裁定而定。
--
VirnetX Inc. v. Apple Inc.案[6:10-cv-00417]於2016年9月30日,美國德州東區聯邦地
院更一審仍判決蘋果公司電腦、手機及平板電腦等產品內建功能侵害專利授權公司VirnetX
所持有之4項網路安全技術專利,以及3.02億美元侵權賠償。
一、一審結果
本案始於2010年8月11日VirnetX向德州東區聯邦地院控告蘋果及思科系統等多家公司侵害
其4項網路安全技術相關專利(VirnetX Inc., et al. v. Apple Inc., et al, No. 6:10
-cv-00417,以下簡稱Apple I案),其中聲稱蘋果公司iPhone、iPod Touch、iPad與Mac電
腦等產品中之FaceTime視訊通話應用軟體及VPN On Demand點播功能侵害此些專利。
2012年11月6日,一審陪審團裁定蘋果產品侵犯4項專利(見下表整理),並判賠3.68億美
元。一審法庭採納VirnetX主張,以蘋果系爭產品整體價格之0.98%權利金比率做為權利金
計算基礎,以及依據奈許談判解決方案(Nash Bargaining Solution)來計算過去侵權賠
償,亦即兩造雙方假設性協商結果,應為五五平分系爭專利侵權獲益。?並以公共利益考量
為由駁回原告禁制令核發請求。蘋果選擇上訴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CAFC)。
Apple I案一審判決發佈當日,VirnetX以相同4項專利於相同法院再對蘋果單獨提告
(VirnetX Inc., et al. v. Apple Inc., No. 6:12-cv-00855,以下簡稱Apple II案),
其中指控侵權產品為蘋果最新推出之iPhone 5、iPod Touch 5、iPad 4、iPad mini及Mac
電腦等。
二、二審結果
2014 年9月16日,二審合議庭判決(VirnetX, Inc. et al v. Cisco System, Inc. et al,
No. 13-1489)修改一審部分請求項解釋結果,以及推翻3.86億美元侵權賠償判決,並將本
案發回。二審主要討論涉及侵權賠償計算之兩項重要議題:(一)地院是否正確運用整體
市場價值規則(Entire Market Value,EMV)以及;(二)VirnetX是否正確主張奈許談判
解決方案。?
合議庭認為地院不當使用EMV規則,因VirnetX未能證明系爭FaceTime和VPN功能構成消費者
對產品需求基礎(constitutes the basis for customer demand),故系爭產品並非包含
專利特徵之最小可計量單位,不應直接採用系爭產品整體價格來計算權利金。合議庭說明
,在系爭產品為多組件產品情況下,專利權人不能直接依據產品市場銷售價格來計算損害
賠償,除非專利特徵構成消費者對整項產品之需求。專利權人必須區別及排除系爭產品中
不屬系爭專利之其他特徵等,以得出真正屬於侵權特徵之損害賠償數額,?對此VirnetX既
未嘗試區分系爭產品中之軟硬體,亦未將FaceTime軟體與其他軟體加以區隔。
合議庭亦駁回VirnetX專家證人根據奈許談判解決方案50/50基準所得出之侵權損失估計。
各地區聯邦法院在使用奈許談判解決方案於損害賠償證據上之見解不一,對此合議庭認為
,VirnetX專家證人並未充分說明奈許談判解決方案此一爭議性理論與本案之關連性?,以
及未能證明該理論何以適用於本案具體事實,同時亦無法反映真正屬於侵權特徵之侵權獲
益。
三、更一審結果
二審後,德州東區法院承審法官Robert Schroeder決定將Apple I與Apple II一案合併審理
,並以Apple II案為領頭案件。2016年2月3日,合併案陪審團庭審結果,認定蘋果在2012
年輸掉Apple I案訴訟後修改之FaceTime和iMessage軟體依舊侵害原告504和211專利,以及
經修改之VPN On Demand點播功能仍然侵害135和151專利,以及6.25億美元侵權賠償,賠償
數字甚至較VirnetX原先主張為高。然而,合併案陪審團判決,為7月29日承審法官命令所
撤銷,並於9月26日至30日重新舉行庭審。承審法官認為,因案情複雜考量,指引書(Jury
Instructions)要求陪審團參考過去訴訟結果,然而,一早期判決多少偏袒一方,早先Apple I
案陪審團判決結果,可能會顯著影響並誤導陪審員判斷,並顯著不利於被告蘋果。
目前,2016年9月30日陪審團庭審重新舉行結果,仍裁定蘋果產品FaceTime應用軟體侵害504
及211兩項專利,以及3.02億美元侵權賠償,陪審團亦認定蘋果為惡意侵權,相關加重賠償
數額,未來尚待承審法官決定。
四、評析
VirnetX雖是提供網際網路及通訊網路系統安全服務之上市公司,然營收主要仰賴專利授權
及訴訟賠償,是一典型非專利實施實體或俗稱專利流氓。它具有雄厚專利技術資產與資本
,能夠與蘋果、微軟及思科等大企業進行長時間訴訟。歷經兩案三次陪審團庭審,蘋果雖
曾變更侵權軟體設計及訴訟策略,仍獲得幾近相同之侵權及賠償結果。本案陪審團雖認定
惡意侵權,侵權賠償金是否再倍增端看法官是否裁定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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