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新市鎮特定區土地是否免遺產稅? - 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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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tzling0120 (jessica)》之銘言:
: (前提)
: 因爺爺生前和友人合夥購買土地,爺爺和出名登記人皆已過世
: 而登記人之家屬繼承土地為五人共同公有,
: 後來我們經法律訴訟取得土地所有權登記判決確定,
: 但其中共同公有之一人因債務被查封土地,
: 如此一來,雖有判決確定,我們仍無法取得土地所有權的登記
: (問題)
: 1.這種狀況下,
: 我們是否要補申報遺產稅?
: 2.因土地屬於新市鎮特定區,是否可以免除遺產稅?
: 3.如需要繳納遺產稅,能否以土地抵繳遺產稅?
: 敬請各位指教 謝謝!

謝謝kai大,查看了你所說的相關法規後
發現這筆土地不適用農發條例施行細則14-1條裡免稅的條件
(農業用地經依法律變更為非農業用地,經該法律主管機關認定符合下列各款情形
之一,並取得"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者....)
然而,這筆土地卻沒耕作

找到一條相關法規→新市鎮開發條例
第11條
新市鎮特定區計畫範圍內之徵收土地,"所有權人於新市鎮範圍核定前已持
有",且於核定之日起至依平均地權條例實施區段徵收發還抵價地五年內,
因繼承或配偶、直系血親間之贈與而移轉者,免徵遺產稅或贈與稅。
前項規定於本條例公布施行前,亦適用之。

如今法院判決移轉登記勝訴,是否表示我爺爺在核定前已持有該土地?
且適用新市鎮開發條例11條之繼承免稅規定?
(該筆土地目前為待區段徵收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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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Bennie avatarBennie2009-07-25
合夥財產屬合夥人公同共有,我想你們拿到的判決是把您爺爺
Doris avatarDoris2009-07-29
土地要回,"持有"方面應沒問題。可是該條例11條"核定"依同
Ivy avatarIvy2009-07-29
條例施行細則18條後段,是"新市鎮特定區可行性規劃報告確定
Jacob avatarJacob2009-08-01
之日前",且必須之後是採區段徵收方式,所以徵收主管機關內政
Todd Johnson avatarTodd Johnson2009-08-05
部若是還沒核准區段徵收,或是以一般徵收,就不適用11條了
Mary avatarMary2009-08-07
應該是降子吧 沒遇過新市鎮的案子
Irma avatarIrma2009-08-12
不動產以登記為要件
George avatarGeorge2009-08-13
若你爺爺登記在這塊土地上 還是要申報遺產總額
Irma avatarIrma2009-08-14
仔細看過後,確實是不適用11條。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