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採總繳 分支漏稅罰總部 - 稅務
By David
at 2009-07-24T0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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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分支機構採合併報繳營業稅制者,財政部表示,一旦發生違章漏稅,處罰與減罰的對象
均以總機構為對象;若採分別報繳營業稅的企業,違章漏稅裁處對象,總、分支機構採各
別處罰。
財政部發布行政命令規定,採總分支機構合併申報營業稅的營業人,分支機構涉及違章漏
稅處罰時,應以總機構做為違章主體,並以總機構為對象累計違章次數裁罰。
舉例來說,甲旗下有乙、丙二家分支機構,98年度分別被查獲乙及丙分支機構短漏報銷售
額,依據財政部規定,漏稅處罰對象為總機構甲,同一年度違章次數則為二次。
財政部同時指出,營業人採電子申報營業稅者,目前享有減免處罰的優惠,總分支機構採
合併總繳者,其分支機構如採電子申報營業稅,符合減罰的條件時,稅捐機關在對總機構
開罰時,可准其適用減罰。
財政部表示,營業稅違章案件處行為罰時,是以實際發生違章者為違章計次處罰主體,處
漏稅罰時,若為總分支機構合併申報營業稅者,即以總機構做為違章計次處罰主體;若為
總分支機構分別申報營業稅者,則以實際發生違章者做補稅裁罰及違章計次主體,例如分
支機構逃漏稅,則罰分支機構。
依規定營業人採電子申報營業稅者,可以享有減罰或免罰優惠。
例如,經財政部核准由總機構合併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稅額營業人,縱使總機構採人
工申報營業稅,但分支機構採電子申報營業稅,分支機構登錄錯誤,致該分支機構該期多
報的進項稅額占該分支機構該期申報全部進項稅額比率,符合減罰標準時,稅捐機關對總
機構截處漏稅罰,應減輕或免予處罰。
財政部也規定,以總機構做為違章裁罰主體者,依據規定,認定違章次數應以「總機構」
為累計對象,營業人一年內發生相同違章事實達三次以上者,即不適用減輕或免予處罰的
優惠。
【2009/07/24 經濟日報】
http://udn.com/NEWS/FINANCE/FIN10/503652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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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以總機構為對象;若採分別報繳營業稅的企業,違章漏稅裁處對象,總、分支機構採各
別處罰。
財政部發布行政命令規定,採總分支機構合併申報營業稅的營業人,分支機構涉及違章漏
稅處罰時,應以總機構做為違章主體,並以總機構為對象累計違章次數裁罰。
舉例來說,甲旗下有乙、丙二家分支機構,98年度分別被查獲乙及丙分支機構短漏報銷售
額,依據財政部規定,漏稅處罰對象為總機構甲,同一年度違章次數則為二次。
財政部同時指出,營業人採電子申報營業稅者,目前享有減免處罰的優惠,總分支機構採
合併總繳者,其分支機構如採電子申報營業稅,符合減罰的條件時,稅捐機關在對總機構
開罰時,可准其適用減罰。
財政部表示,營業稅違章案件處行為罰時,是以實際發生違章者為違章計次處罰主體,處
漏稅罰時,若為總分支機構合併申報營業稅者,即以總機構做為違章計次處罰主體;若為
總分支機構分別申報營業稅者,則以實際發生違章者做補稅裁罰及違章計次主體,例如分
支機構逃漏稅,則罰分支機構。
依規定營業人採電子申報營業稅者,可以享有減罰或免罰優惠。
例如,經財政部核准由總機構合併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稅額營業人,縱使總機構採人
工申報營業稅,但分支機構採電子申報營業稅,分支機構登錄錯誤,致該分支機構該期多
報的進項稅額占該分支機構該期申報全部進項稅額比率,符合減罰標準時,稅捐機關對總
機構截處漏稅罰,應減輕或免予處罰。
財政部也規定,以總機構做為違章裁罰主體者,依據規定,認定違章次數應以「總機構」
為累計對象,營業人一年內發生相同違章事實達三次以上者,即不適用減輕或免予處罰的
優惠。
【2009/07/24 經濟日報】
http://udn.com/NEWS/FINANCE/FIN10/503652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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