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課記名股票交付信託 須填報轉讓所得申報單 - 稅務

By Kelly
at 2004-07-10T0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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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林杰兒/台北報導
財產信託日益盛行,財政部賦稅署官員昨(9)日指出,委託人以符合規定適用緩課的記
名股票交付信託,須填報轉讓所得申報憑單,向稽徵機關信行填發申報。
緩課股票是將股票股利遞延至轉讓、贈與或遺產分配時所屬年度課稅,信託法公布施行後
,財產信託蔚為風潮,財政部也特地對此類股票信託行為的課稅資料加以規範。
其中,信託契約明定信託利益受益人為委託人,在信託關係存續中,受託人處分信託財產
者,券商或發行公司辦理該股票移轉、過戶時,應在期限內填發以受託人為所得人的「緩
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並向所屬稅捐稽徵機關申報,而憑單所得金額雖不計入受託
人所得額課稅,但受託人應在處分信託財產次年1月底前,填開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並
進行申報。
而於信託關係中,變更受益人為非委託人者,受託人應即將信託契約變更情形通知該股票
的券商或發行公司,由其在期限內填發變更年度委託人的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
至於信託契約明定信託利益受益人不是委託人者,券商或發行公司於辦理該股票的移轉、
過戶,則須在期限內,填發信託成立年度以委託人為所得人的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
。
官員也指出,信託關係存續中,若有追加適用緩課的記名股票為信託財產,致增加非委託
人享有信託利益的權利者,券商或發行公司於辦理股票移轉、過戶,也應在期限內,填發
信託成立年度以委託人為所得人的申報憑單。
官員指出,過去常有民眾以不知股票為緩課性質為由,而有漏報財產所得的情形,將透過
完整的課稅資料填發與申報制度,解決類似爭議。
【2004/07/10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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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信託日益盛行,財政部賦稅署官員昨(9)日指出,委託人以符合規定適用緩課的記
名股票交付信託,須填報轉讓所得申報憑單,向稽徵機關信行填發申報。
緩課股票是將股票股利遞延至轉讓、贈與或遺產分配時所屬年度課稅,信託法公布施行後
,財產信託蔚為風潮,財政部也特地對此類股票信託行為的課稅資料加以規範。
其中,信託契約明定信託利益受益人為委託人,在信託關係存續中,受託人處分信託財產
者,券商或發行公司辦理該股票移轉、過戶時,應在期限內填發以受託人為所得人的「緩
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並向所屬稅捐稽徵機關申報,而憑單所得金額雖不計入受託
人所得額課稅,但受託人應在處分信託財產次年1月底前,填開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並
進行申報。
而於信託關係中,變更受益人為非委託人者,受託人應即將信託契約變更情形通知該股票
的券商或發行公司,由其在期限內填發變更年度委託人的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
至於信託契約明定信託利益受益人不是委託人者,券商或發行公司於辦理該股票的移轉、
過戶,則須在期限內,填發信託成立年度以委託人為所得人的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
。
官員也指出,信託關係存續中,若有追加適用緩課的記名股票為信託財產,致增加非委託
人享有信託利益的權利者,券商或發行公司於辦理股票移轉、過戶,也應在期限內,填發
信託成立年度以委託人為所得人的申報憑單。
官員指出,過去常有民眾以不知股票為緩課性質為由,而有漏報財產所得的情形,將透過
完整的課稅資料填發與申報制度,解決類似爭議。
【2004/07/10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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